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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政治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个人、小共同体、政府和制度

几何学告诉我们:结构需要一些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起来,比如点、线和面按照一定的空间组合规则就能组成各种物体,在三维空间中,点、线、面构成最为基本的四面体结构,然后随着这些要素的增加,构成五面体、六面体以至于无限趋近于一个球体的多面体。如果政治社会存在某种结构的话,那么,政治社会结构由哪些要素组合呢?这些要素组合的规则是什么?各种群体在这个结构中充当着哪种角色?要想发现这些要素,就需要在各种社会史中寻找,通过比较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形态,找到它们的共性。所以,历史很重要,就像剑桥学派那样,让人身临其境。

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要件。自古以来,对人的研究始终是一个核心的话题,人类始终保持着对人本身进行认知的兴趣,政治学研究直到现在也未曾远离古典政治学所定下的理想。对个人而言,“我是谁”的问题很多时候会伴随着甚至困扰着我们的一生;对社会而言,如何增进民众的幸福感是社会与政治责任的核心议题。欧洲1000年以来,对人的认知上至少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人口数量的急剧变化;二是人对自身认知视角的扩展。人口数量的急剧变化对一个社会的影响至关重要,它可能直接导致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比如黑死病之后,在人口急剧减少的时候,欧洲被迫走向改进生产工具以节约劳动力成本的路子,却无意间叩开了科技革命的大门。而在工业革命之后,欧洲人口急剧增加,社会在保证粮食产量大幅供给的同时,不断地提供非农业生产的劳动机会,使得生产组织规模在短期内得以快速扩张。

在这1000年的过程中,对人的研究与发现一直在继续,特别是在激烈的转型时期,有关“人在这个快速变换的社会中究竟如何更好地生活”的研究更是方兴未艾。无论是政治学中的所谓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理论,还是在政治神学、自然神学、社会学等领域中,对此类问题都有相关的论述。这说明,人本身的问题是很多问题的起点,只是其中的区别在于我们采用什么样的视角和方法去发现这个“个人”。

我们需要作出这样的假设: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是具有政治能动性的,但这种能动性并不完全都具有明确的目的。基于此,学术上才有“自生自发”“启蒙”“构建”这样不同的说法,这些说法的背后源于发生在思想史上的一次重大分野,也是对政治社会结构变迁问题的不同认知的反映,说到底是对“人”的信心问题——如果认定“人”能够战胜自己的命运,那么对“人”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对自身的改进,即随着人的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和人的自主性的加强,“人定胜天”的意识便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认知视角中的社会转型被视为一个自我救赎的过程。反之,如果人对其自身缺乏信心,把人看成是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经不起任何风浪且时常犯错的话,那么人对自身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不再着眼于人本身,而是努力寻求可以借助的力量,这种情况下,社会转型则被视为超自然力量作用的结果。从统计学上看,几乎所有的理论都是介于这两者之间,恰好与政治学划分的思想谱系相对应。但是,本书只是将个人看成政治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既承认个人具有一定的政治能动性,又对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政治社会结构表示审慎地怀疑,因为社会总体的功能不能用人均的方式来表达,这就好比在一个经济总量很大但收入严重不均的社会中,人均水平是失真的一样。

所以,在个人之外,政治社会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小共同体。这只能是基于统计学的发现,因为我们离那样的历史经验已经很远,而且即使是身处当时的人们,也不曾有多少人能够认识到其重要性。[19]

人口的增加意味着家庭这样的小共同体必然是增加的,也为其他小共同体数量的增加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人口数量的增加是否就意味着多样化的小共同体走向繁荣呢?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主要取决于更多的社会条件。我们需要从三个维度去认识这个问题:一是从数量上考察,包括小共同体数量与人口的比例;二是从多样性上考察,包括其与社会功能的关系;三是从制度层面上考察,看政府能否在制度层面上不断出台规范小共同体存在和活动的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制度。如此,我们才能避免这样的推论:在一定地域内,人口的增长是有利于社会转型的。现实告诉我们这是一个非常滑稽的推论,[20]单纯人口数量的增加只是小共同体数量和多样化的一个前提条件,至于能否影响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还要看小共同体自身是否具有可以构成政治社会结构的功能。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修道院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增长;二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前者无需赘述,因为这几乎成为中世纪早期不可替代的内容。而后一个问题,却是容易被研究者忽略,但这不能因此否定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事实上这正是政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难以绕开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大规模工业企业出现以后,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发生了普遍的分离,很多人认为这是由工业化生产本身带来的,这种观点显然否定了工业化生产发生的前提条件,“历史研究表明,在大部分西欧社会,在早期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几个世纪里,家庭形态即不断朝着原子化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宗族家庭……事实证明,资本主义发展与家庭生活特征之间有着比前面观点所描述的更为复杂的关系……导致家庭经济独立体崩溃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雇主本身,同时也与禁止使用童工的自由主义法律有关。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当今主流家庭形态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资产阶级家庭的影响所致,它们‘向下扩散’所造成的影响远甚于资本主义对雇佣劳动者所造成的直接影响”。[21]家庭结构原子化趋势意味着以父系为核心的家庭数量不断增加,它是传统宗族体系内部的一次分化过程。小家庭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生产方式难以实现,社会必然要寻求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因此,家庭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从生产方式到社区组织方式都慢慢改变着——这种改变以一种更为规模化和组织化的形式出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来临之前,传统的小共同体本身也已经发生了转型,从而为在数量和多样性上的变化奠定了基础。18世纪和19世纪所谓的“人口转型”则是因为医疗技术的改进,年轻人的死亡率急剧下降,劳动力数量得到保障。人的存活率的提高与存活期变长共同缔造了一个人口爆炸的时代。欧洲社会转型成功,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随着小共同体自身的变迁,适时出现规范小共同体的法律制度。这与其长期保持的法律传统有关——从仿效罗马法的社团法到商业社会以后各类商业法,制度变迁总是与结构变迁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关系。

小共同体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因为政府(早期还有教会)拥有立法的正当性。无论我们如何假设人类原初的状态,最终都为了说明政府是一个必要的存在。相对于个人和小共同体的历史,政府的出现要晚一些,即使在公元1000~1500年间,政府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但是在随后的绝对主义时期,它让我们看到谁才是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22]——“16世纪,欧洲存在着500个左右的自主性国家或公国,到20世纪初,这个数目急剧地缩小到了25个。”[23]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了生产组织的快速整合,而民族国家的形成则在政治上(体现为国家主权)为小共同体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所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存在,政治社会结构很难发生变迁——无政府状态在一些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过,但是其难以实现理想的社会模式。当然,一个法西斯政府也是良性社会转型的敌人。我们能够从小共同体的法治化过程中感受到政府存在的意义,我们也能从政府与市场的双向运动[24]中发掘政府的必要性,我们还能从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的内容中发现政府自身转型的轨迹,这些都表明,政府可能既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某一关键时刻“临门一脚”的主体又是社会转型过程的重要参与者。政治社会结构不可能忽略政府这个要素的存在,尽管历史地看,我们无法给予政府一个多么积极的评价,但是如果我们从政治社会结构中抽离掉这个要素,那所有的社会转型都会戛然而止。

尽管现在的政府要履行对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服务职能,但是其无法直接管理生产过程,而是借助于税收和财政对社会施加影响,这种愿望上的扩张性被现实中社会对于生产的依赖性需求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两者的张力始终难以消除,成为社会转型的一个不稳定因素。所以,首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客观地描述政府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在个人、小共同体以及政府的相互关系中,需要有制度予以规范,制度就像房屋的框架结构以及其中的通道,明确了社会的基本分工。制度为社会的运行提供必要的规范,从而保证一种秩序得以延续。本书的制度是从广泛意义上来说的,包括习惯、惯例和成文的规章与法规。事实上,我们人类已经无法回忆起最初的制度来源于何处,但从有历史记载以来制度体系便已出现并不断完善,以至于个人也好,组织也好,都能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相互依存。即使在卢梭的想象中,制度的出现也是因为“自然状态”造成的不方便,更何况霍布斯的“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更需要以国家为主导的制度体系。我们无法想象没有制度的社会是什么样子,至少从目前的文明程度来说这是一个必要的存在。所以,制度主义研究才会在20世纪后半叶的政治学研究中成为显学。没有制度的存在,政治社会无法成其为“结构的社会”。

有关于对“个人问题”的讨论最早兴起于古希腊,我们通过阅读所获得的印象是:有限数量的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城邦并按照民主的原则运行,那时没有社会的概念,也没有国家的概念,城邦被认为是个人之外的主要生活内容。但是,这种“个人—城邦”的关系模式并不稳固,体现为政体会随着统治者素质与执政能力的降低而不断堕落。古罗马的政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当时社会已有了“共和”的概念,而且执政者采用了分权的制度安排,但是在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还是未能解决社会整合的问题——疆域太大而无法有效治理,最终导致社会的解体。后来,这样的故事又发生在文艺复兴时期地中海沿岸诸多城市共和国的身上。“美德”概念的变化[25]无非是为了寻求一个和平的秩序,统治者通过强化对个人道德的颂扬,把共和国的安宁寄托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上,结果仍是无法摆脱战乱频仍的处境。

雅典城邦治理的经验告诉我们,基于“个人”直接组织起来的社会在人口规模、地域面积、组织化程度以及运行规则上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局限性,这一点更是被后来的历史一再证明。古罗马以及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共和国同样未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在近代欧洲的社会转型中,意大利也难以逃脱这种悲剧命运,其社会转型无疑是糟糕的。所以,纯粹的个人不可能成为社会转型的主体力量。事实证明,试图以直接启蒙个体为核心任务来实现社会转型的目的不仅是徒劳的,而且是危险的。

虽说政府在社会整合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政府的作用总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比如在封建时代,政府的角色作用不是很明显,真正行使政府权力的不是由国王领导的官僚机构而是由领主领导的一些机构,主要是司法机构,而且与教会保持双轨制的行政与司法运行体系。世俗层面的政府很多时候是消极、保守的,特别是在社会职能方面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尽管在绝对主义政治的中前期,政府发挥了社会整合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宗教力量的弱化,世俗专制主义阻碍了社会的进一步转型,这个时候,政府又发挥了更为对立的作用。所谓的资产阶级革命,很大程度是要摧毁上层建筑中不适应新的政治社会结构特征的因素,其要做的是将一些业已习惯的规则通过法治的路径替换掉已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不能把政府抽象为一个纯粹善的或者恶的存在,在一个时期它可能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但在另一个时期,其消极作用会更大一点。当然,这不会否定政府作为政治社会结构中的一个要素的地位和功能,只是我们对这个要素不能期待太高,否则就会滑入“积极自由”[26]的陷阱中。因此,尽管政府在社会转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依然无法视其为社会转型的主体力量。

小共同体的历史作用是一个有待发现的问题,这也是本书试图说明的一个重要问题,小共同体很像一个个四面体,成为三维世界中最为基础的结构单元——因为相对于社会而言,个人过于松散,而政府过于单一和保守,社会的机体需要这样一个个结构化的单元丰富起来,所以小共同体可以被看成社会肌体的一个个细胞,没有它们的正常增殖,便无法发育成一个社会,因此从政治社会学意义上来说,要想弄清政治社会结构变迁的问题,离不开对小共同体的研究,这一点已经被一些大师级的思想家所关注到。

当一些要素按照一定的原则组合起来时,结构便产生了,这些原则就是结构得以存在的法则。学术界对于制度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了,但是直到今天,对于制度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依然模糊不清,比如制度是如何起源的?制度与结构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制度在政治社会结构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制度在社会转型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如果回答不了这些基础问题,对制度变迁以及制度改革的研究便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