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价值实体是市场经济社会分配的必然客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分配制度也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转变为“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有关价值理论及分配理论的一次热烈讨论。这场讨论的焦点在于: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合法合理性,是否说明劳动价值论已经失去其科学性,取而代之的是要素价值论?目前有人认为,既然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按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实际上等于证明了要素价值论的科学性,在他们的观念中反而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所以,有必要对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厘清价值论特别是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分配制度的关系。这对于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生产者基本利益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历史范畴
马克思为了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最基本元素——商品入手,在对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种商品经济的完成形态进行历史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抽象出商品经济形式下,人们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体现为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的矛盾,由它产生的商品交换恰好是推动商品经济由简单商品经济的低级形式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发展的基本动力。可以说整个商品经济从产生直至发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个高级阶段,都是在这个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展开的。
无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何种复杂的局面,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及其在商品交换运动中寻求解决的过程,这个过程要求的唯一核心就是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得到保证和实现,所以客观上要求交换过程必须寻找一个经济利益的社会化身,以体现或者衡量这种利益关系。马克思针对这一点,从商品经济最普遍的交换行为(交换价值)入手,运用抽象法,从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交换的事实出发,经过步步分析,最终抽象出价值——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这个实体。这个分析过程本身就说明商品生产者经济利益实现的衡量尺度只能是抽象劳动凝结而成的价值。所以,一般劳动凝结的价值这个客观的、历史性的实体,作为商品交换中经济利益的“社会代言人”而成为商品经济的基本价值范畴,是衡量商品经济中人们基本经济关系的唯一科学依据,因而成为商品经济社会分配的必然客体。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生产者基本利益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历史范畴。由此,其逻辑的必然结论就是:商品经济由社会分配的客体就是抽象劳动凝结的价值实体,也就是说,商品经济的社会分配只能是将劳动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成员中分配,当然这个价值是以使用价值或者财富作为载体的。因为社会分配的实质是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因而经济利益是社会分配的对象,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实体是经济利益的唯一社会化身。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个劳动价值实体也只有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才具有意义,一旦没有了人们之间交换商品的这种社会关系,人们的利益衡量及实现必然就与直接从交换这个客观现实抽象出来的价值实体没有任何关系了,从而其分配的客体就不是价值而是劳动或者产品。
论说一般劳动凝结的价值实体并没有抹杀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价值范畴的本质虽然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是社会性的范畴,但其自然载体仍然是财富或者使用价值。正如胡钧教授所说:“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按价值交换似乎就是按耗费的劳动量来分配。但是应当看到,这种交换关系中包含着生产资料的作用在内。因为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较早采用先进技术的生产者花费同样的劳动时间就能生产更多的产品和形成更大的价值,从而在市场上也能够实现更多的价值。”
所以,在商品经济形式下,由于其经济关系的本质是商品生产者的利益关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即一般劳动凝结成的价值实体科学地体现了这种本质,因而这个价值实体成为商品经济中社会分配的唯一客体。因此,只有劳动价值论才是真正反映商品经济基本经济关系的范畴。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济形式共同构成分配制度的基础
1.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原则
分配客体的自然载体是财富,而财富的创造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完成的。因此,生产资料的占有状态必然是制约分配制度的关键因素。马克思明确提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作为生产条件的土地、资本等都掌握在有产者阶层手中,劳动者仅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这样一种生产条件的分布格局,正如马克思所说,反映了资本雇佣劳动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而一定的生产方式必然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由资本雇佣劳动决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核心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它不仅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分配原则,即按照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客观决定的分配原则对于资产阶级是一种公平的分配,而对于劳动者则是一种剥削性的分配原则。
也正是遵循这样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马克思对未来生产力高度发达条件下的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制度做了科学预言:那时,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由此决定的生产方式即人们在平等合作的条件下,为了自身的全面发展自由地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生产劳动,这样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从而产品的分配原则是在进行必要社会扣除后对产品直接进行按需分配。而介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方式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人的需要,所以从生产方式来看,它是以国家计划为核心完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劳动的过程,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这决定了产品的分配在个人生活资料部分是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的,因为劳动是生产过程中个体之间的唯一差别因素。分配原则的决定因素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但是,这种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分配原则,并不是分配制度的全部,只有采取具体的分配形式,才能使分配原则得到贯彻。
2.经济形式决定分配形式
(1)生产力发展水平首先决定着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进而决定一定经济形式制约下的分配形式。具体分配形式作为分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分配形式是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正如基本经济制度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一样,同一个分配原则下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那么分配形式是如何确定的呢?生产资料对分配制度的影响最终体现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分配原则上;而作为另一个元素的生产劳动,它对分配制度的影响主要是从制约分配形式方面起作用的。经济学根据人们之间进行利益交换的范围和基本方式而将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
自然经济形式下,生产力水平低,为了生存和发展,生产劳动主要以一定范围的自然分工为基础,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在特定范围内的互助合作特征,所以其交换方式采取的是男耕女织式的家庭或者血缘关系范围内直接的劳动过程的互换。商品经济形式下,社会分工已经非常广泛,虽然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但由于物质财富仍然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人们必须进行以个人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生产和交换,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强烈的、相互冲突的本质特征。此时,为了维护每个生产者的利益,生产交换是借助于一个媒介间接完成的,这个媒介就是商品。商品交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价格机制为其运动形式。而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可能采取的产品经济形式,由于产品极大丰富,能够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人们的生产劳动是一种在高度社会分工前提下的平等合作与自我发展过程,人们的基本利益关系不再具有你少我多这种根本冲突的特征,所以交换还原为仅仅是分工前提下以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交换。这种交换已经不再具有用价值衡量经济利益的必要,因而是产品交换。
(2)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分配制度赖以运行和实现的载体。人们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是以个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基础的,那么社会经济活动就只能采取商品经济形式,社会分配就只能通过商品的交换实现,因而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还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求的按要素分配原则,都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价格机制的形式来实施和完成现实的分配。因此,市场经济下的任何分配原则都必须遵循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以价格的形式加以贯彻实现。
3.生产要素价值论只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形式的表面描述
经济学的价值范畴,是一个必须涉及根本经济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着主体对经济问题的根本认识和态度,它深受主体所秉承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影响,也深刻地反映着主体对世界的基本认识。生产要素价值论是对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社会分配形式的直接描述,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的按要素分配原则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把按要素所有权取得的分配解释为按要素的贡献大小取得分配,因而巧妙地在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把分配制度与市场价格机制融合在一起,乍一看,让人觉得更有可信度和说服力。作为价值论,它把人们之间的深层次经济利益关系描述为公平、合法和合理的市场交换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市场供求双方博弈形成的价格决定着每个要素所有者的分配额度,并借助这种表面上的自愿、合法形式,证明了这种分配的公平性。很显然,首先,其阶级立场是鲜明的,那就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次,它仅仅把目光限制在私有制下的市场经济范围内,而摈弃了其他一切存在过或者未来将要出现的经济制度,所以是一种静态的超历史的表面化的解释方式;最后,在生产要素价值论那里,是分配制度决定价值生产,而不是价值生产决定分配。这种舍本逐末的思维方式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显然是与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相违背的。
三、对实践中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思考
分配原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多少,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对劳动者进行分配;按要素分配是要素所有者依据要素所有权取得分配。在市场经济下,以上原则借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而得以实现。目前有很多人认为市场的供求决定的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作为要素的价格,实实在在地体现了要素的贡献,因而似乎按要素分配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的、合理的分配,也因此把生产要素价值论当成科学的价值论;而认为劳动价值论所提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概念,没有可量化性,所以按劳分配是在现实中根本找不到的空中楼阁,从而认为劳动价值论也是无稽之谈。
其实,对按要素分配的准确理解是按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这个要素所有权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承认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对生产活动是人与物的结合这个自然客观现实的充分承认与肯定。所以,按要素分配绝非按要素贡献分配,而只能是按要素所有权对要素所有者进行分配。那么,决定分配数量的这个要素所有权,其大小如何决定?在市场经济下,要素所有权的大小是根据各个要素的稀缺程度,在供求关系的平衡下以要素价格的形式体现的,它是一种权利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的市场租金,它的形成完全受价格机制的作用。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并不符合无产阶级公平分配的要求,但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也符合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客观要求,因而有其合理性。
在以劳动创造的价值为分配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自然是按照劳动所创造价值的大小对商品生产者进行分配,它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因而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吻合的,更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但是,这个原则的实现要受各种条件的制约。首先,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衡量的基础:其次,它是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内才具有效力的分配原则;再次,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最后,这个原则的实现一定是在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下,因而还受价值规律的支配。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中,现实中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过程受很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其实现依然与按要素分配一样表现为市场价格形式。因此,我们并不能把表现出的市场价格形式都笼统地归为要素价格,而排斥或者忽略其中客观存在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因素。所以,从理论上讲,我国公有制下的劳动者收入,应该以劳动创造的价值量为基础,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而对于非公有制下的劳动者,其收入分配并无按其创造价值量为基础的理论基础,因而只能是按劳动力所有权取得收入,它主要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特别是由其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市场价格来体现。如果试图通过是否能精确量化的标准来证明是按要素分配还是按劳分配更合理,显然没有意义。
[本文选自:杨慧玲.劳动价值实体是市场经济社会分配的必然客体——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之比较 [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1): 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