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企业有权调整工资的情形
■ 深度指导
企业降低工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双方协商,即企业与劳动者采用签订个别劳动合同方式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工资,是一种双向法律行为,完全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这是平等的协商关系。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工资的要约,劳动者也可以自主地确定是否接受。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另一种是企业自主决定,即企业根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绩效考核制度而降薪。在这种情况下,降薪是单向法律行为,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但企业同时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及完备的绩效考核体系,才能证明降薪的合理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 HR风险提示
工资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有法定的理由。对降低工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补充或者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以证明其调整工资的充分合理性,构成调整工资的一个法定的理由。无论是约定的以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还是根据考核成绩调整工资,在操作上都是有一定的隐患的,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资,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依据,一般是很难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行事。
■ 典型案例
某企业以销售经理不能完成销售定额为由对其调岗调薪,被裁违法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乳粉集团北京分公司
宋某是某乳粉集团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宋某的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浮动工资为月销售额的0.05%的提成。宋某的月销售任务是100万元。2012年第三季度,宋某的月销售业绩均为80万元左右,都未达到100万元的销售任务。虽然,宋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但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还是按照约定的月基本工资10000元和实际销售额的0.05%支付了宋某的提成工资。对此,公司领导层认为这样不合理,并责成人力资源部负责解决。人力资源部接到任务以后,决定以“宋某没有完成第三季度每月的销售额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把宋某调整到低一级的工作岗位,然后再降低宋某的基本工资报酬。2012年10月,向宋某下达了调岗降薪通知,宋某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撤销对其调岗降薪的决定,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履行。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调整员工的薪水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作为依据,由于其不能提供上述依据,也未能提供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故裁决支持宋某的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5条第1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40条第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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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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