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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具备财产上的独立性,即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其设立者的财产是混同的,设立人必须以其全部的财产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不具备财产上人格的独立性,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设立人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的定义,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如果自然人在投资设立时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其最大的特点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财产权利混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可以单独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其后果和责任由投资人个人承担。

所以,如果委托拍卖协议的委托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其和该企业的投资人以其自己名义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并没有责任上的差别,最终该委托拍卖协议的全部后果均应当由该自然人来承担。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上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会出现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此外拍卖人确定委托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其营业执照上明显看出,新版的营业执照,在其类型当中会明确为个人独资企业,而老版本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的最大特征是所有的合伙人均对合伙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无法清偿时,普通合伙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或者其中某个合伙人承担责任,普通合伙的财产本质上也和合伙人的财产混同。各合伙人均以其全部财产对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合伙人内部的责任承担,则按照合伙企业的而协议来进行确定,合伙人对内的债务分担协议并不影响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二)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还有一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方面存在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合伙人内部的责任承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在对外责任承担上的共同之处在于,对于合伙企业的一般债务,无论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不能清偿时,则以全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承担并不区分某合伙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均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如果是因某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的,则只有执行该活动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的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最大区别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其特殊之处在于,其合伙人当中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公司的股东的责任状况类似,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即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同时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外部债务承担也是有限的,即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对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并不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混同,有限合伙人不以其全部财产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也存在区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对外债务,仍由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仅是有限责任,非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和故意的原因对合伙企业造成的对外债务,其他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则是有限的,该有限责任和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类似,即无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份额承担责任。

此外针对有限合伙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人被否认了代表有限合伙的资格,那么,在拍卖活动中,有限合伙人是否有权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看,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看,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系针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而言,因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业的经营可能对外产生责任,故《合伙企业法》明确否认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对外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合伙事务的经营行为,故不应轻易否认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有限合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资格。

如果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得到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认可,则该有限合伙人当然基于代理产生对合伙企业的责任,该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视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行为。故有限合伙人普通的正常的委托拍卖的行为应当有效。

事实上,《合伙企业法》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为由逃脱责任,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合伙人行为责任的权利,至于有限合伙人对内责任的承担则是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责任分配,不影响有限合伙对外责任的承担。

为了避免相关纷争的产生,毕竟有限合伙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系其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如果有限合伙人处分的财产金额巨大,或者该处分行为明显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等此类情形,拍卖人对此已经知晓,则拍卖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订立委托拍卖协议为妥。

鉴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等一般的法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合伙人的个人行为能否代表企业,最终责任能否由企业承担也存在不同,故拍卖人应当注意识别合伙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按照法律规定,“合伙”字样仅能出现在合伙企业的名称当中,非合伙性质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合伙”字样。此外对于合伙企业是否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名称当中按照法律规定,都必须明显体现。

拍卖人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在旧版的营业执照当中,营业执照的抬头名称即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新版的营业执照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在类型当中会明确载明企业类型,拍卖人应识别不同的合伙类型,引起不同的注意。

三、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总则》当中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这个并无本质的差异。个体工商户可以有自己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身份紧密相连,个体工商户并非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混同,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如果系家庭经营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由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个体工商户作为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可以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可以以其名义和拍卖人建立委托拍卖合同关系。个体工商户作为委托人承担责任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确立。拍卖人应当在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时注意识别委托人个体工商户身份,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