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文化模式研究:以金沙江畔为中心的社会组织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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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研究和学术史回顾

如前所述,“帕措”是一种“男性血缘组织”,对于这类组织,在学界与其相关的研究中必须首先追溯到“父系氏族组织”,然后从民族志的研究路径上作回顾,再从藏学对父系文化的研究中进行探索,再回到学界在“帕措”的研究中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氏族研究综述

1.国外对氏族的研究

早期对氏族的研究可以以摩尔根的研究为标志。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表现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亘古以来即已流行,其起源之古乃至我们追溯到邈远的年代也无从探究。他以美洲土著为例,提出了美洲土著的政治方式,一开始是氏族,到末了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是他们的政府制度所达到的最高水平。摩尔根进一步指出,在古代社会,氏族之间的婚姻方式是外婚制而不是内婚制。关于氏族制度的演变,摩尔根指出,这些演变主要限于两个方面:第一,按照原始的规定,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如易洛魁人那样,最后转变为男性下传,如希腊氏族和罗马氏族那样。第二,在原始阶段,氏族成员死后,其遗产由本氏族成员继承,后来改为由死者的同宗亲属继承,最后转变为由其子女继承。这些改变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实际上却表现了社会状况的重大改变,同时表现出社会长足的进步。他用大量的事实资料证明父系制氏族是从母系制氏族发展起来的,并且得到了恩格斯的高度评价。

罗伯特·罗维(Robert H.Lowie)著有《文明与野蛮》(1929年)和《初民社会》(1935年),他指出氏族的最简短的定义是单方的亲属群。为此,罗维对氏族和家族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家族是松散的单位,氏族是固定的单位。离婚和迁徙可以拆散家族,但氏族的结合是永久的。经过分析,罗维指出外婚为氏族最普通的特点之一。这与摩尔根的观点相一致。关于氏族的性质和内部组织,罗维是这样给它定义的:“氏族不独是一个社会单位,而且是一个政治单位;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酋长,他的职位传给儿子或次一等的亲人,他的主要任务为排除争议。若干氏族结合为联盟。”他将氏族与家族作了比较,指出氏族是一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单位,比家族的范围大些,也比家族稳固些。人类社会不是少不了它,因为最简单的文化和最复杂的文化都没有这种组织。它出现于中间阶段,好像是紧密的国家组织的先驱。他对初民社会从婚姻到家族到氏族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弥补了前人未曾总结的家族与氏族的密切联系,这是人类学研究的一大贡献。

埃文斯·普里查德于1940年写成《努尔人》一书,此书被公认为西方人类学名著之一。他在书中第五章以“宗族制度”为名进行了专章论述。他指出氏族是由一组宗族所构成的系统,宗族则是氏族的一个谱系裂变分支,并对氏族与宗族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摩尔根研究易洛魁人时,没有对这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埃文斯·普里查德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是对摩尔根研究成果的一大突破。埃文斯·普里查德在《努尔人》一书中指出:“宗族是指一组活着的父系亲属,他们传自于那条特定谱系线脉的始祖(founder)。”他对宗族的“父系制”特征作了强调,以区别于母系氏族。宗族之间是怎么联结在一起的呢?他指出:“宗族与其所在地的其他氏族的人们之间相互通婚,而且常常会与那个区落的支配宗族极为频繁,以致若不打破关于乱伦的规定就无法再继续通婚。通过这种方式,宗族与宗族交织在一起,一种父系关系网络把社区的所有成员联合起来。”“如果说相互通婚造成了宗族之间的社区纽带,那么它也同样使宗族保持了其独特性,因为一个人只能与其父系群体以外的人结婚。”可见,埃文斯·普里查德以努尔人为例,进一步论证了宗族的独特性和族外通婚的普遍性特征。

1957年,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著有《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在家庭与宗族的关系上,莫里斯·弗里德曼引用库尔伯的论述指出:“家庭是宗族中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有家长。几个家庭组成一个复合体(compound),每个复合体有头人。几个复合体组成一个房支(branch),每个房支有头人。几个房支组成一个宗支。几个宗支组成一个宗族,宗族有头人。这种结构的建构,以一种非常有规律的方式从底层开始。”这是国外学者首次以我国广东和福建两省为例,提出了家庭与宗族的关系,也是对宗族理论的一大创新。宗族是否会发生裂变呢?他指出:“很显然,宗族较低级裂变单位的实际边界不仅仅在宗族之间发生变化,而且在宗族内部也有变化。”裂变的原因是什么呢?莫里斯·弗里德曼指出:“宗族内部的贫富不均产生了不平等的裂变。在一个系统中,富裕和社会地位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水平分化,在某种程度上肯定已经转化为裂变内部的垂直分化。”他很好地解释了广东和福建两省的宗族裂变的原因是经济和地位的变化,弥补了前人研究的缺陷。

列维-斯特劳斯在《结构人类学》第七、八两章对社会组织与婚姻联盟关系作了结构分析。他指出“两个半偶族互相通婚或者氏族外婚,是氏族制度的根本原则,没有这个原则,氏族就不可能存在”。这反映了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实质。这说明二元结构的氏族外婚原则仍然起着制约作用。

总之,国外学者对氏族的研究还有很多,从上述较为权威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外学界一致认为,氏族与宗族和家族不尽相同,它最显著的特征是同一氏族有着共同的祖先,它们以血缘为纽带,而且它还具有氏族外婚的特征。

2.国内对氏族的研究

我国古代学者对氏族的研究甚少,而且不成体系,真正对氏族提出学术观点的还是近现代学者。费孝通著有《生育制度》一书,他在书中第十六章专门叙述了“氏族”,对氏族和家庭做了比较,他指出:“家庭和氏族所同之点是在它们都是根据亲属关系而组成的,这是说组织的成员是有生育的或是婚姻的关系。但是这两种团体不但结构形态上有差别:家庭是双系的,氏族是单系的;而且各自做不同的事务:家庭是为了抚育,氏族是为了处理经济和政治的事务。”关于氏族的特征和功能,费孝通又指出:“氏族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组织,因为它所做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普遍的”;“氏族的功能既然以政治、经济、宗教等为主,这些制度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了氏族的存在问题”;“氏族的生育制度其实并不是一个必需及重要的组织。它是靠其他功能而得到发展机会的。一旦其他的功能不再利用亲属关系时,氏族也会像一朵花一般的萎谢了”。费孝通的上述比较和分析把氏族的本质特征与我国的文化特征结合起来,将我国的氏族研究提升到了一个较高的高度。

严汝娴、宋兆麟著有《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一书,这是国内介绍纳西族母系制的一部著作。他们将纳西族的母系制与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描述的氏族的特征做了比较分析,并指出:“血缘婚的禁止,氏族外婚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的形成”,“血缘公社和氏族都是以母系血缘为天然脐带的血缘集团,两者的人员构成完全一致……实行内婚的是血缘公社;实行外婚的是氏族”。他们接着列举事实说明纳西族外婚的形式有野合而婚、公房制和走访婚,并且以共同的女始祖斯日为例,描述了母系氏族的特征: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族长,实行氏族外婚,共同经济生活,氏族内部相互继承。

史凤仪著有《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一书,该书第九章“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宗的职能、族的结合与职能以及宗族在政治法律上的连带关系分别做了论述。对家庭的本质和作用、历代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家庭境遇、家庭组织、家庭财产和继承做了总结,是一部较好的对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作出论述的著作。尤其是该书提出了族的职能:崇祖祭祖、裁判、治安与自卫、教育、生产与生活互助、经营宗族财产,这是一大创新。史凤仪还对宗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连带关系做了深刻研究,不能不说是该书的重大成果。

以上是在学术著作方面。在期刊方面关于氏族的研究更是不胜枚举,如强君在《新西部》2018年第17期发表《山西娄烦强氏家族文化调查与研究》,对强氏家族中强姓源流与分布和强氏世系表作了详细介绍,描述了强氏家族祭祀活动的内容与流程,并从史料文化价值、教育文化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方面对强氏族谱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氏族文化研究作出贡献;马洪杰、马良灿在《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发表《从家庭通往国家之路:论国家形成的经济与社会根源》,他们在该文中揭示了社会从家庭到国家的发展历程,探寻国家起源的社会与经济根源,并回应了恩格斯的国家起源理论;晁天义在《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发表《重新认识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他研究发现在史前社会向国家时代过渡的进程中,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均可能成长为政治性团体。一个地区的国家建立于何种组织的基础之上,取决于国家产生前血缘因素与地缘因素何者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发展而占据主导地位。又如赵秀琴在《民族教育研究》2007年第4期发表《浅析苗族氏族文化的艺术性》一文,提出了各种祭祀活动的氏族文化、各种民族服饰中的氏族文化、文学作品中的氏族文化、民居建筑中的氏族文化的学术观点。陈庆港在《中华遗产》2007年第3期写有《密林里最后的母系氏族》,描述了利加则的家庭实行典型的母权婚姻,成年男子在母亲家的四合木屋里没有自己的房间,但每一个达到已婚年龄的女孩子都有自己单独的闺房,当地人男不婚、女不嫁,男女一生都生活在自己的母亲房里,成年男子一般以舅舅的身份和名义进行活动,他们参与全家的劳动生产,同时会尽力协助女主人工作,共同维系母系大家庭。母亲地位很高,是整个大家庭的至尊和灵魂。刘斌在《决策研究》2007年第3期发表的《私有制是推动母系氏族制度终结的基本原因》,提出了人类在争取生存和发展的进程中推动了母系氏族的建立,生产力水平低下和母系制大家庭体制的束缚,决定了人们在母系氏族内部只能实行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的生活方式,生产力的发展与人们出于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母系氏族社会发展时期的基本矛盾,消费资料私有制的产生,推动了母系制的发展。唐世贵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写有《摩梭人母系社会新探》,提出西羌已经脱离母系氏族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它在特殊的地理环境里形成新的母系氏族社会。孟慧英在《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发表《父系氏族公社的萨满教》一文,提出男性祖先崇拜是父系氏族公社的典型宗教形式,它集中表现在对亡故的氏族头人、英雄和氏族萨满的继嗣上面,在父系氏族公社时代,有的氏族头人兼含萨满身份,在现实生活中萨满和酋长合而为一,萨满也在氏族生活中起重要作用。

总之,近代国内学界对氏族的研究与国外的研究并无本质的不同,都一致认为氏族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世系群体,具有氏族外婚、继嗣群体的特征,指出了氏族的单系特征以及氏族的政治、经济、宗教的功能。

(二)民族志的研究路径

前面已经提到,利奇著有《上缅甸诸政治体制——克钦社会结构之研究》,他指出,所有的克钦人都根据父系追溯世系,贡龙体制与贡扎体制都是不稳定的,受到外来干扰时,贡龙社会的趋向是变成贡扎,而贡扎社会的趋向是变成贡龙,但这是趋向而已,也即它有最大的可能性。[9]利奇主张克钦社会政治体制动态的“钟摆理论”和“社会转变的理论”。

龚佩华对我国景颇族(分布在缅甸的称克钦)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著有《景颇族山官制社会研究》一书,她认为墨尤—达玛婚制的实质主要是借联姻在血缘上建立一种长久的母舅联系,以便相互间在个体力量不足时得到对方的帮助,当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时,舅甥血缘纽带的作用完全被纯经济利益关系所代替。她指出,利奇研究的不足在于没有从社会结构的内部寻找原因。王筑生教授认为,钟摆模式理论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社会总是循环往复,那么社会就不能进步。

埃文斯·普里查德的《努尔人》描述了东非南部苏丹的一个部落人群,主要由游牧人口构成,大约有20万人,分布在尼罗河畔。埃文斯·普里查德主要描述了努尔人群体中所存在的三种类型的关系,即政治关系、亲属关系和年龄组关系,其中政治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地缘关系,表现为部落及其分支之间既对抗又融合的关系;亲属关系表现为宗族体系中各级分支之间的关系,这被看成是血缘关系;而年龄组关系则镶嵌在地缘和血缘两种关系之中。在其政治生活中,并无任何形式的政府,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他们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

与埃文斯·普里查德不同的是,弗雷德里克·巴特描绘了巴基斯坦西北部边陲巴坦人社会的某些方面,著有《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研究斯瓦特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人们通过系统地操纵这些关系来建立自己的权力地位的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政治组织群体。巴克图人的父系家族群体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框架,因为作为这些父系家族成员手下的政治附庸,非家族成员也被安排在各种相互联系的位置上。人与人之间通过职业上的契约关系、房屋的租赁关系、男子之家(men's house)的成员关系以及宗教方面的保护关系等才使处于某个位置上的人去主宰别人和对别人发号施令。

可见,学界对民族志的研究,从社会结构出发寻找结构内部的关联性,回到了以权力分配和制衡来解释一个区域文化的政治过程。

(三)康区藏族父系文化研究的回顾

关于藏族的族源,四川大学石硕著有《西藏文明东向发展史》,他从西藏文明的地缘文化背景以及这一文明的自身内涵和客观发展需求角度来探讨历史上西藏与中原关系的形成问题,在《藏族族源与藏东古文明》一书中系统探讨和研究藏族族源与藏东横断山区古文明的渊源关系,格勒在《论藏族文化的起源形成与周围民族的关系》中提出“从宏观的角度看,藏族源于三大原始民族系统的融合,这三大原始民族系统就是本地的土著民族系统,北方的胡同族系统,东方的氐羌民族系统”,石硕在藏族族源的问题上同意格勒提出的“藏族族源多源”的观点。

关于藏族的血缘组织与部落,格勒在《藏北牧民》一书中描述了我国西藏那曲地区的社会历史,从自然环境与历史概况出发,对畜牧业生产、贸易和狩猎、草场与牲畜、婚姻家庭、宗教和生活多方面作了说明,其中以安多部落组织、桑雄部落组织以及朗如宗、达木萨加宗部落组织为例对其内部结构作了分析。陈庆英在《中国藏族部落》中对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的藏族部落一一作了说明,还对唐代西北吐蕃部落、五代宋金元时期甘青藏族部落以及明代藏族部落做了详细的解释,他在《藏族部落制度研究》中从藏族部落的组织结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军事制度、宗教信仰、社会文化以及经济诸方面作了分析。多杰才旦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中从生产部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以及思想与文化方面作了分析。这些藏学著作中对血缘组织与部落的研究,主要对它们的成因、内部结构及其活动范式作了探讨。

关于康藏地区的历史与文化,任乃强著的《西康图经》《康藏史地大纲》,任乃强、任新建主编的《近代康藏重大事件史料选编》(上、中、下册)以及格勒所著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史话》,主要从历史角度说明了康区的文化传统。赵心愚、秦和平、王川在《康区藏族社会珍稀资料辑要》(上、下册)对西藏改流本末、川边政务以及昌都历史作了细致的归纳,王川还独撰了《西藏昌都近代社会研究》,勾画了昌都近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脉络,披露了昌都地区的重要史料,研究了相关问题。林俊华的《康巴历史与文化》在前人的基础上归纳了康巴藏族的形成、特点以及改土归流、西康建省、民主改革的历史脉络。焦虎三著的《山河是一种慢》,从茶马古道、女土司以及走婚部落等民俗视域反映了康区的藏族文化。这些著述都是关于康区藏族的历史与地理方面的论述。

关于康区的政教关系,任新建在《论康藏的历史关系》(《中国藏学》2004年第4期)中分析了土司和宗教的关系,指出“在康区的土司中,土司是实际统治者,宗教虽然有巨大的影响力,但在政务上都很少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土司一般依靠宗教头人的支持而安抚民心,宗教则依靠土司的扶持而发展兴盛,二者以一种政教联盟的形式而达到相辅相成”。至于宗教关系,他指出“康区苯教力量十分强大,信仰的根基十分牢固,由于康区多处于部落分立的社会状况,康区的苯教并未受到较大的挫折,仍然拥有广大的信众”。

四川省编辑组出版的《四川省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对西康省、甘孜藏区、德格、里塘、雅江以及康定的乡村作了调查,调查主要围绕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以及寺庙和活佛的关系进行。《中国山区发展报告——中国山区聚落研究》指出:“中国山区发展滞后,与其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互为因果,与人口和聚落模式紧密相关。”

格勒在《一个藏族游牧部落的宗教、法律、家庭、婚姻调查和研究——对川西北色达草原游牧部落社会的民族学研究之二》一文中对色达草原游牧部落的神权思想统治,习惯法的运用,寺院的特点及作用以及家庭、婚姻和妇女的地位四个方面进行了描述和分析,指出了色达草原赔偿命价、争夺“合法”、严惩偷盗、没有上诉的官司的文化特征。

总之,学界对康区藏族文化从历史、地理、传统以及社会结构多方面作了调查、分析和论证,形成了一定的认识,但上述著述都未对金沙江畔延续至今的父系血缘组织进行深入研究。

(四)学界对“戈巴”与“帕措”的探索与回顾

三岩人拒绝外国人对他们进行研究,因此,对三岩“帕措”与“戈巴”的研究成果均见于国内。格勒、李光文、杨松编写的《西藏昌都——历史·传统·现代化》是国内第一部较为系统地介绍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的著作,书中第十章“传统的社会组织”第三节以“帕措”“果巴”为名对此作了专门的介绍,其中关于“帕措”的主要观点如下:“帕”意为父亲,“措”意为集团或群体,“帕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殊的地理环境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自然形成的一种父系制宗族群体。成因: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生存,获取(包括偷抢)物质生活资料,抵御侵略,战胜自然灾害,只有联结起来,依靠“帕措”的群体力量;二是三岩地区地势险要,长期处于“无官无法”的社会状态,既无贵族头人,又无农奴主和牧主,逐渐形成“帕措”父系血缘家族的群体势力。“帕措”集中分布在贡觉县东南部三岩地区的雄松乡以及芒康县、白玉县和巴塘县的部分地区。“帕措”有头领,充当头领有条件,作为头领拥有职权。规则:过节集会、保守秘密、维护集体利益、共同承担“赔命金”、不杀害女人。“帕措”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由于势力大小的差异,大小“帕措”之间会结成联盟,旨在复仇。每次争斗活动都有一套完整的仪式,每次实施复仇前都要秘密商量具体的行动方案,并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帕措”内部的联姻,实行严格的外婚制,本“帕措”成员中的兄弟后代之间,世代不准通婚,与有血仇的外“帕措”不准联姻,女子必须嫁出,不得招婿上门。该文的作者是扎呷,本书开篇已有论述。该文可以说是对“帕措”研究的一大成果,但是,它与当前“帕措”的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观念如婚姻观、生存观、发展观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人口的迁徙,组织的紧密程度也发生了变化,不仅如此,扎呷的研究尚未对一江两岸的“帕措”和“戈巴”进行比较和分析。

许韶明在《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发表《三岩帕错(措)族源考》一文,对“帕措”的族源作了梳理和分析,主要提出了原始土著说和外来迁徙说,前者说明三岩的历史久远,后者说明三岩村落的形成历史较晚。许韶明的观点固然较为清晰地说明了“帕措”的族源问题,但其资料主要参考了范河川的《山岩“戈巴”——父系原始社会的活化石》,缺乏更为深入的历史文献和田野调查材料佐证。

陈洲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金沙江畔三岩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社会控制规范化的一个视角》(2008年),描述了三岩人以“帕措”为“公共权力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文中指出民间纠纷发生后,双方各自所属的“帕措”请其他“帕措”中威望较高的人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笔者在研究中发现,“调解人”的身份不仅是“中间人”,而且还是调解协议的“审理者”和“执行者”,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违反协议,调解人会责成双方履行,否则将邀请活佛喇嘛督促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协议。

卢秀敏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发表《“帕措”认同与国家在场》一文,主要从村落认同、“帕措”认同、村民选举以及政府扶助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凸显了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帕措”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扮演了“公共权力机构”的社会角色。其在博士学位论文《“日常生活”与“纠纷波澜”:西藏大坝移民村的文化调适与社区整合研究》中,则着重研讨贡觉县阿旺人迁徙到林芝大坝村之后产生的文化调适,由于两地相距遥远而且此前存在文化上的差异而存在的调适困难的情形。卢秀敏的两篇文章都提到了“帕措”,她所指的“帕措”应该是一种“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具备“帕措”浓厚的“血缘”观念,因此没有形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从而也就没有形成社会组织的纪律和规则。

总之,对于“戈巴”和“帕措”的探索,学者们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见解。但是,学界对它的研究缺乏翔实的田野调查材料佐证,因此研究还有待深入挖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田野调查材料,难以在“帕措”(“戈巴”)的成因、组织结构及其功能以及变迁方面作出更为深刻的解释,难以说明它延续至今的原因及其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