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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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 深度指导

一、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可签可不签,同时又要求“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对时间上也作出了限定,期限不允许双方自行约定。之所以会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又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困难重重,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无论是故意或是因内部管理上的疏忽,只要是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那么要承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迫使用人单位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贯彻执行下去。

二、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很多用人单位通常希望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也会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客观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若是申请仲裁要求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承担赔偿的可能性会非常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该规定,当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无法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用人单位在如何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法律已经限定了范围,只能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即使拿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也是需要承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的。这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法律已经明确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不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变通规定,又不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意思自治重新约定,其立法目的仍然是防止用人单位依其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HR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入职当日就签订劳动合同的良好制度,即使入职当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内部人事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方式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到期之后,若是继续留用该员工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前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如有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通过发快递或是邮件等邮局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若是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4.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将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劳动期限包含在事后补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加以规避。

5.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之后,解决争议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协商或调解阶段

面对劳动者提出的索赔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整体利益为重,尤其是单位尚有其他员工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一个员工的双倍工资没有多少,但是,一旦一个员工仲裁成功,其他劳动者看到赔偿结果之后,也会纷纷效仿,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诉累。从防止事态扩大的角度看,协商及调解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解决纠纷,尽量了解员工手中掌握的证据、员工心理、主张赔偿的数额等情况,权衡得失,达成协商或调解协议。

(2)劳动仲裁阶段

争议纠纷进入仲裁程序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对劳动者提出的请求提出抗辩。例如,对方请求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对方请求的双倍工资计算基数错误,数额要求过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单位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等等,上述理由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以便在法定范围内确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获得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决结果。

■ 典型案例

某建筑装饰公司主张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系朱某过错,但仍需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

朱某于2015526日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61日,某建筑装饰公司、某投资公司和朱某签订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约定:自201661日起,某投资公司与朱某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式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正式由某投资公司转移至某建筑装饰公司……朱某在某投资公司的工作年限顺延至某建筑装饰公司。朱某在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工作岗位为设计总监,月工资为15000元,工资支付周期为自然月。除与朱某签订的劳动转系转移三方协议外,未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朱某实际工作至20161215日。20161216日,朱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某建筑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61219日,朱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其支付201661日至2016121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建筑装饰公司主张,朱某入职后,公司人事多次通知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朱某均找原因推脱,故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某建筑装饰公司,无须向朱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证明其主张,某建筑装饰公司出具了内容为督促朱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人事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朱某于201661日入职某建筑装饰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1215日解除,而某建筑装饰公司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朱某支付201671日至2016121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47条第1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