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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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宪法文本中的“中央规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对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规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当前,我国《宪法》从国家性质、机构定位和中央职权等多个角度对为中央规制的展开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序言中确认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则内容中对单一制国家结构进行了描绘,这些内容从本源上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在整个国家结构的领导地位。《宪法》第57条、第89条对此也予以了佐证,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位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树立了中央政府在整个国家结构中的权威性。更为进一步的是,《宪法》第3条第4款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的原则,第89条第4项更是规定国务院具有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的职权。再者,《宪法》对中央政府的撤销权、改变权和审计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第89条第14项规定国务院具有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有权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