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用人单位不能转让劳动合同给其他企业
■ 深度指导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中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
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将某些员工的劳动合同直接转让给第三企业。例如,某些用人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客户出于保密和长期稳定的需要,将提供服务的员工直接转让给客户,两用人单位之间直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直接转让。虽然《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劳动合同由于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一般无法进行概括转让。此种协议即使员工最初表示同意,其后也可能依据第三方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不同情况而提出异议。
■ HR风险提示
转让劳动合同实为变更劳动合同主体,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不能转让的,但可以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来实现这种“转让”。目前有两种方式可行:第一种是员工辞职然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方式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在员工辞职书中载明辞职的理由为员工自愿离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是三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三方约定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原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且保障劳动者原合同项下的权利。提醒用人单位注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 典型案例
法院判决某医药公司转让劳动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葛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医药公司
1996年7月葛某进入某医药公司工作,2008年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葛某一直在某医药公司的下属原料药生产厂从事生产工作。2014年7月,某医药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原料药生产厂设立为全资子公司A。2014年8月1日,A公司由某医药公司注册成立,并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继受劳动者权利义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某医药公司与原料药生产厂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由某医药公司变更为A公司,自A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由A公司承继某医药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合同。自2014年9月1日起,葛某的社会保险及工资待遇均由A公司实际承担。由于某医药公司员工对该变更合同行为不认可,2016年3月某医药公司又将葛某工资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由某医药公司继续履行2008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葛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未发生变化。葛某于2016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葛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某医药公司全资成立了A公司,其成立的公司不属于《公司法》中公司的分立,故其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继受劳动者权利义务协议书》中约定由A公司承继某医药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某医药公司于2016年3月已经主动履行与葛某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与葛某间劳动关系。葛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某医药公司违法解除与葛某劳动关系的事实已不存在,葛某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