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中心论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作为反封建的革命者
国家作为反封建的革命者,是国家中心论得以成立的第一等重要理论基础。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而言的:一是国家把人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把人从人身依附和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可以自由流动和行动的自由职业者。二是国家把政治组织从领邦的分裂割据和等级金字塔中解放出来,实现了地域的统一和政治的扁平化,为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提供了和平稳定的环境和制度预期。
以人身契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封建社会主要存在两类组织关系。一类是大小领主间之关系,一类是领主与农奴间之关系。首先来看大小领主间之关系。国王是最大的领主,是一定地域内最高的统治者。国王之下是各种大小领主。领主既是庄园的所有者,又是庄园地域内的统治者。也就是说领主既享有土地所有权,又享有政治统治权,统治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领主之下是骑士。骑士阶层多出身于自由农民,因为对领主有功,受到领主的优待,升为领主的陪臣,若得到更多土地赏赐,则晋升为小领主。依据分封人身契约,大小领主之间皆存在主仆关系。小领主对于其领主,领主对于国王,皆需宣示效忠。而上一级领主对于其直接的下层领主则需要尽保护之责任。所以,依据封建契约,上下领主之间均互负义务。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义务仅仅限于直接的上下领主之间,跨越层级之后,该种义务关系是不存在的。其次来看领主与农奴间之关系。领主与农奴间之关系也是以人身契约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领主拥有的大宗土地(相对)称为庄园。在一定契约条件之下,领主把庄园土地贷与农民耕种。该农民便由此成为隶属于领主的农奴。对于领主,农奴负有缴纳赋税及担任徭役的义务,而对于土地则只有使用收益权而无所有权,且不得擅自离开土地。领主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且需尽一定的保护职责。
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达,社会上的大部分财富和劳动力支配权开始向商人集中。于是,商业资本便代替土地财产而出现。随着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家庭手工业遂进化为工厂手工业。大规模工厂手工业一方面需要由外地输入大量原料,一方面需要从本地雇佣大量自由劳工。这些都在冲击、破坏着庄园经济,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不再可能。随“地理大发现”而来的全球贸易更是促进了商业的发达。于是,一方面由于世界贸易,发生了“世界精神”;一方面由于生产本地化,发生了国民性。换言之,世界贸易一方面扩大了欧洲各地人民的眼光,使他们超越于封建和罗马教会之上,一方面又缩小了其眼光,使他们局限于自己民族的范围之内。
不论是世界性贸易,还是民族性认识,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现象共同促成了国家观念的诞生和封建观念的衰落。原因很简单,世界范围内的商业竞争需要商人所在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在本国之外,商业的竞争最终是不同国别的竞争。荷兰人、葡萄牙人和英格兰人等同在一地贸易,如果荷兰政府对贸易地有更大的控制权或更强的势力,则荷兰商人就可以得到更多的特权,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祖国越强大,商人的利益就越大,于是国家观念随之发生。这种民族性国家观念成为封建秩序最大的敌人之一。随着国家观念的兴起,只知领主而不知有国家的封建秩序也就走到了尽头。
在国家观念之外,随商业资本而来的还有自由观念。封建秩序的基础组织手段是人身依附契约。附随生存依附而来的私人忠诚关系构成了对人最大的束缚。而随着工厂手工业对自由劳动力的需求和商业贸易的发展,自由观念开始勃兴。
国家观念和自由观念成了封建组织秩序最大的智识敌人。商业资本代替土地财产,国家代替庄园,自由代替人身依附,封建组织秩序遂走向崩溃。
二、国家主权被请上神坛
国家中心论最根本的观念前提是国家主权至上,认为国家具有制定法律、统治社会的自然权利。它认为国家主权的原初主体就是作为一个人格享有者的国家,国家的人格独立于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的意志高于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意志。国家相对于个人的这种优越性就构成了公共权力或主权。
主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治权”概念,到了中世纪封建时代,治权概念几乎完全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领主权。近代法律职业者在古罗马治权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领主权,[32]将主权重构为一个政治理论工具。启蒙时期的政治哲学和法学家们,则逐步把主权塑造成了特定地域实体内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首次清晰阐释了现代国家观念和主权观念,指出“主权是共同体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33]。霍布斯则进一步强化了主权,在他那里,主权国家“利维坦”就是世间实现人类秩序救赎的“神”。在霍布斯之后,主权开始取代上帝权威,被神化。在霍布斯的绝对化主权之后,格劳秀斯进一步提升了主权,把它上升为国家依据自然法拥有的“自然权利”。从此,不止在国内,就是在国际上,国家主权也获得了独一无二的绝对地位。普芬道夫继续坚持了这一路径,并充分论证了主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契约国家论产生之后,主权神圣化面对的最大难题是:自愿性契约如何可能产生绝对的、神圣的主权。普芬道夫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他指出,基于正确理性(sound reason)的决断,人民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产生了主权。在普芬道夫看来,由此可以认为,国家和主权也是从上帝而来的。当然,国家和主权不是上帝在创世的时候不经过人力参与直接创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引导人们通过自己的选择创建的,只是,这种创建是符合神意的,是有利于完成上帝施加的义务的。“正如政治主权是为了终结自然状态中的无尽苦难、保全人类而设一样,让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同样符合人类的最大利益。”[34]对此,普芬道夫论证到:因为,在人类繁衍众多之后,离开了政治主权,自然法就无法轻易得到实施。所以,很明显,给人类施加自然法的上帝也同样命令人们建立政治社会,以求通过政治社会促进自然法的实施。主权这种国家拥有的自然权利性的权力是绝对的,概言之,它具有以下属性:(1)主权设立契约具有排他性。建国契约一旦订立,主权授予一旦完成,公民即不可再订立政治契约。(2)主权是国家的一种自然权利。被权威统治是人必然的命运。政治主权的他律弥补自律的不足,从而塑造和平秩序。(3)主权具有至高无上性。主权是整个国家中最高的权力。(4)主权不接受任何来自自身之外的评判。(5)主权不受人定法的约束。(6)为谋求实现安全与秩序,主权者拥有决断权。主权内部暗含了两个要素。一个是决断权,一个是统治权,即主权包含“决断权”和“治权”两类权力。
思想理论上对主权的神化,并非脱离政治实践的空想。这种神化与近代西欧民族国家兴起这一政治形势的变化是紧密相关、互为因果的。实践上的神化主权正式起源于西欧“三十年战争”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体系。欧洲“三十年战争”发生于1618年—1648年,是欧洲从封建时代跨进资本主义时代、中世纪国际关系转向现代国际关系关键时期爆发的大规模的国际战争。战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法国和瑞典获得了相应的领土,德意志境内的几个大诸侯都扩大了领地,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内政、外交的自主权。荷兰和瑞士的独立地位获得了承认,葡萄牙获得了独立。基督教从此一分为三,天主教一统西欧的局面被打破了,加尔文教与路德教取得了同天主教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邦国可以自行决定本邦的宗教信仰并不允许歧视迫害不同信仰者。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和约塑造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欧洲大陆确立了一个相对均衡的多极格局,它对国际关系的全球化进程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体系确立了民族国家在现代国际关系中行为主体的地位,在实践上肯定了国家主权原则,从而使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民族国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关系活动的坚实基础。中世纪的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政治体制,让位于由主权平等和独立的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2)体系是国际法产生的重要标志。该体系所确立的建立在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基础上的基本原则一直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所出现的各类和约与条约、国际关系体系的基本原则都没有超出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范围。
到了黑格尔那里,国家主权获得了最高形式的哲学证成。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实在的精神,即活的地上的精神。国家主权则是国家最神圣的权力,是绝对自由的存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是人的发明物与创造物,而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35]。黑格尔将国家神化,他反对契约论,否认有国家起源问题,他强调个人应无条件地为国家做出牺牲。主权作为绝对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本性,在于它实现了普遍与特殊之统一的自由的理念。在国家主权中,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获得了制度上的有机统一。黑格尔既反对主权契约论,也反对主权绝对权威论,他强调主权的法律属性,即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性意义,认为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性。
三、国家自主和理性
国家能主张它在治理中的中心地位,不仅仅是因为它在反封建中的历史性作用,也不仅仅是因为主权的神圣性,还因为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和理性行为的能力。国家中心论,尤其是当代的国家中心论,把国家自主和国家理性放在了非常重要的理论位置。
要进行公共治理,真正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国家必须具有自己的偏好和行动,不能只体现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体体现为国家通过自身的能力和行为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超越,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产品,即具有国家的自主性。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其本质在于通过自己的行动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强调的是国家具有自主性,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超越,从而实现相对独立的治理目标。
对于国家自主性的探讨,最早可以在黑格尔那里找到影子。黑格尔认为“国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的存在进程”,“市民社会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个人和团体特殊利益,而国家代表了一种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和意识。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整体服务于表面上自给自足的个人的私人追求”。可以看出,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论述已经有了国家自主性的意味,只是他的论证角度主要是从精神合理性的层面进行的。
第一次真正对国家自主性进行直接性、实质性探讨的应该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在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矛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从他们的表述来看,尽管采取的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国家还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实现了对个体利益的超越,以国家权力独立性的形式保证了国家自主性。当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自主性是暂时性的、相对性的和不稳定的。他们认为,从更根本意义上讲,国家真正代表的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在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西方新马克思学派对国家自主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主要代表人物为普兰查斯、密里班德等。他们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提出国家“仲裁者”的概念,认为“为了保持统治阶级的长久稳定和整体利益,国家在日常的运转中必须与统治阶级的各组成部分分离开来。政府的政策可能与资本家阶级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战争和危机期间),国家获得了独立于阶级利益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能够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长期的合理性”[36]。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的自主性根源于资本家的利益的离散性。国家只有相对的独立于不同阶级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证资本家的长期利益。以密里班德、普兰查斯等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更多的是“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它虽然试图对社会中心论的观点进行一定程度的纠正,但从本质上并未脱离社会中心主义的基本范式。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新制度主义也将国家自主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历史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回归国家学派”形成的重要基础。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方比较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突然兴起了一股新的“潮流”,那就是众多领域的学者前所未有且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国家,重新认识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中的主体地位与重要作用。此后,各种思想不断交织、碰撞,最终导致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一个新的学术流派——“回归国家学派”。回归国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西达·斯考切波、斯蒂芬·克拉斯纳、彼得·埃文思等,尽管这些学者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并未达成最终一致,但他们的观点却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坚持把国家视为独立的行动主体,强调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他们认为“国家和政治经济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惯例一样,是一种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主体”。回归国家学派还进一步把国家自主性应用到政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上,主要代表人物是米格达尔、斯考切波、埃文思等人。他们在继承韦伯关于国家的定义的基础上,将国家自主性界定为“国家可以系统地表达和推进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反映集团、阶级和社会的利益与需求”[37]。埃文思(Peter Evans)在其代表作《回归国家》一书中就认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者,国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鲁施迈耶在对国家自主性进行探讨的同时,还对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之间的矛盾及冲突进行了分析。鲁施迈耶认为,国家的确存在作为集体行动者的角色,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势必成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相互角逐和表达利益的场所或工具,二者之间的张力将限制国家对自主性与能力的双向强化。在非资本主义体制下,国家越是成功地塑造集体行动者的角色,就越有可能限制国家能力的增长。曼恩通过对人类漫长的农业文明进行分析,指出国家凭借在结构以及权力运用方式上的集中性,取得了相对于社会各个集团的优势,从而具备了行使自主权力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是不稳定的,国家自主性一直处在一个辩证的波动当中。
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复兴背景是社会中心理论的发展面临困境。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学术界的主流理论学派是多元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前者把国家视为各种利益集团争夺自身利益的“角斗场”,后者则把政治体系(国家)视为一个“黑箱”——接受系统外部环境(要求与支持)输入的同时向系统外部环境进行政策输出。尽管观点存在分殊,但在把社会及其利益集团而不是把国家作为研究中心这一点上两者却是共同的。“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与现代国家发展,“看得见的手”在西方发达国家被频繁运用。伴随新兴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是日益加强。并且,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面临更多压力与挑战,迫切需要国家参与甚至是主导国际竞争。由此,社会中心论在解释各种政治社会现象时显得捉襟见肘。正是在对社会中心论进行理论批判和对国家相对自主性理论进行继承的基础上,回归国家学派重新解释并发展了国家自主性理论。根据回归国家学派的观点,国家自主性意指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与人口实施控制的强制性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反映社会利益集团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益的目标。
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提出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国家”问题的关注,而创造经济发展奇迹的“东亚模式”更是为这一理论提供了佐证。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正是新自由主义盛行之时,回归国家学派强调国家自主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新自由主义理论在实践中的某种纠正。回归国家学派重新把国家拉回学术研究中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中心论的不足,也为当代许多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