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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留置权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他人之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民商法中,素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但一般认为,现代各国规定的民事留置权是受到了商事留置权的影响之结果,[1]并且二者在价值目标、规范配置方面亦有差别。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然而,对于商事留置权所孜孜以求的维护商人信用、确保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及其客观上需要的、精巧的配套规范,以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但书之简陋,恐为不能承受之重。[2]换言之,对于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诸多差异,《物权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表达是否精准,尚待考量。有鉴于此,下文将围绕《物权法》第231条,解释商事留置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律构造方面的特殊情况,[3]以回应理论上和实践中所遭遇的各种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