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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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内在要求

合作治理是一项建构中的理论,机制设计也并不是固态的模式,而是机制有效设置的方式,其最大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因此,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设计客观上有以下四点内在要求。

一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社会结构相协调

“社会结构”是社会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安东尼·吉登斯指出:“社会结构泛指是我们生活的社会情境”[32],《社会学词典》将其界定为:“社会诸要素的关系及其构成方式”,“实际上是社会的主体——人及其生存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33],陆学艺进一步把社会结构注解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占有一定资源、机会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与关系格局。”[34]可见社会结构可以比喻为由社会主体活动组成的关系网络,并且其构成了一切社会行为与公共治理的土壤,因此,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建构客观上要与一国或地区的社会结构相协调。

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具有时代印记,“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同时并进,形成相互推动的趋势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35]。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差序格局”形象地描述了中国传统社会下以血缘、地缘为“圈子”媒介构成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36],同时差序格局下形成的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伴随着“差序格局”的逐渐瓦解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开始走出血缘、地缘等“熟人社会”的封闭圈子,社会互动日趋开放,经济体制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走向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开放型社会结构成为国家治理依托的重要社会环境,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建构必须与之相协调。

二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行政环境相适应

“行政生态学就是在研究行政行为时,必须研究生态环境中的因素及其与行政行为之间关系的一种科学”[37],把行政环境研究引入公共行政领域较早起源于高斯对行政生态学的研究,他强调了行政环境对政府管理的影响。里格斯通过研究政府行为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棱镜模型”,把政府管理分为三种模式:农业社会的融合型、过渡社会的棱柱型、工业社会的衍射型行政模式。费勒尔·海迪在比较行政生态环境研究中指出,“如果能将塑造和修正组织的环境条件、各种影响因素和影响力量都识别出来,并按照相对重要顺序排列,也能弄清组织对环境的影响,那么就能更好理解官僚组织和其他政治和行政机构”[38]

并且行政环境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间接制约着政府决策及行为的效果。高斯在研究行政生态中关注点在于“识别有明显作用的关键生态因素”[39],而行政体制作为一国或地区政府运作的主体构架是行政环境最直接的体现。中国的行政体制与西方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纵向看呈现出“职责同构”的基础架构,不同层级间政府职能的高度一致性有利于促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推行地协调统一,“集中力量干大事”,同时,职责同构的架构也存在着政府间职责不清、低效、缺乏灵活性的弊端。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不断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推行大部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且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所以,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建构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与中国的行政环境相适应,即是实现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设计的本土化。

三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政策导向相结合

托马斯·R.戴伊把公共政策理解为“是关于政府所为和所不为的所有内容,其涉及对行为的管制、组织官僚体系、分配利益行为等”[40],依附于中国本土化的社会结构和行政环境,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建构本质上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合作行为,合作治理机制有效设计与开展的可行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与公共政策导向相结合。从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向前推进,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治理中日益发挥着显著功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开展公共资源治理行为的重要选择方式。

在政府政策层面,李克强2013年7月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首次提出:“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41]并且在2017年7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拿出更多的优质资产,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投资,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实现良性循环,引导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基础设施等领域”[42]。可见,当前中国政府决策更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的治理领域,并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公共治理之中,在客观上为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达成奠定了有利的政策基础,因此准确把握当前便利的政策导向,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建构的必然要求。

四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公共利益相统一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区别,张成福和李丹婷指出:“公共利益不是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多元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利益相关者在利益和利益分配上达成的共识。”[43]胡鸿高更是认为:“政府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推举的结果,并且需要税收来维持运转,所以政府的关注点也主要集中在满足人民的公共利益”[44],维护公共利益是一切政府治理活动的出发点。合作治理的任务导向在于通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行动,实现公共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最优化配置。所以,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建构必须与公共利益相统一。

高志宏在整体上把公共利益划分为物质型公共利益和精神型公共利益,“物质型公共利益是指能够化为有形的物质好处的公共利益形态,例如经济利益;精神型公共利益体现为社会进步的法律制度、风俗文化和社会惯例等形式”[45]。从该层面分析,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既要追求物质型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实现精神型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治理对象就是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作为社会发展与成员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生产要素,其公平有效的配置直接关系着物质型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合作治理机制本身的建构也是制度建设与社会惯例形成的基础过程,在考察中国社会结构、行政环境、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把制度建设与社会惯例相结合进行本土化的机制设计,是实现精神型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