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物拍卖许可法律实务
一、拍卖企业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条件
拍卖企业欲取得文物拍卖的经营范围,必须预先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该许可证的许可行政机关属于文物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资本条件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该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拍卖企业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的规定,可以视为对文物拍卖企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关于注册资本的金额问题,我们在前面部分已经述及,注册资本在目前《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的情况下,可以由股东确定金额和时间,故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对于1000万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应是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要求,但股东的缴纳义务本质上并无影响。
(二)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无外国投资条件
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故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无法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这是我国文物拍卖许可的禁止性规定。
(三)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人员条件
《拍卖法》同时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具有文物拍卖知识的人员。提高文物拍卖市场准入条件是符合文物的复杂性以及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原则,可以防止文物通过拍卖企业出现流失等情形。国家文物局对于拍卖文物许可的人员要求是要有5名以上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在后续拍卖活动中涉及的文物拍卖的相关问题,我们在后面再行叙述,此处不做讨论。
二、申请文物拍卖许可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需要提交的文件
按照《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二)文物拍卖许可的批准程序
按照《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管理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使用
拍卖企业符合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条件后,文物行政部门向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按照《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二)文物拍卖许可的年审
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规定,文物拍卖许可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文物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按照年审制度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必须于审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如果文物拍卖企业无故未按期提交年审材料,其面临的行政处罚后果为,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文物拍卖企业年审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一)《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二)上两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四)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五)上两年度文物拍卖图录及拍卖记录;(六)上两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七)企业聘用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不得超过70周岁。如企业新聘用符合条件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还须提供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以及非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商店销售和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的证明文件。
(三)文物拍卖资质的暂停
文物拍卖许可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对文物拍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文物拍卖资质的行政处罚。按照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文物拍卖资质:(一)一个自然年度内未独立举办一场文物拍卖会的;(二)因故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三)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四)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五)文物拍卖活动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事前核准的;(六)未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规范记录并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七)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或文博高级职称人员聘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八)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征集文物拍卖标的的;(九)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十)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十一)其他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撤销文物拍卖资质处罚程度的。
被暂停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可在暂停期终止后,申请恢复文物拍卖资质。
(四)文物拍卖许可的撤销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一)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构成犯罪的;(二)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按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拍卖经营许可证》被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被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回《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拍卖资质。
四、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拍卖文物的法律责任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