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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买卖(第2编)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2编标题为“买卖”(Sales),实际上是货物买卖法,它是本法典11编条文的中心和重点。这一编既属于买卖法范畴,是规范以商品买卖为目的的合同所产生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同时又包含了许多合同法的内容,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违约救济、解释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集中囊括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规定。由此可以说,第2编是商业活动中最重要的规范。本编所涵盖的范围比原买卖法更为宽泛,并且扩大到在该法之外和依据该法发展起来的各判例法体系。
买卖编规范了货物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转让和违约救济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而其后的“租赁”“流通票据”“银行存款与托收”“信用证”等编目,都是围绕货物买卖这个中心,对货物的租赁、如何发挥商业票据的媒介作用、如何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根本宗旨是加速商品流通,促进贸易的发展。
买卖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过去的《统一买卖法》强调所有权,转向强调债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和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结合。本编是依据买卖合同及其履行的各个阶段而编排的,规定合同和依合同所实施的行为可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不考虑有关所有权何时已经转移或者何时应当转移作为决定因素的观念,目的是避免使现实的人们之间的现实问题依赖于某种无形的东西的定位,而这种无形东西的转移没人能够以证据证明,另一目的是用具有物质性质的语言和行为的证明取代这种抽象的东西。[1]
本编共分七章,包含104条规定,是本法典各编中篇幅最长的一编。以下第一节首先评析买卖编的新近修订,然后第二节至第八节按照第2编七章的顺序和结构,沿用各章标题分别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