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正义:和谁交换?交换什么?怎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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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换发生的条件

一 信任

信任在交换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交换发生和扩大规模的前提。交换所需的信任是一种针对双方关系的信念。“若A信任B,那就特别要求A相信,B会顾及对A有价值的或有益的方面来决定他的相关行动。”[22]为什么说信任是交换发生的基本条件呢?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交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23],买方对交换内容的了解一般不如卖方。交换的内容越复杂,尤其是当交换的内容是高科技、专业性的产品,买卖双方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时,信任在交换中所起到的作用就越重要。如果没有对卖方的信任,买方总能够怀疑交换内容是不是自己所希望获得的东西,质量是否有瑕疵,数量是否充足,会严重地妨碍交易。由于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在现实中非常稀少,因此交换各方需要充分的信任来维系交换。

第二,交换内容的性质决定交换需要信任。当交换的内容是信息、咨询服务或其他信息服务时,交换的买方要非常信任卖方,卖方必须非常值得信赖,因为买方难以拥有交换内容的完整信息和一手资料。买方只能从自己过去的交换经验、卖家的信誉等因素来判断交换的可靠性与价值。如果买方不相信卖方会按照顾及买方的利益和价值的方式来行动,交换则难以发生。这种情况在咨询行业、教育行业和法律服务业中比较典型。另外,由于在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时,服务的提供方会获取服务购买方的大量信息,如果服务提供方不可靠,买方的信息会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因此,信任在类似服务的交换中有着决定性作用。

第三,当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时,没有信任则没有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交换各方会彼此怀疑,害怕对方是霍布斯笔下的“愚昧之徒”,在一方付出之后拒绝回报。这种情况会形成囚徒困境,信任是破解该困境的唯一办法。在延期交换和网络交换中,信任的这种功能更为明显。

在交换中我们不仅要信任交换的主体,还需要对相关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保持信任。很多时候,交换之所以能发生是因为我们相信:相关的社会制度能保证交换对象是值得信赖的;如果发生伤害或侵权行为,司法力量能够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不值得信赖的交换者难以在市场中生存。如果说对交换主体的信任是交换得以发生的条件,那么对社会制度和司法力量的信赖则是交易规模扩大的关键。

另外,对货币信用的信任也是促成交换的重要条件。尤其是使用纸币时,这种信赖更为重要。如果纸币缺乏信用,交换只能维持在以物易物或以贵金属作为媒介的情况。交换的规模将非常有限,难以扩大。

二 可控制、可提供的交换内容

交换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交换的内容必须是交换主体能够控制和提供的东西。无法实现对交换内容的控制就无法实现交换。第一,交换的内容必须能为交换主体所控制[24]。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有“出卖感情”的说法。但感情无法作为交换内容,因为人并不能控制情感的产生和消失。情感是对外界刺激的回应,其产生是被动的,人不能仅凭借意愿来生产情感。我们可以主动地对他人好,但不能主动地对他人产生情感。人可以将缔结婚约作为交换的内容,但不能将对某人的爱作为交换内容。爱可以被唤起,但无法被购买,它是一种买不到的东西。因此,当我们说“出卖感情”的时候,我们只是在类比的意义上将其视为交换。

第二,交换的内容必须在现实中已经为人们所控制[25]。控制交换内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交换主体直接控制,另一种是依靠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来进行控制。不依靠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交换主体能直接控制和提供的东西很少。常见的这类交换内容包括劳动力、信息与知识等。一些外在于主体的东西则容易因暴力的威胁而失去控制,如物质财富等。在没有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情况下,交换主体只能以自身的暴力作为控制的手段。其所能控制的东西就是其武力所能保护到的东西。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通过设立各种法定权利[26],如人身权利和产权,来帮助交换主体实现对交换内容的控制。

交换主体可控制、可提供的东西并不局限于人身权利和产权。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不仅能帮助交换主体控制财产和人身权利,还能创造出一些为个人或团体所控制的东西。如上文提到的教育资格、教育机会和公权力等。这些由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创造出来的东西并不属于个人,但谁能控制它们,谁就可能将其作为交换内容。

由于要求交换主体对交换内容有实际的控制能力,所以要么交换主体间的能力大体相当,要么有保护交换主体控制权的外在机制和力量,这样交换主体才不会轻易地因外在的威胁或暴力失去其所拥有的东西。在没有外在的保护机制时,力量极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很难出现公平的交换,更多的是恃强凌弱的劫掠和剥削。历史上欧洲殖民者对美洲印第安人和非洲原住民实施的掠夺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三 交换主体的不自足和有限慷慨

交换发生的必要条件是交换主体的不自足和有限的慷慨心。交换主体的不自足指交换主体不可能仅靠自己的能力、自己占有的资源来满足自己的全部欲求(desire)[27]。造成不自足的原因有如下三点。第一,交换主体拥有的自然禀赋是有限的。交换主体缺少所需的资源和能力来满足欲求。第二,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交换主体为了效率而放弃了自足性。第三,要实现某些特定的欲求必须依赖他人,如获得他人肯定,获得他人的尊重与爱戴等。有限的慷慨指交换的主体不会一直无条件地满足别人的欲求。自利的心理动机会限制持续性的、无回报的利他行为。

当交换主体是个人时,满足个人的需要(need)是个人最主要的欲求。《社会工作词典》对“需要”进行了一个较为宽泛的界定,它指人类为了生存、福祉和自我实现的生理、心理、经济、文化和社会要求。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将需要分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28]。个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和个性特征。客观性是指有些需要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人是否产生需要不依赖于个人的选择。例如,基本的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等。社会性指人的部分需要来源于人的社会生活,必须在社会生活中才能获得满足。例如,人对归属的需要、对爱的需要等。个性是指人的需要还取决于自己独特的、具有个人色彩的偏好。例如,自我实现的需要部分地依赖人对自己的期望等。在这些需要中,生存的需要和部分安全的需要[29]可以通过交换直接获得与满足。但是有些需要并不能通过交换直接获得,交换只能帮助人们获得实现它们的工具和手段。除了上述需要外,满足其他欲求也是促使交换发生的原因。由于需要具有客观性,人们一般不能忍受需要的缺乏,总会设法满足它们。建立在满足需要上的交换将更具稳定性和持续性。

另外,当交换的内容是产权时,交换双方必须对交换内容有不同的需要。理性的交换主体总是用不急需的东西换急需的东西,用对自己而言价值小的东西换价值大的东西。只有当交换主体对交换内容有不同的评价时,交换才会发生。


[1] 本书并不在康芒斯的意义上使用交换与“交易”,也不对交换和“交易”做意义上的区分。交替使用这两个词,只是为了遵循语言上的习惯。

[2]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74页。

[3] 〔美〕彼特·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146页。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第134页。

[5]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97页。

[6]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01页。

[7] Robert Nozick,“Coercion,” in Sidney Morgenbesser,Patrick Suppes and Morton White,Philosophy,Science,and Method:Essays in Honor of Ernest Nagel(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69),p.452.

[8] Robert Nozick,“Coercion,” in Sidney Morgenbesser,Patrick Suppes and Morton White,Philosophy,Science,and Method:Essays in Honor of Ernest Nagel(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69),pp.441-445.

[9] 当交易是多边交易时,交易也可能并不使各方的状态变好。

[10] 笔者认为诺奇克所说的持有,实际就是产权。

[11] 交换主体应具有的能力将在第三章中着重讨论。

[12] 陈叶烽、周业安、宋紫峰:《人们关注的是分配动机还是分配结果?——最后通牒实验视角下两种公平观的考察》,《经济研究》2011年第6期。

[13] 陈叶烽、周业安、宋紫峰:《人们关注的是分配动机还是分配结果?——最后通牒实验视角下两种公平观的考察》,《经济研究》2011年第6期。

[14] Daniel M.Hausman and Micheal S.McPherson,Economic Analysis,Moral Philosophy,and Public Polic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46.

[15] 理性决策并不等同于在既定约束条件下,将利益最大化。理性仅意味着针对既定目标选择最有效的手段。人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对人的另一个假设。

[16] 本部分讨论什么在事实层面上可以作为交换的内容,而不讨论什么在道德层面上可以作为交换的内容。道德会规范交换的内容,禁止某些事实上能够交换的东西。

[17] 〔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转引自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第68页。

[18] 〔美〕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朱慧玲译,中信出版社,2011,第86页。

[19] 公共性意味着交换的主体以及所处环境中的其他人能够明白的意思表示方式。

[20] Alan Wertheimer,“What Is Consent?And Is It Important?” 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3,2(January,2000):557-583.

[21]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74页。

[22] 肯尼思·D.阿尔蓬:《我们需要何种信任?信任的某些区别》,载〔美〕金黛如主编《信任与生意:障碍与桥梁》,陆晓何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43页。

[23] 信息完全对称常被作为一个理论假设来使用。

[24] 这里的控制是在本体意义上的控制,即意志无法控制情感的产生和消失。

[25] 这里的控制是指实践中的控制。

[26] 法定权利指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它不同于道德权利。法定权利要求通过司法力量来执行和保护。

[27] 欲求指强烈的愿望和希望。

[28] Abraham H.Maslow,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New York:Harper & Row,1954),pp.35-58.

[29] 并非所有的安全需要都能通过交换来满足。因为安全不仅包括个人所处的环境,也包括个人的感受。心理的创伤可能导致个人在很安全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得应有的安全感。另外,除了外来的伤害外,不确定性和风险也是降低安全感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也难以通过交换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