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48-201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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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装置设备及管道布置

6.4.1 工艺装置或联合工艺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艺流程以及工厂总体布置要求,并满足施工、操作、维修和消防的需要。

6.4.2 工艺装置布置时,对地下管线(管沟)、电缆(电缆沟)以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应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6.4.3 大型设备、管线及阀门的检修吊装宜采用机动起重设备,并预留相应场地;对不能使用机动起重设备进行检修的设备、管道及阀门,宜设置固定吊装设施。

6.4.4 当利用厂内道路作为机动起重设备吊装检修通道有困难时,装置内部应设检修通道或检修场地。

6.4.5 装置内部的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并满足设备检修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频繁或经常有人通行处,净距不应小于1.0m;

2 操作不频繁处,净距不宜小于0.8m。

6.4.6 单排布置的塔式容器或立式容器宜中心线对齐;当采用联合平台时,宜切线对齐;人孔或手孔宜布置在同一方向,并应朝向检修通道或空地。

6.4.7 卧式容器成组布置时,宜将一端鞍座中心线或封头切线对齐;当卧式容器一端有人孔时,人孔宜布置在离管廊远的一端。

6.4.8 管壳式换热设备除因工艺需要,宜布置在地面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叠布置时,不宜超过两层;

2 浮头式换热设备的管箱应有抽芯场地,长度应为管束长加1.5m(包含管箱及封头长度);浮头端应留有净空不小于1.2m的场地;

3 管壳式换热设备周围的管线不应妨碍设备的吊装或检修。

6.4.9 布置在平台上的管壳式换热器、重沸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叠布置时,不宜超过两层,重沸器应单层布置;

2 换热器抽芯端平台护栏宜采用可拆卸式;

3 当使用机动起重设备吊装检修时,平台应为吊装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4 当不能使用机动起重设备吊装检修时,应设置固定吊装设施;

5 平台应留有临时存放可拆卸部件的位置;

6 布置在框架内部的换热器,换热器应能整体移出。

6.4.10 空冷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吸入热空气,并应防止热空气循环;

2 空冷器宜集中布置在管廊上方或构架顶层,并应为管束、风机和电机的拆卸及更换留有足够的场地和通道;

3 空冷器的一侧应有将其吊到地面进行检修的场地和通道;

4 空冷器下部不宜布置输送或储存液化烃设备;不宜布置操作温度高于自燃点或250℃可燃液体设备;不宜布置有散发腐蚀性气体设备。

6.4.11 除硫黄回收装置及尾气处理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外,明火设备宜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以及甲A、甲B、乙A类可燃液体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4.12 泵宜露天布置,当环境条件影响设备操作维护时宜采用室内布置。

6.4.13 泵宜靠近吸入端的设备布置,吸入端设备安装高度及管道长度应满足泵所需净正吸入压头。

6.4.14 动设备应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

6.4.15 管道布置应满足管道柔性、设备管口允许的作用力和力矩要求。

6.4.16 装置内工艺管道、蒸汽管道、空气管道及电缆或仪表管道、线缆宜架空布置。新鲜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宜埋地敷设。

6.4.17 装置内主管廊上管道可多层布置。上下两层管道的管底标高差不宜小于1.2m。管廊下层的管道或横梁与地面间净空不应小于2.2m。

6.4.18 装置区主管廊下的适当位置,有人孔的塔平台,以及其他必要地点应设置公用工程服务站。

6.4.19 装置内操作频繁的阀门或界区阀门宜布置在地面或平台上便于操作的高度,阀门的手轮宜位于地面或平台面上1.2m位置。

6.4.20 安放溶剂低位罐的地坑应设置围栏。坑底应有排水管与生产污水管道直接相通,当坑底标高低于污水管道,宜设置抽水设备抽吸坑底污水或雨水,不宜为了坑底排水而降低污水管道的标高。

6.4.21 天然气净化厂应在装置区的合适位置设置洗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