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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九年(1883)陈韵笙与仙桥礼拜堂立永卖基地文契
【释 文】
立永卖基地文契
陈韵笙今因缺欠正用,情愿将父所卖基地一片,量计基地一分正,系盘字号,坐洛(落)土名河头,〔一〕其基地东至周姓毛石为界,南至出业老地为界,西至官河为界,北至公路为界,其地四址分明,其基地情愿出永卖与仙桥礼拜堂为业。三面议定,计永价大钱三千六百文正,其钞当日收足,归家用度。自卖之后,任从开割、过户、输粮、管业,其地任凭造屋、造穴,毋得阻执。并无上下等人乱言有分(份),业不重叠,抵当价非利债准折。如有违碍等情,俱是得钱人是行理直,不涉出钱者之事。此系两相情愿,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此永卖基地文契,存照行。
计开批:
又,附上首契一纸,存照行。又,注南至毛石二字。〔二〕
光绪九年十二月 日立永卖地基文契:陈韵笙(押)
见中:王义仁(押)
字:陈韵笙 亲笔
基地契吉利市。
【校 记】
〔一〕“洛”,据文义校作“落”。
〔二〕“注南至毛石二字”,未见注,疑有误。
【说 明】此契见添注“NINGPO”“No.74”“Np.”“24”“新□□,土名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