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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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权利

■ 深度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劳动关系成立,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案例中,李某提交的“销售单”、《入库单》可与其所持为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的主张相互印证;李某及某科技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李某所提供的劳动是某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故可以认定李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工作起始时间的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未就李某的起止工作时间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采信李某于2010年5月1日入职、于2012年3月20日停止工作的主张。

两个问题认定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可以判定李某的申请请求能够获得支持。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时与劳动者明确用工性质,对于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获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李某于20105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负责入库登记及前台工作,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每月工资为1500元,以签字领现金的形式领取。李某主张:其于2012320日停止工作,并于当天口头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以上述理由提出辞职。该公司未支付其201211日至2012320日的工资。李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201211日至2012320日的工资;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1061日至20115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对李某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主张:李某与该公司股东高奇峰系叔侄关系,李某于201010月起,先后共五六次为公司联系业务、销售产品,该公司共向李某支付提成3000余元,但双方并不因此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为证明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工作内容,向本委提供了“销售单”及《入库单》,“销售单”抬头为“某科技公司”,“填单人”为“李某”,“审核”为“王某”,《入库单》中“主管”处载有“王某”字样签字。某科技公司对“销售单”及《入库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否认两证据的证明目的。某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曾向李某支付提成的情况。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本地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支付记录情况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因此用人单位应就两年内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李某主张其每月工资为1500元,某科技公司每月以签字领现金的形式向其支付工资,该公司未支付其201211日至2012320日的工资。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李某的上述主张均予以采信,李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某科技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李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061日至20115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不当,故裁决某科技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211日至2012320日的工资;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061日至20115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82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