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数字货币概述
(一)数字货币的发展及演变
数字货币是货币在技术驱动下的产物,货币的演变历程可以概括为“三次革命性飞跃”和“四个时代”,其中三次革命性飞跃具体指:第一次飞跃是货币从物质形态向贵金属形态,在人类发展史的早期,货币表现为贝壳、布匹等一般物质形态。而后,贵金属慢慢演化成为货币;第二次飞跃是货币从贵金属向纸币转换的过程,货币开始与国家主权挂钩、与国家权利结合,并逐渐替代金银;第三次飞跃是纸币向数字货币。[5]四个时代指:实物货币时代、金属铸币时代、信用纸币时代、数字货币时代。[6]不难看出,货币发展呈现以下特征:其一,国家掌控着货币的发行、形态和属性;其二,主权货币出现前已有私人自发货币形态流转;其三,货币形态的演进是在不断适应着交换过程便捷性的基本需要或其他社会需求;其四,货币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出现分离,从有价值的实物货币转向了依靠国家主权担保的无内在价值的信用货币,呈现“符号化”,发挥交易媒介功能;其五,货币形态的每一次演变都伴随着技术的重大进步。[7]数字货币是依托区块链、互联网及云计算等技术出现的产物,其形态、发行、属性等尚处在模糊地带,属于市场自发流转的一类货币形态,呈现“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
数字货币由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演化而来,但又不同于后二者。电子货币就是纸币的电子化,除了形态和支付方式不同外,与纸币的本质属性无差异。详言之,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将法定货币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存储和支付的形式,如卡基支付、移动支付。[8]从狭义角度理解,虚拟货币是互联网基础上的新生事物,并不是真实的货币,其不具有事物形态,是一些互联网企业提供在其经营的虚拟空间形成的虚拟市场运用的网络货币。目前表现为游戏币或其他专用货币,如王者荣耀中的金币或点券、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的微币等,主要是为了交易和沟通的便利。数字货币包括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尚不存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我国央行从2014年起已开始研究数字货币,或成为首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非法定数字货币是当前民间发行的数字货币,包括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和非加密数字货币(如瑞波币)。本文探讨的主要是非法定数字货币类型,其利用了区块链这一底层技术,以分布式记账,具有去中心化、数字化、不由央行或货币当局发行、可以用于支付和交易等特征。与传统货币相比,数字货币具有减少银行业经营成本、交易效率高、高度匿名性以及有助于共享金融发展等优势。
截至2019年1月30日,数字货币统计网站公布的数字货币多达2121种,市场价值共计1130.63亿美元,其中比特币、瑞波币、以太币为前三名,市值分别达到605.63亿美元、119.68亿美元、110.79亿美元,占到整个数字货币市场价值的73.95%。眼下,数字货币处于混乱发展的状态,其定义在各国未形成统一认识。虽然难以取得法学定义上的支持,却并不妨碍数字货币在现实世界中的广泛使用。[9]比特币诞生之初一文不值,2017年12月,数字货币“元老”——比特币(BTC),单价飙升至最高19500美元,涨幅达到20倍(2017年1月1日比特币单价为970美元)。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7月18日,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共43家,上线并完成ICO的项目65个。其中,仅6月份就上线27个,7月份(截至7月18日)已上线并完成16个。2017 年以来,通过上述平台完成的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达 63523.64BTC、852753.36ETH 以及部分人民币与其他虚拟货币。以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 亿元。ICO的“暴富神话”闹得满城风雨,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二)中国数字货币乱象及其原因
数字货币无疑给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满足了金融投资者的社会需求,是未来趋势,但也存在脱离轨道、野蛮生长、脱实向虚的“乱象”。就交易市场而言,一方面,数字货币及其交易平台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之下,逐利心理既蒙蔽了部分交易平台运营商,也让投资者缺乏理性,导致交易平台“群龙乱战”,不合规经营,恶意操纵数字货币价值,出现问题后幕后操纵者跑路消失,投资者损失惨重,哀怨连天。另一方面,数字货币出现各种“山寨币”“空气币”“骗子币”,不依托于实际项目,不具有实际社会价值,初衷在于“一次性买卖”,利用假新闻、假媒体或者传销模式,“割韭菜”、圈钱。就ICO而言,更是乱象横飞。其一,ICO市场无序发展,披着“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外衣,融合众多金融手法的庞氏骗局、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违法活动。并且,采用内幕交易、联合坐庄、操纵价格等手段牟取暴利,引致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10]其二,跟风导致众多ICO伪造项目,虚构团队成员或崇尚明星效应,涉嫌诈骗。[11]数字货币市场,大量ICO打着投资名义,乘着数字货币热潮,缺少法律监管,行非法集资或网络传销之实,如2016年“克拉币”“恒星币”案等。其三,ICO的核心是白皮书,在市场上被公然叫卖,明码标价,竟有所谓模板,根本没有真实项目落地的初衷和可能,甚至出现整个ICO过程打包外包项目的现象。[12]
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均不明确。数字货币,是属于货币还是商品,或是金融产品,或是数字资产;其交易平台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证券类交易所或是专有交易机构,都直接影响到对数字货币交易及募资的法律性质认定,从而影响其具体适用的法律及立法方向。第二,由数字货币及其底层区块链技术具有的特性所决定,包括去中心化、高度匿名性、无国界性、监管制度匮乏和滞后性。第三,参与和发行门槛低,法律未做出合格投资者和运营者的限制性规定。大量的投资者并非区块链技术内行,而是不具备专业知识,只是盲目跟风追捧,憧憬价格暴涨与后来者接盘。数字货币运营平台也未建立许可或牌照制度。ICO项目往往呈现一种标配:几个中国的程序员+几个外国程序员+一个数字货币圈子大佬站队+一个挖矿的老板+一个出身于P2P的市场营销人员。第四,投资者缺乏投资理性,盲目跟风;运营者缺乏道德底线,唯利是图;政府部门监管措施存在滞后性和缺乏创新性。
(三)中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
中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呈现从宽到严的态度。在2017年9月4日前,我国政府部门对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募资采取较为严谨的口径,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只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可见,我国当时并不禁止比特币交易,只是其不可以充当货币功能,将其定性为非法币的特定虚拟商品。但并不明确是哪一类商品,且并不禁止比特币以外的数字货币。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关闭十多家境内比特币平台的所有交易账户,但仍存在大量比特币交易平台。2017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火币网”和“币行”两家主要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检查。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约谈在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其他从事比特币交易的“中国比特币”“比特币交易网”等9家在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提示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技术风险等,并提出明确要求。[13]同年3月7日,央行召集北京数家比特币交易所召开通气会,并将一份监管草案下发以征求意见。草案要求,比特币交易所必须建立三项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反洗钱上报制度和客户识别制度。[14]同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个部门发布了针对ICO最为严格的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的内涵和外延,将其本质界定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并要求清理关闭代币交易平台。自此,我国遏止了投资者在国内开展数字货币交易及募资的合法途径。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一棍子打死”的方式并非良策,并不能打击良性数字货币存续。从2014年起,央行组织了专门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关键技术、流通环境等进行深入研究。2016年12月,作为全国统一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保会官网发布李文红的论文《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研究》,其中提出数字货币相关资金交易结算及ICO融资等活动均属于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这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纷纷猜疑。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我国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并不持否定态度,且从其当前的发展态势中可以预见,最终仍需回归到对数字货币交易及募资监管机制的探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