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民事管辖协商函
(管辖争议协商用)
文书样式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报请我院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该案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现函告你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请你院在收到本函后××日内函复我院。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辖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商请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管辖用。
2.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只能产生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发生后,争议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进行协商,但此项协商不属于民事管辖协商案件范畴。
3.对同一管辖权争议,参与协商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均编立民事管辖协商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4.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吉林省长春市A区新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省沈阳市B区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一处不动产的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时分别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两地法院都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长春市A区人民法院报请吉林省高院协商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管辖协商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
(2016)……民辖×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民初×号新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买卖合同一案,2016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民初×号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新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买卖合同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2016年7月15日,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标的为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在长春市某区,该案依法应当由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现函告你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请你院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函复我院。
联系人:王某,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15910000000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某路×号
此致
二○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院印)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