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碳汇扶贫:理论、实证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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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森林碳汇扶贫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实现森林碳汇扶贫的目标,归根结底是各参与主体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的行为结果。他们因森林碳汇开发而产生了复杂交错、相互作用的利益关系,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森林碳汇产业及其项目开发参与主体对扶贫的认知、认同以及责任感、使命感,直接影响和决定森林碳汇扶贫的客观绩效。因此,厘清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及利益诉求,科学界定利益相关者,是森林碳汇扶贫变革与转型发展的前提。

一 森林碳汇扶贫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多德(Dodd)[7],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Freeman)1984年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8]。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上讲,森林碳汇扶贫利益相关者是指一切与森林碳汇扶贫开发产生关系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从森林碳汇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森林碳汇扶贫开发主要利益主体包括森林碳汇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等森林碳汇市场主体以及对森林碳汇市场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推动和监督作用的政府、非政府组织、中介团体等其他利益主体。[9]从生态服务补偿框架的角度来看,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开发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农户和造林实体等生态服务供给者、生物碳基金等生态服务受益者,以及直接或间接地促成生态服务受益方和供给方之间交易行为的国际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等中介团体。[10]综上,以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扶贫开发为例,碳汇扶贫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既包括直接从事或参与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开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造林实体、项目实施社区及农户等,也包括为项目规划、申报、立项、注册、实施和监测提供咨询、组织、管理、资金、法律、技术等保障与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如国际国内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科研院所、金融保险机构、社会媒体以及践行自身低碳、环保与扶贫理念的捐赠个人等,具体分类见表3-1。

表3-1 森林碳汇扶贫利益相关者界定

续表

二 森林碳汇扶贫利益相关者分类

目前,国内外比较通用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法是米切尔评分法。[11]对此,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采用米切尔评分法,选取了紧急性、权力性、合法性三个指标对森林碳汇扶贫主要利益相关者评分,再根据分值大小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确定型、预期型、潜在型三类(见表3-2)。

表3-2 森林碳汇扶贫利益相关者分类

不难看出,森林碳汇扶贫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中,政府、企业、社区、农户是森林碳汇扶贫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他们与森林碳汇扶贫开发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具有更强的主动性、重要性和影响力。专家、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森林碳汇扶贫开发中居于次要地位,与核心利益相关者联系紧密,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金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渠道、参与程度等当前还相当有限,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碳交易制度的变迁与机制的创新,他们必然更加关注、关心和支持森林碳汇扶贫开发,属于潜在、相对边缘的利益相关者。

三 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

实现森林碳汇扶贫的过程,是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协定约束,国内减排和扶贫政策的鼓励下,多元主体在个体理性支配下的参与和协同过程。从整体上讲,各主体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即在实现森林碳汇扶贫的过程中,分享森林碳汇产业发展,尤其是森林碳汇项目开发所带来的参与利益和社会福利。但从局部来看,森林碳汇扶贫开发又交织着多元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显示出多重利益诉求和不同关注焦点,参与个体根本利益取向与扶贫目标并非完全契合,甚至背离。如森林碳汇购买者希望碳吸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效用最大化,而以造林实体为代表的森林碳汇提供者希望利润最大化,具体见表3-3。

表3-3 森林碳汇扶贫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

(一)政府

市场机制主导下的森林碳汇扶贫开发模式,决定了利益相关者难以自动关注和协同达成森林碳汇扶贫目标,必然需要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积极介入。一是中央政府,尤其是代表中央政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它们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政府主管机构,关注重点是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减贫的森林碳汇自愿减排规则及其交易管理细则等重要政策制定者,是规制市场运行,做出森林碳汇扶贫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决策,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贫双赢,促进森林碳汇产业发展向有益于贫困人口受益和发展机会创造转变的政策引导者。二是省级政府,尤其是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扶贫、科技厅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它们是推进森林碳汇扶贫规划、优惠政策等的决策者,也是通过相关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推动和督促扶贫目标达成的监管者。三是地方政府,主要是项目开发所在的市(州)、县、乡(镇)一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它们实质性地代表政府行使对森林碳汇扶贫开发的属地管辖权,是森林碳汇扶贫的管理者、调控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在生态建设、产业扶贫等相关政策框架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推动扶贫资源整合,推进森林碳汇项目开发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的有机结合,平衡项目运作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督促目标减贫农户能够真正从项目开发中受益,进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精准扶贫和民族团结等政绩目标。

(二)企业

全球森林碳汇市场是一个多层次(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多种类(“京都规则”和“非京都规则”市场、项目与配额市场、强制履约与自愿减排市场等)的人为、开放市场。就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而言,一方面履约减排企业是森林碳汇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在重点关注投入领域获得碳排放权,即在以碳吸收为核心的生态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出于彰显社会责任、树立公众形象、提高社会声誉等因素考量,强调森林碳汇扶贫功能,并通过契约等方式,促成扶贫目标达成,是森林碳汇扶贫的投资者、促进者;另一方面具体牵头实施碳汇造林再造林的企业,即项目业主,在森林碳汇扶贫开发中起着重要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无疑是森林碳汇扶贫开发的关键主导力量,其在追求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通过强化扶贫目标,以便在赢取政府、森林碳汇购买方乃至社会等更多的资金、优惠政策等的同时,提高项目实施社区及其农户参与森林碳汇开发的积极性,赢得社区居民更好地理解和配合,提高项目投资收益率,实现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可持续运营,是森林碳汇扶贫的投资者、执行者和主导者。

(三)社区农户

社区农户既是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开发最直接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分享开发利益的受益者,还是项目开发消极影响和潜在风险的承担者,更是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多重绩效的评判者。一方面,森林碳汇项目开发成功和长期运营离不开社区农户的参与、支持和合作,他们希望通过集体谈判和行动,优先获得务工机会,增加宜林地等自然资源经济收益,习得造林营林新技术与管护新经验,权益主张能够被采纳和尊重,改善当地生产、生活和生态条件,减少对当地传统生计、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社区农户,尤其是更加依赖于传统农业生计的贫困人口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判,不仅直接决定其持续参与的态度与行为,在赢得农户长期支持与合作,减少抵触情绪,避免对抗行为,巩固前期造林再造林成果及其长期运营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而且对发掘森林碳汇减贫潜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与减贫双赢目标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