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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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定义与解释原则

UCC第1编第2章标题为“一般定义与解释原则”,含9个法条。

首先,第1-201条“一般定义”对本法典中的诉讼、受损方、协议等46个名词术语界定了明确、精密的含义。这样下定义初看起来似嫌烦琐,但实际上是必要的、比较科学的,它为商人、律师、法官、教师和学生等各界人士理解和运用本法典奠定了某些认识方面的基础,有助于避免误解和防止概念上的混淆不清。这种立法技术,笔者认为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如果说,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某些法律制定得比较粗糙是因经验不足,情有可原,那么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今天,把法律制定得尽可能精密、明确,应该不再是一种苛求了。

其次,在第1-202条至第1-209条,法典对“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等八项比较重要的解释原则,专门逐条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关于“合理的时间”(Reasonable time),第1-204条着重强调,这是指非明显地不合理的时间,而且取决于采取这种行动的性质、目的和环境,即应当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有些空泛,在实际问题中作出解释有相当大的弹性,往往取决于法官依据上述规定所作出的判决,但要对此作出一种明确统一的规定,例如硬性规定“合理时间”为若干天,也是很难的、不科学的。在成文法中运用准则并非本编起草人卢埃林所首创,但是,《统一商法典》对准则的运用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频率上都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据卢埃林的学生范思沃斯教授统计,仅在买卖编中,“合理的”这一术语使用就达44次,使用“合理的”或者各种含义类似的术语条文竟有54条之多。约翰·邦西格诺教授的统计是,“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在买卖编出现了97次,“及时地”出现了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