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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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用人单位改制后劳动者未安置也未补偿纠纷

■ 深度指导

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前述经济补偿的争议焦点外,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是该案的另一个焦点。该案中原告原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已经因改制而注销,被告系其原上属单位某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经过法庭调查,改制后的劳务服务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由被告接管,故可以认定改制后的债务应由被告某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

■ HR风险提示

改制安置和经济补偿纠纷多发于2008年以前,目前因改制引发的纠纷已不多见,但其法律精神应当引起用人单位注意,尤其是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过程中,应当妥善安置单位职工的就业及经济补偿。

■ 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因改制注销后,上属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

被告:某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1998年,邮政和电信分营,原告在某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并多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2004年因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041231日向原告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4323日,原告与某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签订一份农村统包责任制代办电信业务“三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代收、代营的方式,代办酬金数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如何支出,满勤奖如何发放等事项,该协议有效期截至20041231日。协议到期后,被告要求与原告再签订一份同样内容的协议书,原告不同意,但仍在继续工作,20053月还获得2004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057月,原告回家不再上班。20051226日,社保服务中心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20084月,原告听说被告发放经济补偿金,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20086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因企业改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系被告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04年企业改制时,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原告工资表而未能提供,也未能提供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因此,对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月工资69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条链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