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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站内设施防火间距
5.2.1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可用地界限。
5.2.2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变配电室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3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4 加注码头与其他货类码头停靠船舶的净距应按相邻码头装卸货物的性质确定,且不应小于50m。
5.2.5 加注码头内相邻泊位船舶间净距应按受注船舶的种类和尺度确定。
5.2.6 加注码头内相邻加注泊位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受注船能快速驶离。
5.2.7 液化天然气受注船加注作业期间,加注口周边25m半径范围内不应进行与加注无关的作业,加注口周边25m半径处应设置禁止船舶停泊和通行的标识。
5.2.8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埋地储罐、坑式储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分别按本表减少50%、30%。
2 表中“—”表示无防火距离要求。
3 表中未列出的工艺设施区的设备和无距离要求的设备,其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设备操作和维修时的最小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