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08-2016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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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3.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质量指标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执行,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

6.3.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个,储存量宜按15d~20d的用气量计算。

6.3.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改质室内液体空间速度宜为0.6m3/(m3·h)~0.9m3/(m3·h);

2 改质室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8m~1.0m;

3 加热液化石油气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 循环时间宜为2min~5min;

5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改质煤气产率宜取 2400m3~2500m3

6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6.3.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6.3.5 制气工艺中一氧化碳(CO)变换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6.3.6 在改质室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一氧化碳(CO)变换时,在一氧化碳(CO)变换反应器后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6.3.7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装置应设置蒸汽缓冲罐,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6.3.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规定。燃气冷却设备和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2.10条和第6.2.11条的规定。

6.3.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6.2.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