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原理、制度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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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是紧密联系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制度构建的目标,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的柱石,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灵魂。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一个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构建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路标;基本制度则是通过行政诉讼法建立起来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必不可少的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四梁八柱”;基本原则是进行行政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是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灵魂。正如学者所言:“行政诉讼目的反映行政诉讼原则、制度、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诉讼目的的指引下,行政诉讼法学原理的研究,行政诉讼法律条文的设计,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实施,都有了明确的方向和评价标准;反过来,理论和实践活动又为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创造条例。”[1] 当然,也有学者并不区分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将二者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将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区别开来是有必要的,因为基本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明确而具体,是必须遵守的;而基本原则则属于行为规则的范围,其内涵和外延都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伸缩性,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