2.8 CIP:运费、保险费至指定目的地
CIP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的英文缩写,意思是“运费、保险费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置,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我国成都某进出口公司以CIP条件在巴西进口一批铁矿,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30%投保货物在途中有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险”。
对方货物装运完毕以后,我方以结汇单支付了货款。而货轮在运输途中遇险,从而导致部分货物沉入海底。当我方公司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依惯例,如果未约定保险加成率,则由卖方在合同金额的基础上加成10%办理。但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我方公司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保险费是对外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笔费用,尤其是在运输途中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贸易,更应该首先考虑使用该术语条款,进出口商必须重视起来。CIP条款就对这项费用做了很好的限制和规定,使用该术语条款可以让货物保险费用转移至对方身上。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4)承担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6)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给承运人处置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使用CIP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在CPT的基础上增加了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付保险费。
2.进口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的所需的一切手续,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税费等。
(2)承担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负责货运投保不等于卖方承担货运中的风险。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的投保属代办性质,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进口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双方约定的险别投保。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办理。若进口方要求超过10%的保险加成,只要不超过30%(超过30%保险公司不一定承保),卖方都可以接受,并将增加的保险费分摊到CIP价格中对外报价即可。
(2)CIP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根据《通则》,卖方负责办理货运并支付运费,但卖方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豹地。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并备齐有关单据交买方,进口方就必须付款。货物是否能到达目的地、何时到达目的地等风险由进口方承担。
(3)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卖方要负责落实运输和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因此,卖方报价要考虑运费、保险费,即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