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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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及研究现状

1.工程总承包的应用现状

工程总承包方式目前已成为国际上建设工程领域的一种主流方式,并有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的发展趋势。根据美国工程总承包协会(DBIA)网站的报

道,美国RCD/RSMeans市场情报公司于2011年开展了一项关于DB增长形势的研究,结果显示,2005—2010年的5年之间,工程总承包方式在美国建筑市场上被采用的份额保持稳定增长,到2010年已超过40%,其中军事建筑项目中这一比例高达80%。2013年,他们又对该研究成果进行了更新,得到了过去8年(2005—2012年)之间美国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市场份额及规模的数据,分别见表01、图01和表02所示。

表0 1

2005—2012年美国各种项目发包方式的市场份额

%

图012012年美国不同类别建筑项目DB方式的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DBIA网站)

表0 2

2005—2012年美国单个项目DB方式的市场份额

续表

近10年来,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我国有所应用,并呈发展趋向,表03为2006年和2012年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前50企业的排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应用率较低。

表0 3

2012年、2006年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前50企业排名表 单位:亿元

续表

续表

注 表中完成合同额为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额。

资料来源:中国勘察设计[J],2013第9期、2006年第10期。

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我国各行业的应用也不平衡,其中,石油化工、核电、冶金等行业应用较为广泛,在建筑、水利等行业应用较少,在交通、电力等行业应用一般。

到目前,国际上已总结出了多种建设工程发包方式,这些发包方式适合于不同的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环境,从理论上说,没有一种发包方式具有通用性,即适合于所有的工程和建设环境,不同的建设工程应设计与其相配套的发包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科学技术的进步,EPC、DB等工程总承包方式已成为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发包的主流方式。然而,这种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在我国除石化、核电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基本上受到冷遇,这就值得思考。

(1)石油化工行业广泛应用工程总承包的分析。大中型石油化工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强,特别是工程设备采购和安装,对承包人专业化要求较高,一般需要石油化工行业的设计、施工承包人才能完成。较早应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扬子—巴斯夫等一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属中外合资项目,在外资方的影响

下,采用(Project ManagementTeam,PMT),一体化项目管理方式和EPC

方式,使工程建设取得成功。这使石油化工行业认识到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优势。因此,在后续的内资项目中,工程总承包方式得到推广。然而,也应该注

意到,在大中型石油化工项目总承包人的选择中,大多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的方式。如,安庆石化化肥“油改煤”工程项目,其投资人为中石化工程总公司,项目法人为中石化工程总公司安庆分公司,由中石化工程总公司组织协调,并决定该工程主要装置煤气化、空分及主控制室由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其分包人分别是中石化第二建设公司、中化第三建设公司等。显然,该工程从项目法人、总承包人直到分包人,大部分属中石化工程总公司的“子孙”。因此,有专家称,石油化工行业推广工程总承包的成功,得益于中石化工程总公司———项目法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共同“长辈”,由这个“长辈”来协调建设各方的利益关系。

(2)房屋、水利等建设行业工程总承包遭冷遇的分析。工程总承包在我国水利、房屋建设中应用较少,且目前要扩大应用范围的阻力较大。对承包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而言,在2003年原建设部颁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后就开始积极准备,迎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时代的到来。如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专门设立了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江苏省建发工程监理公司改名为江苏省建发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这表明,承包方对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具有较大的热情。然而,这仅是一头热,对选择工程总承包起决定作用的业主方/项目法人态度并不积极,据调查,存在下列几方面的问题。

1)对于发包方式的选择,一些业主方不是从优化工程投资着眼,而是将自身局部利益放在首位。在我国,工程项目大都是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尽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工程项目利益与业主方局部利益分离现象比较严重,对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则更为突出,工程项目实施效果与业主方的利益完全分离。在这种背景下,业主方下意识就将工程发包方式的选择视为一种权力。为了“照顾各方关系”,他们不仅抛弃工程总承包这种发包方式,甚至肢解工程,以满足“需要”。如某一大型水利工程的子项工程,工程投资12亿多元,施工工艺单一、技术简单,按照常规充其量将其分为4~5个标段,甚至可以实行施工总承包。然而,为照顾关系,该子项工程实际分了40多个标段,分别进行发包。

2)业主方普遍担忧,建设市场上,具备工程总承包实力和信誉好的总承包人还较缺乏,实行工程总承包有较大风险。不可否认,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承包人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各方面有较高要求。而我国长期以来基本是采用设计、施工分离的发包方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设计和施工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然而要他们承担工程总承包,不论是设计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在人才、经验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足。他们需要在实践中提高和积累,解决这一先天不足。在这一方面,江苏省苏通大桥工程做了有益的探索,并取

得了成功。已经建成的江苏苏通大桥工程,采用 MultiEPC方式,即 M EPC发包方式,对其中子项工程分别应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由中港二航局等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担“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的总承包人。工程实施中,由总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设计优化、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施工控制。不仅将设计施工一体化,提高了工程优化的水平,降低了工程建设的生产费用,而且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工程建设交易费用。这说明,只要业主方用心去探索,工程总承包之路还是光明的。

3)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在法律制度方面,到目前为止,对工程发包方式的选择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提倡建筑工程总承包,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却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有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显然,这一点对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不利。此外,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方面也存在技术性障碍,在传统计划管理的惯性作用下,相关部门沿用传统管理方式来观察工程总承包、规范工程总承包,而不是采用积极态度从变革管理方式或机制等方面入手来推动工程总承包,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事实上,在国际上,工程总承包方式已是十分成熟,没有必要怀疑,问题是我国的相关制度如何变革,以使工程总承包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2.工程总承包研究现状

工程总承包方式从20世纪90年代被广泛应用之后,相关研究也不断进行,并总是与DBB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包括DBB与DB/EPC优劣比较研究、绩效的比较研究,以及经典工程发包方式选择研究。

(1)DBB与DB/EPC方式特点比较研究。

Songer(1996)等探讨了业主选择DB方式发包的影响因素,比较了公共项目业主与私营项目业主对DB看法的差异。指出DB具有降低工程成本、改善设计的可建造性、减少工程变更和索赔和缩短工期等优点[13]。Tenah

(2000,2001)在对DBB与DB/EPC方式参与各方的角色和责任进行界定的

基础上,对不同发包方式的特点进行了讨论,指出DBB具有业主的需求可以准确地传递给承包商,业主在项目施工前就可以获得可靠的固定价格、施工承包商承担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等优点;但DBB具有建设周期长,易造成投资、工期失控,争议、索赔、变更多,以及有经验的施工承包商没有机会参与设计阶段工作等缺点。DB方式具有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减少业主管理工作量等优点,但DB也具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即设计方和施工方形成一个合同实体,业主丧失了设计方代表业主利益对建设过程的监管和控制,同时也丧失了传统的方式中两个独立实体间的相互检查和制衡[14]。Sami(2004)在分析

各种发包方式的特点后,指出DBB具有项目参与方对相关的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最终产品的质量具有高度的控制权;建筑师/工程师与承包商作为两个独立实体间的相互检查和制衡,有利于项目质量的保证等优点。但也具有建设周期长,易造成投资、工期失控;建筑师/工程师对降低成本和节约时间缺乏内在动力;不利于业主获得项目最佳价值;索赔、变更多等缺点;在分析DB发包方式的主要参与方业主、DB承包商和设计方所获得的收益和所面临的风险时,他指出采用DB方式发包业主可以获得“单一责任制”、无需为设计的疏忽或错误负责、便于快速路径法的实施,以及便于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早期介入等益处;但也面临对设计过程的控制能力降低、DB总承包商为控制成本而降低质量标准,以及设计方不再代表业主利益对建设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等风险[15]

孟宪海等(2004)对EPC总承包方式与传统DBB方式进行了全方位的对比,分析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别,指出EPC具有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建设周期短、业主组织协调工作量小等优点;但也存在业主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最终产品质量控制程度低的缺点[16]。王伍仁等(2006)从EPC工程项目管理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大型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方向,指出采用EPC方式,克服了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的弊端,有利于建设工期的缩短、业主管理费用的减少以及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17]。王学通(2010)在其博士论文中,对我国工程总承包交易方式不确定多属性决策(UAMDM)的机理进行了剖析,构建了总承包工程交易模式UMADM问题的概念模型[18]

(2)DBB与DB/EPC方式绩效比较研究。

DBB与DB/EPC方式绩效比较研究包括了宏观和案例绩效比较两个方面。其中,宏观绩效比较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已较为丰富。

美国建筑业协会(CII)研究团队(1997)在比较分别采用DBB与CMat risk、DB方式的项目绩效时,得出采用CMatrisk模式的项目较DBB成本增长率低、施工速度快以及工程质量好的结论[19]。美国建筑师联合会(AIA)

的加州理事会(2002)对DBB与CMatrisk比较时,得出采用CMatrisk方

式的项目,具有进度快、成本控制好、索赔事件少等优点,但也有质量较差的

缺点[20]

Konchar等(1998)受CII的委托,在美国范围内,收集了351个建设工

程的数据,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型、复杂程度和单位造价分成6类,对DB、DBB和CMatrisk等发包方式从费用、进度、质量三方面进行了对比研

究,其中,44%的项目采用DB、33%采用DBB、23%采用CMatrisk,得出

采用DB的项目在费用和进度方面占有优势,在质量管理方面,采用DB的项目也不处于劣势,有时甚至更好[21];英国里丁大学建设战略研究中心组织的

DB专题研究,在英国范围内,收集了330个建设工程的数据,比较分别采用DB与DBB的项目绩效,得出采用DB的项目在费用和进度方面具有明显优

[22]。Gransberg等(2003)比较了88个采用DB或DBB的房屋建筑项目的

绩效,结果显示DB项目与DBB项目相比,在成本增长上低4.5%~16.4%,

单位成本低21.5%,而进度增长低19%[23]。Riley等(2005)探讨了PDM对

工程变更的影响,发现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在DB项目中发生的频率低于DBB

项目[24]。Hale等(2009)通过收集1995—2004年间建造的美国海军士兵公

寓项目中39个DBB项目和38个DB项目的数据,统计分析了它们的成本和进度绩效,结果显示,在3个成本相关指标中,只有成本增长指标上DB项目是低于DBB项目的,而所有进度相关指标上DB项目都明显优于DBB项

[25]。Rosner等(2009)比较了空军军事建设项目中DB和DBB的绩效,结

果显示DB项目的平均成本增长为4.52%,而在DBB项目上相应指标值为

6.42%;平均项目总工期上,DBB项目是3.05年,而DB项目则是3.28年,

这意味着DB方式具有更优的成本增长绩效,而DBB方式在项目总工期方面

表现更好[26]

可以发现,上述研究基本都得出DB在成本和进度方面的绩效都优于DBB的结论。然而,另一些研究并不完全支持这一结论。Ibbs等(2003)在全球范围内收集了67个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对DB、DBB等发包方式从费用、进度、生产率等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研究结果揭示采用DB方式并不能改善项目绩效的所有方面,其最明确的优点是能够节约时间,并指出其他一些研究认为采用DB方式可以降低项目费用、提高生产率的结论并不能令人信服[27]。Ling等(2004)在新加坡收集了107个建设工程的数据,得出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DB方式的项目绩效与采用DBB方式并没有显著的不同,只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如采用DB方式的项目移交速度较快[28]

除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之外,有些研究专门集中于其他一些建设行业,如交通工程项目,水务/废水项目等。在交通领域,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的研究(2006)发现,DB能在整体上节约交付时间达14%,降低总项目成本3%[29]

Shrestha等(2007)比较了4个DB和7个DBB高速公路项目,由于数据的

缺乏,该研究仅考虑了成本增长,进度增长和工程变更因素。统计分析显示,

DB项目的平均成本增长(-5.47%)显著低于DBB项目(4.12%)。DB项目的进度增长(7.59%)显著低于DBB项目(12.88%)。相反,DBB项目在

工程变更因素上优于DB项目[30]。他们在2012年的另一项类似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却差异较大:DB和DBB的平均总成本增长分别为7.8%和6.3%;平

均总进度增长分别为20.5%和5.1%[31]

在水/污水设施领域,美国水DB委员会(WaterDesignBuildCouncil,

WDBC)(2009)研究了147个水/废水项目,发现38%的DB项目在预算内完

成,而只有20%的DBB项目是在预算内完成的;DB项目总体上比DBB项目具有更低的进度增长,更多的DB项目及时或提前完工[32]。Bogus等(2010)通过一项对公共水/废水项目业主的详细调查,并基于进度和成本增长程度来比较项目绩效,他们收集了自2003年以来总价高于300万美元的已完工项目的数据,结果显示与DBB项目相比,DB项目具有更大的强度(单位时间内发

生的成本),而在质量上并无差异[33]。Shane等(2013)的研究发现,DB项

目合同签约后的进度增长中位数是DBB项目的一半,DB项目在合同价上或低于合同价完工的项目比例是DBB项目的两倍,并且DB项目和DBB项目的质

量没有差异[34]

在案例比较研究方面,Molenaar等(2003)选择美国华盛顿州运输局所

属瑟斯顿立交桥工程(ThurstonWayInterchange)作为DB试验项目,并聘

请乔治亚理工学院和科罗拉多大学对DB试验项目的执行效果做出独立的评价,该项目历时近3年。得出DB试验项目的实际总成本为2561万美元较等效的DBB方式的总成本2087.8万美元高22.6%;DB实验项目的实际工期为26个月较等效的DBB方式的工期31个月快16.1%;项目参与方均认为DB试验项目的质量与等效的DBB方式的项目质量不相上下,甚至更好[35];另外,评估团队认为成本增加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超过优化设计、改善“可建造性”和工期提前等带来的正面影响。洪伟民等(2007)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将建设工程总成本分为合同前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和合同后交易成本三个组成部分,建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总成本比较分析框架,并结合水利部下属机构的一个工程项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该工程实际采用DB方式,工程总成本为953.7万元,而考虑采用等效的DBB方式时,工程总成本为1081.21万元,DB方式总成本比DBB方式低11.79%。其中,合同前交易成本DB方式低

50.66%,生产成本 DB方式低 8.40%,合同后交易成本 DB方式低42.85%[36]

(3)经典工程发包方式选择研究。

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采用何种方法选择发包方式,国内外有较多的研究。这些方法主要包括多元回归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

Process,AHP)和模糊决策评价法等。

Molenaar等(1998)在美国收集了122个工程项目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应用多元回归分析技术,构建了5个模型分别预测采用DB模式的拟建项目的成本增长率、进度增长率、符合预期性、管理负荷和用户满意度,但判定系数

R2值在0.28~0.47之间,因此,预测精度较差[37]。Bennett等(1996)在英

国收集了170个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应用多元回归分析法构建了3

个模型,分别预测项目的单位成本、施工速度和移交速度,其判定系数R2分别为0.51、0.90和0.80。由于他们提出的预测模型中包含其他预测变量,如预测项目的施工进度时,需要项目的单位成本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在项目开工前通常是难以获得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模型的可操作性较差[38]

Mohammed(2002)、Ibrahim(2005)和朱定勤(2006)分别讨论了影响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选择的相关因素,并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相应的决策模型[39]。虽然层次分析法一般认为是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但也存在判断矩阵易出现严重不一致的现象、比较判断过程较为粗糙等局限性。因发包方式影响因素多,且有时专家判断的差距会较大,因此,运用该方法时要设法对其加以改进。

Alhazmi等(2000)将发包方式分为3类共计12种方式,并提出了由4个筛选步骤组成的发包方式选择模型[40];Ling等(2004)应用人工神经网络

技术(Artificialneuralnetwork,ANN)构建建设工程发包方式选择模型,为

业主提供决策分析[41];Oyetunjia等(2006)对常用的多准则决策分析技术多

属性效用理论、层次分析法和简单多属性评价法(Simplemulti attributerat-ingtechnique,SMART)进行了对比分析,最终选用SMARTS作为决策分析

工具,建立了工程项目发包方式决策模型[42]

李慧敏等(2009)、洪伟民等(2010)首先从构建建设工程时空二元结构、发包方式谱出发,对经典工程发包方式的内在规律、衍生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工程特点、建设环境和市场条件等影响工程发包方式的因素,提出了发包方式可行集的确定方法;其次,针对现有工程发包方式选择决策模型中,准则权重的确定主观色彩过浓的现状,引入“熵权”的概念,对专家的主观权重进行修正,建立基于熵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并通过比较发包方式可行集中各备选方案与理想方案的贴近度求出最优方案[43,44]

陈勇强等(2010)提出了发包方式的三层次选择法,但仅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45]。王卓甫等(2006,2010)在建设工程交易要素分析的基础上,将发包方式、建设工程合同和业主方管理视为一个整体,称为工程交易模式,并将其统筹到一个模型下,利用系统的评价方法,研究了它们的选择问题,并提出了工程交易模式设计的理念[46,47]

(4)工程发包方式研究有待完善之处。

1)目前对经典工程发包方式优劣的争论过度,而如何设计/创新工程发包方式的研究不足。刚过去的十多年,对经典工程发包方式优劣的争论,以及如何选择经典发包方式的研究很多,研究方法也包括了较为宏观的比较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但没有统一的结论,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结论。事实上,这些争论是没有必要的,发包方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因为不同发包方式均是在一定

的条件下形成的,并适合于特定条件的工程。而建设工程有巨大的差异性,建设环境,包括自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因此,被认为是最优的发包方式也只可能针对某些工程,因而不可能有普遍性。此类争论应立即放弃,转而开展设计/创新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研究。在经典发包方式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发包方式设计的影响因素,研究设计/创新工程发包方式的理论和方法,为工程实践提供支持。

2)工程发包方式研究缺乏系统性。建设工程交易包括了交易客体、交易合同和交易管理3大要素,而这些要素包括的方面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系,是一个整体,理应从整体出发对其开展研究。但现有研究成果文献表明,目前工程发包方式研究相对较多,合同计价方式和合同风险分配,以及交易管理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基本上对它们分别研究,鲜有整合在一起研究的成果。

3)宏观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变革的互动研究不足,即工程交易制度变迁研究不足。21世纪初,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风靡美国、日本等国和欧盟地区。这些研究成果表明,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交易制度的形成以社会制度,以及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从中也可以得到启示: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必要根据社会制度、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而设计/创新;建设工程发包方式设计/创新必须考虑工程特点,以及政策法规、建设市场等工程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