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获得拍卖许可
一、内资公司获得拍卖许可
拍卖企业是取得特殊行政许可的企业,除了要满足基本的企业设立的条件之外,申请拍卖许可,还必须符合《拍卖法》当中关于申请拍卖许可的条件规定,按照《拍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获得拍卖许可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条件
1.企业获得拍卖许可的注册资本金额
我国《公司法》最早于1993年12月29日年颁布,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拍卖法》施行以前,《公司法》已经实施。按照最早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额,并且不同经营范围的公司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其中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其后《公司法》经历过几次修订,对注册资本进行了调整,在2005年修订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最低三万元,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为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五百万元;而2013年修订、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即目前的《公司法》则全面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即所谓一元也可以注册公司。
目前《公司法》不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但是《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里的规定同时又明确说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同样的规定。《拍卖法》作为拍卖行业的特别法,其对于拍卖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
《拍卖法》对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如果企业希望取得拍卖的许可,则非外商投资的境内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一百万元的基本条件。
2.拍卖企业注册资本可以采取认缴制
《拍卖法》最初颁布于1996年7月,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其时《公司法》(1)已经施行,在《公司法》颁布施行后直至最近一次(2)修订之前,对注册资本一直实行实缴制,即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同时,还要求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已经实际缴纳至公司,并对实缴制安排了验资程序,由会计机构对股东是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提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成为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供给公司登记机构的文件。
而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即不再要求公司必须有最低注册资本的同时,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上作出约定,无须公司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出资必须缴纳到位,《公司法》对验资程序也一并予以取消。认缴注册资本制是现代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公司设立时营业执照虽然可能仍然会列明注册资本的金额,但股东在此时可以没有任何实际注册资本的投入,因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注册资本缴纳至公司的时间,甚至可以约定将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延长至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故公司在设立时的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并不代表股东已经将注册资本实际投入公司。
《拍卖法》在颁布施行之后到目前为止对于拍卖企业注册资本仍然沿用以前的规定,但对于注册资本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以认缴的方式并无明确说明,如果按照《拍卖法》颁布之时的《公司法》的规定,当然是要求注册资本实缴,但是依据现行的《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在企业设立后需要向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拍卖许可才可以从事拍卖业务,故公司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公司注册管理的主管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只对拍卖业务实施许可。故只要公司设立时登记的注册资本超过《拍卖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均为符合《拍卖法》的规定。但拍卖企业虽然可能没有在注册时实缴注册资本,但并不影响股东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承担缴足注册资本的义务。
3.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并非不承担责任
有人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视为注册资本再无实际意义,然后进一步认为股东实际上可以无须出资,这种观念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认为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可以无限大是错误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设立的公司所承担的将等同于注册资本的资金或资产转移给公司的义务。注册资本在实缴制的情况下,需要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已经完成注册资本注入的义务。而在认缴制的情况下,只是将时间进行了调整,可以由股东自由设定,但是注册资本的转移义务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如果股东以为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反正无须立即缴纳,可以任意延后,就将注册资本设定为非常巨大,实际上股东仍然为自己设定了非常巨大的注资义务,只不过时间可以延迟。但如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发生无法支付债权人款项情形的,而此时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已经届满,如果股东未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从这个角度上,数额巨大的注册资本实际给债权人提供了更高的保护,而不是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还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随时通过减资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来减轻注册资本带来的巨大压力。然而,减少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对于公司之外的债权人而言,在减少注册资本之前发生的债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在此时无法清偿,则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和前面所述是完全一致的。
故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的金额视为意义不大,仅仅是一个数字,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注册资本超出股东承受的范围,或者超出股东实际愿意承担的范围,实质上是加重了公司股东的责任,将原本公司股东可以承担的有限责任扩大,同时将公司原本可以承受的有限责任变成了由股东承担的连带责任,这显然和这些股东原先的认知背道而驰,但这才是符合国家实行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制的立法目的。
其次,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并非可以随意设定从而使得认缴制的认缴时间毫无意义。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的时间交由股东来设定,只是时间发生了延迟,而注资的义务和性质没有任何变化。虽然理论上股东可以将认缴的时间设定得无限靠后,以试图来避免出资的义务,但是时间靠后并不改变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第三人债务时,认缴时间的延长并不影响认缴的股东的上述责任。
拍卖企业的股东和其他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并无二致,故拍卖企业在设立时,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应超过股东可以承受的范围。无论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只有在公司注册资本及时到位,股东对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才会以已经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盲目扩大注册资本和延后缴纳时间,不会减少股东责任。我们建议拍卖企业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切不能因注册资本实施认缴制而忽略应承担的上述责任。
4.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对于非货币出资,应当作出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而言,其对公司承担两个义务,第一个义务是必须是让渡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该股东应当将非货币资产转移至公司名下,如果属于动产应当交付给公司,并且可由公司自由处分和支配,如果属于不动产和其他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该股东应当至公司登记机关履行所有权人登记的变更手续。只有将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才符合出资这一行为的核心要求,即作为注册资本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归属公司所有。
非货币资产认缴出资的股东的第二个义务是要确保认缴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和承担的注册资本的金额一致,特别是不得低于应承担的注册资本价额。如果非货币资产出资低于该价额,则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到位,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不能成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工具。为防止这一情况并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充足,《公司法》规定了该股东的补足责任,如果未能补足的话,公司的所有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
现行《拍卖法》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并未作出限定,《拍卖法》最早颁布时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有着比例的限制(不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而其后《拍卖法》对于注册资本行使也从未作出任何规定和调整。随着《公司法》的修正,《公司法》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形式多样,只要符合《公司法》出资的有关规定即可。故现行企业需取得拍卖许可,若企业设立时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只要注册资本的总额超过100万元,且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估价是合适的,并且转移至拍卖企业名下,并未违反《拍卖法》的规定,并无不可。
(二)获得拍卖许可的企业的名称
拍卖企业是需要商务部门进行特别许可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故其名称中包括的“拍卖”字样必须得到商务部门的许可之后才能使用。按照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故只有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拍卖,并且得到商务部门许可之后的企业才能使用拍卖字样。
至于拍卖企业的字号,也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通过预核准形式初步确定名称,并按照后续的规定,正常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获得拍卖许可的住所地条件
按照现行公司设立及登记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于市、县、区、镇,并在县、地级市、省及国家的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只不过登记机构对于能否在本级注册登记有着一些要求。故就一般的公司而言,对于公司的住所地并无设立地点的限制。
但是拍卖企业的设立则有着地点的限制,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可在设区的市设立,即实质上排除了在非设区的行政区域设立拍卖公司的可能性。简言之,在县级市或县无法设立拍卖公司。因为我国目前采取普遍的由地级市代管县及县级市的行政体制,而地级市普遍都为设区的市,故有人认为被代管的市或县仍然是属于设区的市的行政范围之内。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对于我国行政区划的规定是明确的,即省、县、乡三级。被地级市代管的县或县级市显然并不是设区的市。故被代管的县及县级市不是《拍卖法》允许设立拍卖企业的地点。按照目前拍卖企业行政许可的办法,即在非设区的市及以下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企业无法取得拍卖许可。
(四)获得拍卖许可的人员条件
《拍卖法》对于企业获得拍卖许可的人员条件规定为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而在《拍卖管理办法》当中对于企业获得拍卖许可的人员条件则明确为至少有一名拍卖师。拍卖师按照与拍卖师有关的管理规定,应当在拍卖企业注册,为拍卖企业的人员。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在《拍卖管理办法》当中并未作要求。但是在特殊的拍卖许可,比如获得文物拍卖许可时,按照规定需要有文物知识的人员的条件,我们后面会涉及。
(五)获得拍卖许可需要有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是拍卖企业制定的从事拍卖活动时规则。拍卖企业欲获得拍卖许可,具有拍卖规则是法定条件,对于拍卖规则的具体有关内容和事项,我们会在后面拍卖规则部分详述。
二、内资企业申请拍卖许可提交的文件
我国现行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商务管理部门。但《拍卖法》最开始颁布时,对拍卖企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其后在2004年做了修正,取消了公安管理部门对于拍卖行业的特种行业管理权限。故企业获得拍卖许可只需要得到商务部门的许可即可。
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拍卖行业的主管商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三、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拍卖许可
按照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除应符合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的条件外,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一)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拍卖许可所需提交的文件
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除应按照普通申请拍卖公司许可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五)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拍卖许可的办理程序
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报送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商务部门申请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四、获得拍卖许可后的拍卖企业连续六个月经营活动要求
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管理规定当中对拍卖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6个月的经营要求,对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因为其未能举办拍卖活动,也没有纳税行为,商务部门有权收回其拍卖许可。
上述6个月经营的规定也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实务中,一场成功的拍卖活动从拍卖标的的征集到公告到举办到最后交割会历时很久,故许多拍卖企业通过一年举办两次拍卖会的方式开展拍卖活动,这种方式不仅是为了拍卖企业经营的需要,也是符合《拍卖法》和拍卖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拍卖企业的变更
对于拍卖企业的变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审批要求:其一是公司登记机构对符合公司登记变更所做的要求;其二是商务主管部门基于拍卖许可的变更所做的要求。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但是具体哪些项目的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公司变更登记的要求
拍卖企业作为公司法人,其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事项首先应当符合公司登记机构的要求,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公司以下事项的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商务部门对于拍卖企业变更的要求
《拍卖管理办法》当中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对于核准的具体事项并未明确做出更具体的明细规定,但是根据拍卖批准经营证书的登记事项以及拍卖许可的条件,实践当中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更。
1.名称的变更
公司的名称变更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必须变更,且需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企业获得拍卖许可的必要条件应当有名称,且企业名称是拍卖企业的拍卖批准经营证书的首要记载内容,拍卖企业名称的变化直接涉及拍卖批准经营证书的变化。商务部门对于拍卖企业变更名称的需要重新颁发拍卖批准经营证书,故拍卖企业的名称变化需要至商务部门履行拍卖许可的变更手续。
2.住所的变更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的变化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当中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拍卖企业作为公司其住所地是拍卖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一般情况下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是一致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的住所地应当符合《拍卖法》当中关于拍卖企业地点的规定(在设区的市设立拍卖企业),如果拍卖企业变更的住所地不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则不会允许因住所的变更而违反《拍卖法》的规定。故商务部门需要对住所地的变更进行核准,同样对住所地变更的应当重新颁发拍卖批准经营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权利的特定自然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当中也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做出了明确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进行记载,也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记载,故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直接意味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变化。拍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商务部门拍卖许可变更的事项。
4.注册资本的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也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化。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批准经营证书中也有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记载。商务部门在企业取得拍卖许可时的条件当中对注册资本存在明确的要求,对于普通许可为一百万元注册资本,文物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为一千万元,拍卖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直接影响拍卖许可是否能够满足要求。拍卖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能导致拍卖许可的条件丧失,故拍卖企业注册资本也需要到商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经营范围的变更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时公司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并且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需要换发营业执照。同样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变更也需要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特殊的拍卖标的,比如经营文物拍卖的,其经营范围的应当包括文物拍卖,而文物拍卖的许可有其特殊的条件。故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拍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要求拍卖经营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6.股权的变更
在公司登记行为中,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同时股权结构的变化会涉及股东的变化以及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的变化,公司登记机构要求股权变更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拍卖企业的股权情况虽然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中没有记载,但是拍卖企业的股权仍然是商务部门需要审核的重要内容,股权变更可能涉及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此外比如文物拍卖企业对于股权有禁止外资持股的特别要求,如果拍卖企业的股权变更违反法律规定的,甚至会导致拍卖许可的取消。故商务部门对于拍卖企业股权的变更也属于变更登记事项的范围,拍卖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