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国民所得
第1节
一般而言,经济因素都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经济学家称之为国民所得或国民收入的经济福利的相应客体来对一国的经济福利产生影响的。正如经济福利是总福利中与货币尺度直接或间接有关的那一部分一样,国民所得也是社会客观收入中,当然包括得自国外的收入,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的那一部分。因此,经济福利和国民所得这两个概念是对等的,因此,对它们之中任何一个概念的内容的叙述,也就是对另一个概念的内容的相应的叙述。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说明,从根本上说,经济福利这个概念是有弹性的。同样的弹性标准也适用于国民所得的概念。只有把武断的界线强加到自然所体现的连续性上,才能明确地界定这一概念。显然,在没有想出其他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国民所得是由许多客观存在的劳务构成的,其中一些劳务由商品体现出来,而另一些劳动则是直接提供的。我们可以最为方便地把这些物品称为财货——不论其是非常容易腐败的还是耐用的——和劳务,当然,必须了解,一项劳务如已被计算进在其帮助下而制成的财货中,如钢琴或面包中,其本身则不能再作为劳务计算。但每年产生的哪一部分劳务流量,或财货和劳务,通常可以被包括在国民所得之内,却还不十分清楚。这也是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
第2节
首先所想到的答案是,那些财货和劳务,而且只有那些实际上能够被卖钱的财货和劳务才能被算做国民所得(当然,应避免重复计算)。看起来,这种方法最有可能使我们利用货币的度量尺度。但不幸的是,由于这种方法的对称性,某些根据这一方法应被排除在外的劳务却与某些被包括在内的劳务紧密相联,甚至交织在一起。从本质上说,买来的物品和不能买来的物品相互之间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一项不能购买的劳务经常转变为能够购买的劳务,反过来也是这样。这造成了许多悖论。因此,如果一个人租了别人的房屋和家具,则他从他们那里获得的劳务将被计入国民所得,正像我们在这里暂时规定的那样,但如果他是作为礼物而接受了房屋和家具,并继续占有它,就不再被计入国民所得。其次,如果一个农民卖掉他自己农场的产品,从市场上买回他所需要的他全家人的食品,则大量产品将被计入国民所得,如果他不从市场上购买东西,而是留下一部分肉和蔬菜在农场自己消费,那么,这部分产品则不再计入国民所得。最后,由教会人员和主日学校教师这些无酬组织者所做的慈善性工作,无私的实验者所做的科学工作以及有闲阶级中的许多人所从事的政治工作,目前都没有计入国民所得,或者,当他们有名义报酬时,所计入的国民所得也较其实际价值低得多,如果那些人同意相互支付薪水,则计入国民所得。因此,例如法律规定议员的报酬,则国民所得将增加价值约250,000镑的劳务。最后,妇女所提供的劳务,当它们被用于交换时,无论是和工厂进行交换,还是和家庭进行交换,均被计入国民所得,但当劳务是由母亲和妻子无偿向其自己的家庭提供时,则不被计入国民所得。因此,如果一个男人和其女管家或其厨娘结婚,国民所得就要减少。这些事实都是些悖论。这也是悖论:当济贫法或工厂管理条例使女工由工厂工作或有酬的家庭工作转向无酬的家庭工作,照料老老少少,忙于一日三餐,缝缝补补,精心算计着家庭费用的支出,等等,按照我们的定义,国民所得遭到损失,对此,并未提出任何补偿利益。 [39] 最后,这也是一个悖论:为了寻找煤或黄金,或由于更为刺眼的商业广告,常常亵渎了自然美景,根据我们的定义,国民所得并未受到损失,虽然,如果像某些例外情况那样,实行对观赏风景征收费用,国民所得就不会不受到损失。 [40]
第3节
考虑到上述种种缺点,显然,它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它们,以反对任何国民所得的定义,除非一个定义在范围上能与财货和劳务的整个年流量完全一致。但是,采用那样一个范围广泛的定义,无疑等于放弃依靠货币的度量尺度。因此,我们不得不要么全部放弃任何形式的定义,要么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前一种办法,虽然有时较所能允许的有更多的可予以说明,但即使不会导致混淆,也必然会引起怀疑。所以,从整体上看,后一种办法似乎更为可取。我计划采用的方法如下。首先,根据马歇尔所确定的前例,我将采用英国所得税委员会所提出的国民所得的定义作为国民所得一词的标准定义。因此,我把人们用货币收入所购买的所有物品,连同个人从其自有并自行居住的房屋所获得的劳务,都包括在国民所得之内。但“个人向自己提供的劳务,以及他无偿地向其家庭成员或朋友所提供的劳务;他由使用他自己个人的财货(如家具和衣物)所获得的好处,或由使用公共财产,如免收过桥费的桥梁所获得的好处,并不作为国民所得,而是单独计算”。 [41] 其次,当以这种方式确立国民所得的标准定义时,我保留充分的自由,并适当告诫,在讨论任何问题时,由于机械使用这一标准用法而受到妨碍甚至受到损害,在任何场合我都将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毫无疑问,这种折中方法非常难以令人满意,但不幸的是,情况就是如此,目前似乎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
第4节
以上结论并没有完全解决我们的问题。考虑一下与国民所得有关的各种问题,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必须解决。可以用两种明显不同的方式去理解国民所得:可以把国民所得作为当年所生产的商品和劳务的流量,或把国民所得看做是当年进入最终消费者手中的流量。马歇尔采用的是前一种观点。他写道:“作用于其自然资源的一国的劳动和资本,每年生产一定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包括各种服务在内的商品总净额。这是该国每年的真正纯收益或净岁入,或国民所得”。 [42] 当然,由于厂房和设备每年都在损耗,在所生产的全部商品中,必然考虑到了这一磨损过程。为了使这一点更为清楚,马歇尔在其他地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如果我们主要是要考察一国的收入,我们就必须考虑到产生收入的资源的折旧”。 [43] 具体地说,他的国民所得的概念包括所生产的全部新物品和所提供的未体现在这些物品中的所有服务的清单,以及作为负的因素,连同资本存量所遭受的所有损耗的清单。另一方面,深受费雪教授 [44] 影响、像他一样认为储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收入的任何一个人,将仅仅把那些最终进入消费者手中的商品和服务看做是国民所得。 [45] 根据这种观点,马歇尔的国民所得所代表的并不是真实的已经实现的国民所得,而是如果该国的资本保持不变情况下能够实现的国民所得。在任何一个产业中新增加的机器设备和厂房恰好抵消由于磨损而造成的损失而并无多余的静止状态下,这两种物品实际上是相等的。有关国民所得的任何一种定义,将仅仅包括进入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商品和服务的流量;因为,在生产过程的较早阶段进入工厂和商店的所有新材料,恰好等于进入制成品中的对应物;所有新增加的机器设备和厂房,恰好替代这一年被损耗的相应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无任何多余。但实际上,一国的产业几乎不可能处于这种静止状态。因此,有关国民所得的这两种说法,从本质上说是很难相同的,而且,从分析的意义上讲,它们也不可能相同。所以,对这两种说法如何加以取舍,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第5节
在我看来,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我们使用这个概念的目的。如果我们的目的是一个社会在长期连续的几年内所获得的经济福利的相对数量,并正在寻求与这一系列数字适当关联的客观指数,那么,毫无疑问,费雪教授所提出的概念就更为合适。当我们考虑的是一国如何能在有限的几年内进行一场战争,这个概念也比另一个概念更合适;因为,为了这个目的,我们需要知道能被挤出和“消费”的最大数量是多少,我们并不以资本必须保持完好无损为前提。不过,本书的大部分篇章,并不是同战争有关,而是同和平有关,并不是同计量有关,而是同原因有关。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一般形式是:“对整体经济福利所产生的某种影响,是由对1920年的经济环境产生影响的某某原因造成的吗?”现在,人们一般都认为,这种原因要通过国民所得才能发挥其影响,而且,要直接叙述这种影响也不得不提到国民所得。因此,我们要考虑一下分别采用这两种概念所引起的后果。按照费雪的追随者的方法,我们不仅必须确定这个原因对1920年的国民所得所造成的差异,而且必须确定其对1920年以来各年国民所得所造成的差异;因为如果这种原因导致了新的储蓄,那么,正如费雪的追随者们所理解的,只有通过对随后各年对国民所得的影响的说明,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因此,根据他的看法,如果一家庞大的新工厂在1920年建成,那么,计入1920年国民所得的,就不是这座工厂的资本的确立,而仅仅是这座工厂所提供的服务的流量;而且,建立这一工厂的总的影响,如果不计算连续几年的国民所得,就不可能测度。根据马歇尔的方法,这种不方便之处就可以省掉了。当我们按照他的意思,阐述1920年国民所得所产生的影响时,毫无疑问,我们已经把它们对1920年及其以后所有各年的消费的影响(在这些影响可以被预期的情况下),包括在内了;因为这些影响已反映在为工厂提供的资本上。其对消费的直接影响,按照费雪的追随者的理解,由1920年国民所得的变动去测度。但经济福利和经济原因是通过总消费,而不是通过直接消费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总的说来,马歇尔关于国民所得的定义很可能证明比另一个定义更有用,我将在本书的以后各章中采用这一定义。费雪的追随者用那样一个名称所称呼的实际存在的事物——当然,它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费品的国民收入,或者,干脆更简单点儿,称其为消费收入。
第6节
这样,我们已就国民所得的具体内容获得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虽不太令人满意,但相当明确。这一定义为评价国民所得的方法带来某种明显的意义。其中,最重要和最明显的意义是,在计算一项制成品的价值时,不能把用来制造该产品的原材料的价值也计算在内。在《1907年英国产品统计》中,十分仔细地避免了这种重复计算的方法。产品统计的负责人对其方法作了这样的解释:从任一产业或产业集团的总产值中,扣除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总成本,并扣除向提供劳务的其他厂商所支付的数额,这样所获得的数字,为方便起见,可以将其称之为这一产业或产业集团的“净产值”。这个数字“完全和没有重复地代表了被视为一个整体的该产业或产业集团的产品(正在加工的)价值超过了从外面购买的原材料的(正在加工的)价值的总数,即,代表了在生产过程中增加到原材料上的价值。这笔总数构成了任何产业的利润以及一笔基金,工资、薪酬、租金、开采权使用费、地方税、各种税赋、折旧和其他所有类似应付款项都要从其中支付”。 [46] 但当想用它来对国民所得整体作出评价时,这些扣除仍嫌不足。在实现转换的过程中,在用来制造面包的面粉和用来制造面包并被磨损的制面包机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在计算国民所得的总数时,如果把面粉和面包加在一起,就会重复计算,把机器和面包加在一起也是这样。正如马歇尔所说,“从逻辑上讲,我们应该减去纺织厂所购买的纱线和织机。其次,如果工厂本身被看成是建筑业的一项产品的话,其价值也应(在一段时期内)从纺织业的产出中被减去。农场建筑物也是如此。农场房屋当然不应计算在内,为某些用途而在这一产业中被使用的所有房屋都不应被计算在内”。 [47] 从更为广泛和一般的意义上讲,正如《生产统计》所规定的,这些考虑可以通过从各产业的净产品总值中减去代表各种机器设备每年的更新和修理费的每年的折旧值来实施。 [48] 因此,如果某种特定类型的机器在10年内报废——陶西格教授对轧棉机平均寿命的估计 [49] ——那么,10年后, 国民所得的价值同净产品总值的差, 就是这种机器的价值。 [50] 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农作物都要降低土壤的生产力,所以,国民所得的价值同净产品总值的差,就是恢复土壤所失去的化学成分的成本。 [51] 同样,当从土地中挖掘出矿物时,要进行一项扣除,这项扣除等于该年被使用的矿石在其原来情况下的价值——从理论上讲,由为进行开采活动而支付的矿山开采权使用费代表——超过其被使用后留给该国的价值。如果“使用”表示出口,以交换不作为资本使用的进口物品,那么,后者的价值为零。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它意味着,这将导致自然界奇迹般地把矿物变成比它在矿山中具有更大价值的某种物品,那么,为了从净产品的总值中获得国民所得的价值,我们将需要增加、而不是减少某种物品。对我们当前的目的来讲,这些说明已很充分了。关于“保持资本不变”这一看法的明确含义,是一个十分细致的问题,我们留待下一章详细讨论。
第7节
以这种方式评估的国民所得——当然,必须计算从国外获得的收入的价值——和社会所获得的货币收入之间的关系,尚需考虑。从表面看来,我们可以期望这两笔数目在本质上是相等的,正如我们可以期望一个人的收入和其支出(包括投资在内)相等一样。如果正确记账,显然情况会是如此。但是,为了使这两笔数目相等,有必要把社会的货币所得作如下规定:把个人作为礼物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这种礼物又不能提供可以列入国民所得目录的任何劳务)排除在外——例如,孩子从其父母那儿所得到的所有零花钱。同样,如果A以1,000镑向B出售现有财产或财产权,这1,000镑如果已经作为B的收入的一部分,就不能再作为A的一部分收入。当然,这些观点很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但是,某些进一步的含义却很少为人们充分了解。因此,必须把由养老金和特别战争抚恤金构成的收入排除在外;虽然应正确地把普通公务员退休金包括在内,“因为这些退休金可以说相当于工资,而且这种退休制度仅仅是向提供当前劳务的那些人支付较高工资的一种替代办法,以使这些人能够获得他们自己的退休金”。 [52] 以本国债权人从被“非生产性”使用的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所形成的全部收入,即,在这些贷款的非生产性使用中,贷款本身并没有导致以货币出售的劳务的产生(如用于修建铁路的贷款可以导致以货币出售的劳务的产生)从而不能列入按货币评估的国民所得,也必须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也必须把作为战争贷款利息而获得的收入排除在外。这一建议也不可能推翻这个结论:花在战争上的钱是真正的“生产性的”,因为它间接地防止了对物质资本的侵害和破坏,而物质资本现在正在生产商品以换取货币;因为根据这种方法,战争支出可能生产的任何产品——同样的观点适用于兴建学校的支出——已被计算进物质资本所赚取的收入中。其次,以暴力或欺骗行为获得的收入,由于不能提供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劳务,似乎不应被计算在内。此外,在向政府所作的支付上,还存在某些困难。统治机构,不论是中央统治机构还是地方统治机构,由它们提供劳务而以纯利润形态获得的货币,如邮局或市内电车服务的利润,显然应被计算在内。另一方面,财政部以所得税或遗产税的形式所获得的收入,显然不应被计算在内,因为这种已被算作私人手中的收入,并没有因其提供了任何劳务而以支付的形式被转移至财政部,而仅仅是作为纳税人被转移至财政部。不过,财政部所征收的超额利润税(目前已被废止)和在英国营业的公司税,则与此不同,应被计入。因为,公司和个人的收入是按照在已缴纳这些税收之后的余额而被计算在内的,所以,如果由它们所代表的收入不被计入国库之中,那么它们再也不可能被计入了。 [53] 最后,国库从关税和消费税中获得的大部分收入,虽然看起来似乎很矛盾,也应被计入,尽管它们在纳税人手中时已被计入,而且它们并不是由于任何劳务而被支付的。其原因在于:纳税后的货物的价格(我们假定)已上涨至近乎税收的数额,因此,除非该国的总货币收入也按照这种方式计算,即作相应的增加,这种总的货币收入除以物价,即该国的实际收入必然由于征收这些税而显得减少,尽管在事实上和以前一样多。 [54] 当该国的名义货币收入按照这种种方法进行“修正”时,结果将相当接近于根据以上提出的方法所估计的国民所得的价值(包括得自国外的收入)。 [55]
[1] 如果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就推断出,战争时期妇女大量进入工业部门,与工业之外的差不多相等的劳动的损失相联系,那就错了。因为,首先,大量的战争工作是由以前基本上不做任何工作的妇女来承担的;其次,进入工业部门工作的妇女的位子,又大部分被以前很少工作的其他妇女所占据——例如,许多由仆人伺候的主妇自己取代了仆人的位置;再其次,战争时期,由于丈夫和儿子不在家,如果她们没有进入工业部门工作,她们必须做的家务工作,也比平时要少得多。
[2] 1907年的广告管理法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以防止户外广告对风景区的自然美或公园或休闲散步场所的舒适和雅致造成不利的影响。关于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这并不是由于有轨电车地下供电、系统费用较为昂贵而反对地下供电制、赞成地上供电制的决定性理由。伦敦市政会由于审美方面的原因,慎重地选择了费用较高的地下供电系统。
[3]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524页。
[4]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523页。
[5] 同上,第80页。
[6] 费雪教授自己的立场是:国民所得或国民收入,仅仅包括最终消费者所获得的劳务,而不论是从其物质环境所得,或是从其人类环境所得。因此,今年为我制造的一架钢琴或一件大衣,并不是今年收入的一部分,而是资本的增加。只有这些物品今年向我提供的服务,才是收入(《资本和收入的性质》,第104页及以下各页)。从数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观察事物的方法显然是很有趣的。不过,它所造成的与语言的惯常使用的严重背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混乱,好像超过了由于逻辑清楚而得到的好处。如果我们拒绝采用费雪教授的方法,则很容易陷入前后矛盾之中;但不必非如此做不可。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那么定义的选择就不是一个原则问题,而仅仅是从方便考虑。
[7] 为前后一致起见,有必要把所有者建造的用于自住的新建房屋从收入一项中除去,并把它们移至资本项目下,如果其年租金的货币估计值已被包括在收入中的话。
[8] (敕令书,6320),第8页。
[9]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614页。
[10] 参见弗勒克斯,《统计季刊》,1913年,第559页。
[11] 《经济学季刊》,1908年,第342页。1907年的《生产统计》报告赞成这样一种观点,一般来说,建筑物和设备的平均寿命为10年,是合理的。
[12] 在较大的个别资产项目需要相当长时期才予以替换的产业中,通常的做法是,在这种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每年提取折旧费,来积累折旧基金,以满足这种需要。对每年以几乎相等的数量磨损的机器,杨教授认为,如果每年所需要的更新和修理能够适当地加以提供,仅使用这种方法就可使资本保持不变,从而也就不需要折旧基金(《经济学季刊》,1914年,第630页及以后各页)。的确,通过这种方法,在机器设备运行过一段时间后,资本还能保持在上一年的水平上。但杨教授本人认为,在静态条件下,一套机器设备安装一段时间以后,一般将大约会有一半的磨损(前引书,第632页)。如果磨损过半的机器设备,也就是指已达到其正常使用年限一半的机器设备——从技术上讲,只有与新机器设备相同的效率,这一事实并不伤及他的结论。但当机器设备的效率随着使用年限增加而递减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要把资本维持在最初投资时的水平上,那么,不仅需要提供所需的更新和修理,而且,必须保持固定的折旧基金,以补偿崭新的机器设备和已达到其平均有效使用年限一半的机器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参见1915年2月《经济学季刊》所刊载的“折旧和管制率”一文中,杨教授和J.S.戴维斯先生的讨论)。
[13] 卡弗教授就美国的情况写道,“就这个国家而言,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农民不得不购买肥料以保持其土壤的地力而不使地力耗尽的话,很可能整个工业都已经破产了……普通农民从未(直到1887年)考虑过将土壤的这种部分耗竭作为其农作物的一部分成本”(参见《美国农业概要》,第70页)。但资本的这种损失,必须计入由于土地的开拓而引致的资本收益中。
[14] 参见斯坦普,《财富和纳税能力》,第57页。
[15] 斯坦普,《财富和纳税能力》,第55~56页。
[16] 为什么仅仅是国库在这一项目下的大部分收入而不是全部收入被计算为收入,其理由在于:(1)商品税并不是总是以其全部数量提高物价;(2)它可能间接导致生产的缩减。
[17] 但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所提出的限定条件,仍使一个矛盾未得到解决。如果一项劳务,到现在为止,已向商人征收了劳务费。这种劳务费属于这样一种性质,它在被计入之前,已被合法地作为商业费用而予以扣除,并且通过增加所得税来支付和提供,那么,虽然实际收入未变,然而该国的货币收入增加了(参见斯坦普,第52~53页)。消除这种矛盾的惟一办法是,允许商人扣除所有劳务的成本,如果是作为劳务费支付的,则算作商业费用,而不管其实际上是否是作为劳务费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