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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适应证和禁忌证对药物选择的影响
药物的适应证(indication)是指药物适合用于某些疾病或综合征的范围。如沙丁胺醇的适应证是支气管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等伴有支气管痉挛的呼吸道疾病;氨溴索的适应证是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性、慢性肺部疾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喘息型支气管炎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手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以及早产儿及新生儿婴儿呼吸窘迫综合征(IRDS)的治疗。而相反的禁忌证(contraindication)是指药物不适宜用于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或应用后反而会对人体构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药物的禁忌证分为绝对禁忌证和相对禁忌证,前者要绝对禁止使用,而后者是指要适当地顾忌,尽量不用或改换其他药物。如沙丁胺醇的绝对禁忌证是对本品或其他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过敏者,相对禁忌证有高血压、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功能不全患者。药物的适应证和禁忌证需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审核批准,记载于药品说明书中,作为药物使用的法定依据。选择药物时必须考虑药物的适应证和禁忌证,符合药物的适应证并且避免禁忌证是安全、有效用药的基础。
一、按适应证“对证选药”
合理用药的四个标准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其中,有效是药物治疗的首要目标,因而在药物选择时一定要“对证选药”,即选择适应证与疾病相符、对疾病治疗有效的药物,否则如果选择的药物不当,不仅会延误疾病的防治,还可能会导致其他的不良后果。例如,在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治疗中,抗菌药物的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问题,美国抗菌药物处方统计显示,约3/4的抗菌药物被用于呼吸系统疾病,其中半数为不合理使用。在我国,抗菌药物的滥用情况则更加严重。抗菌治疗的指征仅限于细菌、非典型体(支原体、衣原体、军团菌)、立克次体和螺旋体感染。目前大量用于普通感冒和其他呼吸道病毒感染的抗菌药物属于“无适应证用药”,不仅不能对疾病的治疗发挥作用,还造成了资源浪费,更严重的后果在于导致了细菌耐药率的不断提高。因而,在选择药物时,还需结合疾病的病因和病理生理变化,才能做到更好地“对证选药”和避免“无适应证用药”。
很多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在临床选择时有着相同的适应证,如β2受体激动药、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白三烯调节剂、茶碱、抗胆碱药物都有一个相同的适应证——支气管哮喘。但具体到个体患者的选择时,就会发现这些药物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例如,速效的β2受体激动药由于舒张支气管作用强,且起效迅速,是缓解哮喘急性症状的首选药物,但需避免长期单独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抑制气道炎症最有效的药物,而吸入给药不仅提高了局部抗炎作用并且降低了全身不良反应,目前吸收入性糖皮质激素(ICS)是治疗慢性持续性哮喘的首选药物。茶碱由于支气管扩张和起效速度不如β2受体激动药,抗炎作用不及ICS,个体差异大,治疗窗窄,且影响血药浓度的因素多,目前哮喘防治指南不推荐作为哮喘控制的一线用药,仅作为ICS不能控制的病例的附加治疗;一般也不推荐用于哮喘急性发作的一线治疗,在β2受体激动药和糖皮质激素应用无效时才使用。白三烯调节剂是除ICS外,唯一可单独应用的哮喘控制性药物,可作为轻度哮喘的替代治疗或中、重度哮喘的联合治疗,特别适用于阿司匹林哮喘、运动性哮喘和伴有过敏性鼻炎哮喘患者的治疗。吸入性抗胆碱药物其舒张支气管作用比β2受体激动药弱,起效也较慢,但持续作用时间更长,长期应用不易产生耐药,适用于一些不能耐受β2受体激动药的哮喘患者。另外,对于具有相同适应证的某些药物,由于作用机制不同,联合应用具有协同作用,不仅能增强疗效并且能降低不良反应,如目前指南推荐联合吸入ICS和长效β2受体激动药(LABA)治疗哮喘,两者具有协同抗炎和平喘作用,疗效相当于(或优于)加倍剂量的ICS,同时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并且降低了大剂量ICS的不良反应,尤其适用于中至重度持续哮喘的长期治疗。因而,在“对证选药”时,要根据药物本身的作用特点、患者的个体情况以及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来综合考虑,作出最佳选择。
二、避免绝对禁忌,权衡相对禁忌
在合理用药的四个标准中,安全性是药物治疗的重要前提。禁忌证对于患者的影响比适应证更加重要,因为适应证选择错误产生的后果可能是延误了疾病治疗,或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发生严重的药害事件的概率相对较低,但如果患者在治疗时选用了有禁忌证的药物,特别是有绝对禁忌证的药物,则有很大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例如,对于有活动性内出血或近期自发性颅内出血史的患者肺血栓栓塞时给予溶栓药物治疗,虽然可以迅速溶解部分或全部血栓,恢复肺组织再灌注,但是患者并发颅内出血,对其危害性更大,此时的溶栓治疗对于患者反而是得不偿失。再如,中枢性镇咳药可待因会抑制支气管腺体的分泌使痰液黏稠不易咳出,对于痰多黏稠的咳嗽患者,使用可待因反而会使痰液滞留在呼吸道,加重甚至导致气道阻塞,使病情恶化。因此,在药物选择时,必须重视禁忌证,才能避免将“有效药物”变成“有害药物”的悲剧。急性细菌性咽炎及扁桃体炎的首选药物是青霉素,但对于青霉素过敏的患者就需要换用其他药物如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药物,充分说明禁忌证有时会直接改变药物选择的结果。不同的药物可能有相同的禁忌证,比如利福平和右美沙芬都禁用于妊娠期3个月内的妇女;而同类药物在治疗同一种疾病时也可能有不同的禁忌证,如肝功能损害(包括肝硬化)的患者不宜使用白三烯受体拮抗药扎鲁司特,可选用对肝功能影响相对较小的孟鲁司特。同种药物不同剂型也可能有不同的禁忌证,如严重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两性霉素B,但可以减量使用两性霉素B的脂质体。
然而,对于有相对禁忌证的药物,在临床中无法完全避免,有时需要权衡利弊使用。如在前面提到的例子中,如果是大面积的肺血栓栓塞,因其对生命的威胁极大,上述的绝对禁忌证就应被视为相对禁忌证,此时向患者应用溶栓药物的利大于弊,因而可以使用,但需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再如,由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有显著的耳、肾毒性,儿童应尽量避免应用。但如果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此时可谨慎使用,但在治疗过程中要密切观察不良反应,对于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总之,禁忌证是药物选择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安全合理用药的前提,若有不慎就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而,在制订药物治疗方案进行药物选择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禁忌证,特别是绝对禁忌证,这是保障安全合理用药的前提,更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