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南非时期至今(1994年至今)
1996年5月8日,制宪会议通过《南非共和国宪法草案》。在此后两年多的制宪谈判中,各政党的论点聚焦在劳工关系、财产法案、语言教育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等宪法条款上。[83]新宪法规定:“所有南非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宪法表明南非“始于种族隔离最黑暗时期解放斗争时代的结束”。可以说,新南非政府成立后,主要进行了三项变革。一是政治体制的变革。各种族人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参与政治活动,制定和颁行新政策与制度。废除与新宪法不相符合的旧制度与政策。二是解决种族隔离制度遗留的黑白双重经济结构性和劳资体系问题,使南非尽快回到与国际政治、经济和劳资法律发展相一致的轨道上。三是全国性范围内的消除种族隔离政策与立法对劳动场所的影响,制定和颁布适应新劳动关系发展的劳动法律法规。当前南非主要有现代采矿业、冶炼业等。到了21世纪,矿业雇用工人数在40万—57万,占全国劳工总数5%以下。南非实力最强的“全国矿工工会”的会员有26.2万,其中的三分之二为矿业工人。[84]比如在2003年,黑人在各级公共部门雇员的比例占72%。[85]从上述数据来看,在新的政策、制度与立法的规范下,种族结构日趋平衡发展,黑人的劳动政治经济权益得到逐渐提高和真实保障,而且南非妇女、儿童的劳动相关权益也得到一定的保障和重视,社会地位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种族歧视和种族矛盾已经不是当前新南非政治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劳动力,而技术的开发和劳动力的吸引关键在于完善相关的政策与立法。因而南非政府和劳工部所采取的措施如下:一是在1999年设立全国技术基金,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还设立了失业保险基金和赔偿基金;二是制定、颁布和修订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如1994年《公共假日法》、1995年《劳动关系法》等,以及上述法案的修正案等;三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解决双效机制,允许依法设立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实现劳动案件的分流处理,减少案件解决的成本和低效。比如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在1996—2006年的10年间,共处理1043078份送交的劳动纠纷案件,解决率达到65%。[86]然而,工会也经常引起国内外各界的关注,比如南非工会大会有成员180万人,南非工会联盟有成员56万人,全国工会委员会有成员将近40万人。这三个工会组织都与国际工会联盟有着密切的联系。第四个全国工会中心成立于2003年。南非工会对于国家或雇主或雇主协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方面,监督劳动立法的贯彻实施方面。
最近,南非劳动法的最新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为应对经济发展导致的新劳动关系和问题,继续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在21世纪初期,南非经济发展较快,失业率和通胀率得到改善。比如南非《2005年劳动力调查报告》指出:“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就业率明显高于2001年9月,失业数据在2004年实现平稳下降,但是一年后的失业人数又开始增加并呈持续上升的趋势。2008年,矿产品等资源型产业所占比重过大,矿产业出现严重劳资纠纷,社会贫富差距较大。2009年经济出现17年来首次衰退,2012年经济增长率低于5%,2013—2014年经济增长不足2%,2015年经济增长为1.4%。2017—2020年经济将维持小幅增长,年均幅度为2.9%,而且中国对非洲推行的‘一带一路’战略将促进南非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南非的投资也将为南非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87]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失业,失业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然会产生影响。从劳动法方面来看,比如南非最新颁布的2014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规定了:“简易工会组织权的授予,修订了基础服务委员会的运作、职责、组成和最低服务认定的规定,加强罢工纠察队条例和协议的地位,规定劳动法院可以指令合适的人员管理工会或者雇主组织,规范固定期限劳动雇用合同,规定劳动部长决定兼职雇员收入的起点薪水,详细规定雇主的责任和义务等。”同期颁布的《就业基本条件法修订案》里除了常规性地对一些定义修订以外,规定:“雇主不得要求雇员以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职位以及不得要求雇员购买货物、服务或者产品,规定劳动部长为不属于任何行业认定的雇员和雇主颁发行业认定标准等。”
其次,加强对童工和非正式工的劳动保护。童工和非正式工的劳动保护曾经是劳动立法的盲区,而现在引起了南非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热切关注,可详见于2010年、2014年的《就业基本条件法修订案》和2010年1月15日南非政府发布的通告《就业基本条件法(75/1997):关于南非儿童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非正式工是指没有与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或确定劳动法律关系,不能享受与正式员工同样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劳动社会保障。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状况下,这种非正式劳动用工制度也在不断深化,表现形式多样,是人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南非,非正式工是指在南非工场领域内未获得任何其他法律和劳动法有效保障的劳动者,他们的数目在南非的劳动场所中呈日益增长的趋势。比如2005年9月,非正式部门的雇用总人数为28.01万,占全国雇用总数的22.8%。如果统计数据包含家政工人数,那么非正式工雇用总数为36.6万,占全国雇用总数的29.8%。在1997年和2005年之间,在非正式部门创设了大约1.1百万的工作。但是如果与非正式工人数占全国雇用总数50%的巴西、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相比,那么南非的非正式工的全国雇用总数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88]非正式工劳动权利的范畴与传统的劳动权利差异巨大,因为雇用关系的存在是享有劳动权利的前提,而自我雇用的工人,不管是技术性手工艺人或者是活命主义工人,他们都没有可以承担这些义务的雇主。为此,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处于极度的不安全状态。由于非正式工在劳动中存在多种风险,既不利于非正式工的自身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非正式经济的发展。为了让非正式工有归属感和幸福感,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劳动法律保障,确实保障他们的劳动基本权益。随着国际社会对非正式工现状的重视,南非与其他国家一样开始对国内非正式工的工作和生活现状展开调查和研究,确保在当前南非的法律体系中实现对非正式工的基本劳动权的保障,如工作安全与健康、最低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这些研究论文说明了非正式工的工作、生活现状和如何进行法律保障引起了南非各界的关注。
再次,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南非官方和劳动法学者就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的方案和意见。比如2010年的《劳动关系法修正案》第157条规定劳动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第158条第(1B)款规定:“法院的判决不得审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调停、调解和仲裁委员会或任何谈判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该争议必须事先由该调停、调解和仲裁委员会或某谈判委员会裁决。”2014年《就业平等法修正案》规定可以提交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特定劳动争议,提出要扩大调停、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力。2014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规定:“授权劳动法院的法官担任劳动上诉法院的法官,进一步规范仲裁员的咨询服务。”2014年《就业基本条件法修正案》则规定:“法院对某些特定的劳动法案件享有绝对的司法管辖权,同时规定总干事得向劳动法院申请雇主遵守他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与此同时,开普敦大学经济学院的哈伦·波拉特(Haroon Bhorat)和法学院的哈尔顿·奇德尔(Halton Cheadle)合著《南非劳动改革——评价办法和一项政策建议的综合分析》(Labour Reform in South Africa:Measuring Regulation and a Synthesis of Policy Suggestions)[89]指出:“使劳动争议得到快速有效地解决,根据劳动法的专业特性和法院的宪法性结构,有必要取缔劳动上诉法院,劳动上诉案件统一提交最高上诉法院。”他们建议为:“一是在《高等法院法案》中规定,最高上诉法院成立由副首席法官管理的专家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最高上诉法院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法专家,以满足专业性和合宪性的要求。但是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在任命劳动法官前,当前这种司法事务委员会与工人或雇员代表磋商的制度应当保留。”综上所述,不管是学者的研究意见,还是官方的规定,他们的目的都是使争议解决的程序更加地快捷有效、注重公平公正和合理,维护平等和谐的雇用或劳动关系,充分完全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
[4][美]凯文·希林顿:《非洲史》,赵俊译,刘鸿武校,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1页。
[5][美]凯文·希林顿:《非洲史》,赵俊译,刘鸿武校,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3页。
[7][美]凯文·希林顿:《非洲史》,赵俊译,刘鸿武校,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10页。
[8][美]凯文·希林顿:《非洲史》,赵俊译,刘鸿武校,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69页。
[9][美]埃里克·吉尔伯特和乔纳森·T.雷诺兹:《非洲史》,黄磷译,海南出版社、三亚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0页。
[10][美]埃里克·吉尔伯特和乔纳森·T.雷诺兹:《非洲史》,黄磷译,海南出版社、三亚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9页。
[11]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2][美]埃里克·吉尔伯特、乔纳森·T.雷诺兹:《非洲史》,黄磷译,海南出版社、三亚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13]郑家馨:《南非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14]荷兰语Boor(布尔)意为农民,早期多指开普地区的荷兰农场主。
[15]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3页。
[16]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17]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8]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19]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20]朱伟东:《南非共和国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21]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25][苏联]卡达拉耶夫:《经济学说史讲义》(上册),雷金娜译,中国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页。
[26]郑家馨:《南非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27]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35]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36]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37]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38]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40]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41]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43]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45]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46]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47]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94页。
[49]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50]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51]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52]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53]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54]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55]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60]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62]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页。
[65]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69]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74]See Industrial Conciliation Amendment Acts 94 of 1979 and 95 of 1980 of South Africa.
[79]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77—78页。
[81]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83]叶兴增:《南非》,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84]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页。
[85]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67页。
[86]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