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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设施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表5.1.1规定。
表5.1.1 加注站分区及其主要建(构)筑物
5.1.2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1.3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作业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4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
2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储存区、卸料区与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影响消防操作的树木;
3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树木;
4 防火堤周围不应种植绿篱或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