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获利才是乡村旅游正路
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提出,探索推广发展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好分享旅游发展红利。
目前,乡村旅游已成为中国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贫困人口脱贫的主战场和中坚力量。2017年全国通过乡村旅游实现脱贫人数占脱贫总人数的17.5%。
中国大多数旅游资源分布在乡村,特别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近年来,乡村旅游颇受资本青睐。原国家旅游局投资项目库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乡村旅游类产品实际完成投资3856亿元,同比增长47.6%,主要集中在民宿、乡村旅游综合体等领域。而在乡村旅游的发展中,各地的主要模式是地方政府引进公司资本,以景点的运作方式发展乡村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基层政府和村民组织为了追求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不顾农民意愿,多以行政命令手段,下达土地流转指标,限制土地流转完成时间,限制土地流转面积,甚至长时间、大面积地把土地租给企业使用,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丧失了话语权。
推动乡村旅游离不开资本、人才、管理等现代要素。但鼓励资本下乡,不能漠视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在发展乡村旅游的同时合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与当地农民利益冲突的关键,要让土地成为农民分享乡村旅游红利的“最大砝码”。
一方面,要健全旅游土地产权交易机制。比如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促成农民与旅游开发企业直接合作,进一步以社会力量来约束基层政府、集体组织的权力。
另一方面,要确立农民在乡村游商业开发中的“股东”地位,明确具体的分红比例及保障办法。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的指导和规范,鼓励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将农村土地使用权等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从而保证农民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此外,要重视农民参与乡村游项目开发、建设、决策、管理的主人公角色。只有依靠农民的智慧和力量,切实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才有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