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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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社会心理学研究只有在遵从研究原则的前提下,其结果才是科学有效的。社会心理学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这才是有意义的。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在进行心理学研究时,任何心理现象都必须得到尊重并按它的本来面貌加以研究和考察,研究者不能附加任何主观意愿。个体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一切心理活动都是由刺激引起的,并通过一系列的生理变化,以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人的心理活动无论如何复杂或作出何种假象与掩饰,都会在行动中表现出来或在内部的神经生理过程中反映出来。因此,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切忌采取主观臆测和单纯内省的方法,应根据客观事实来探讨人的心理活动规律。

客观性是科学方法与其他求得知识的方法的基本区别。心理学作为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是指按照人本来的心理表现去觉察和记录人一切的心理活动和规律,而不是离开客观现实而单凭主观猜测。研究的客观性一直是心理学家不懈追求的目标,这也是心理学不断取得与自然科学对话可能的重要条件。高觉敷将实证论视为西方心理学发展的两大基石之一。实证论的代表人物孔德认为一切知识必须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为出发点,冯特将传统的内省法与生理学的实验法相结合,创立了实验内省,为心理学研究的客观化作了首次尝试;华生以客观的行为代替主观的意识,以实验和观察代替内省。

由于坚持客观化的研究,心理学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就,使其得以在广泛的领域被运用。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心理学将在更广泛、更深层的领域进行客观化的研究。但是,一味强调研究客观化,而排斥、否定心理学研究中的主体参与也是不正确的。研究主体参与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皮亚杰(Jean Piaget)曾指出,知识或自然科学都涉及先验的方面,它们处于经常变动与建构中,因而不能被确证。

首先,研究者主体的参与很难避免。在科学研究中,研究者的知识背景、认知结构、个人经历都会影响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使研究的“客观性”受到制约。库恩(Thomas Sammual Kuhn)和费耶阿本德(Paul Feyerabend)认为,客观观察总是要受到理论的渗透和“污染”,任何观察都会因理论的转换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支配科学理论的不是经验陈述,而是高层背景理论或科学家的世界观。尤为重要的是,心理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活生生的人,具有特殊性,研究者一旦与被试进行交流(在研究中主试被试之间的交流往往是必须的),其人格、对实验结果的期待等因素就可能影响到实验结果。“霍桑效应”就说明了因研究者主体的参与而影响到研究的客观性。研究者主体对实验结果还可能存在更多的潜在影响,只是没有被我们认识到罢了。

其次,研究者主体的参与是必要的。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有些科学发现是以高度主观的方式产生的。科学理论有时是建立在枯燥的事实收集上,有时来源于研究者的顿悟。一个新理论的构建常常直接来源于主体的直觉和积极思维,而非来源于按照客观性原则建立的实验室。如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的人格结构理论、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的提出就并未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因此,库恩认为,科学发现是依靠天才、灵感、想象和机遇性。综上所述,研究者必须严格遵从客观性原则,背离这条原则,科学研究就不能称之为科学。但是,研究者主体的参与也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个新理论刚刚提出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料作为根据,对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

可重复性问题是当前科学界面临的共同问题。最近,心理学研究领域的可重复性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引起了研究者的积极讨论与探索。胡传鹏等人通过对2008年发表的100项研究结果进行大规模重复实验,研究发现,心理学研究的成功重复率约为39%,但该研究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不同的研究者对其结果的解读不尽相同。针对可重复性问题,研究者通过数据模拟、元分析以及调查等多种方法来分析和探索其原因,这些研究表明,可重复性问题本质上可能是发表的研究假阳性过高,可疑研究操作是假阳性过高的直接原因,而出版偏见和过度依赖虚无假设检验则是更加深层的原因。面对可重复性问题,研究者从统计方法和研究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法与实践正在成为心理学研究的新标准。然而,要解决可重复性问题,还需要心理学研究领域的多方参与,尤其是在政策上鼓励公开、透明和开放的研究取向,避免出版偏见。心理学研究者为解决可重复性问题做出的努力,不仅会加强心理学研究的可靠性,也为其他学科解决可重复问题提供了借鉴,推动科学界可重复问题的解决。

二、系统性原则

心理是一个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动态系统,是一个在与环境进行各种能量交换,特别是信息交换中实现的、有序化的、开放的、可控制的、整体的自组织系统。在其内部存在着许多子系统,子系统又可细分。那么,在心理科学研究中如何贯彻系统性原则呢?

系统分析的首要原则是整体性,即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心理是一个由许多要素按一定的相互关系和组合模式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功能与单个要素的功能比较起来,具有本质的不同和全新的特性。同时,要素在功能上的简单累加又不同于整体功能。只有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心理的整体功能才能实现。因此,在研究人的心理时,我们应当始终从心理系统的整体性出发,着重考察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着重考察系统在整体水平上的运动和功能。当然,为了更精确地了解心理系统的整体特性,必须对组成系统的各个层次结构或要素进行充分的研究,但这应该把要素看作是系统整体有机联系的一部分的条件下进行,而不能抽象地、孤立地研究要素,更不能把系统的功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个层次结构或要素的功能。在心理学发展史上,有不少心理学家犯此错误,如弗洛伊德只强调潜意识而忽略了其他因素,华生只强调行为而忽视对意识的研究。我们应当牢记此类教训。

此外,心理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并不是毫不相干、完全独立的,而是彼此相互依存、制约和作用的,才构成了心理系统的整体。心理的各个要素是心理整体赖以存在的基础,并对整体产生重要影响。在心理系统中,各个要素都不仅是各自独立的子系统,而且是组成心理母系统的有机成员,是不可缺少的。因此,研究者就必须对心理的各个要素及其组成关系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把心理各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儿童心理的研究,就不仅应注重普通心理范围的研究,也应注重其社会心理方面的研究。众所周知,人是社会人,儿童亦如此。儿童是通过不断与他人交往,与环境互动而成长的。他们必然会对社会环境中的人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动准则等获得认识、建立联系,并以一定的方式对其产生反映。儿童社会心理的发展是其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儿童心理的研究不应只局限于普通心理学中所提到的心理现象,仅仅把他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去研究,而应包括儿童的社会心理,把他放在与他人、与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交往、互动中去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全面地了解儿童的心理发展。

三、伦理性原则

社会心理学家在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道德标准。其中,伦理性原则是在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关押在监狱或集中营中的囚犯遭受的一系列暴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Dunn,201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法庭颁布了《纽伦堡法典》,该法典列出了研究者在进行人体实验时应遵循的十条行为规范,其中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显而易见,上述内容均与社会心理学实验中应遵循的伦理性原则息息相关。

张东军等人(2014)对2008—2012年4家心理学期刊刊载的人体对象论文的伦理性原则遵守情况进行了调查。共收集2008—2012年期间《心理学报》《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心理卫生杂志》发表的以人体为对象的原研性论文3 099篇,从人体对象的心身健康保护、知情同意、隐私保护、权益保护、研究方案有无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5个方面对论文中关于伦理性原则遵守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仅1 156篇(37.3%)论文对科研伦理问题进行了描述;描述人体对象的心身健康保护的仅6篇(0.2%),描述隐私保护的仅75篇(2.4%),描述研究经过了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仅111篇(3.6%)。由此可见,我国心理学领域科研论文的科研伦理性原则遵守情况不太好,且发展不均衡、不全面。

不仅如此,在一些经典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中,也无法排除这点。1971年,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eorge Zimbardo)在斯坦福大学进行了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The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实验共招募了24名身心健康、情绪稳定的大学生,让他们分别扮演囚犯和狱警的角色,在斯坦福大学的模拟监狱里展开了一场监狱生活。这个实验证明了特定处境完全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津巴多对囚犯和狱警们的不同表现进行了记录。实验中,这些原本非常正常甚至优秀的年轻人,迅速转变为自己扮演的角色。扮演狱警的年轻人从第一天就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冷酷和无情,对“囚犯”嘲讽、侮辱甚至攻击;而“囚犯”也在压力之下逐渐接受了自己是罪犯的身份。狱中情况的逐渐恶化启动了这些被试的心理适应机制。在实验中原本善良的狱警用了可以用的一切手段对囚犯进行肉体和心理上的虐待,囚犯从开始的挑衅反抗到后来的逆来顺受,最后甚至保持沉默,丧失了自我感。被试这些极端的表现导致本来计划持续两周的实验,在仅仅六天之后便被终止。从津巴多的实验可以看出,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有巨大的影响。当被试拥有一项不受控制的权力,或者置身于一个不受控制的群体之中,其产生的可怕后果是难以想象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对所有被试造成的心理伤害可能是终生的。扮演狱警的被试在实验终止之后无法相信自己会对待他人如此残忍,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扮演囚犯的被试则更是不敢回想在监狱中的黑暗生活,而这些被试所获得的回报也仅仅是微不足道的实验津贴。

因此,进一步加强心理学领域的科研伦理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伦理意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试的身心健康问题。有些心理学研究对被试缺乏尊重,将被试置身于恶劣的条件下,如睡眠剥夺实验、感觉剥夺实验等,对被试的身体造成了相当大的伤害。还有些心理学研究伤害了被试心理健康,如华生“小阿尔伯特”实验、电击实验等。这些非人化的心理学实验违反了科研的伦理性原则。

二是实验的欺骗性问题。社会心理学实验中的“欺骗”是指在人体实验中某些事实或真相被故意隐瞒或掩盖,其中“欺骗”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类是主动欺骗,另一类是被动欺骗(Rosnow and Rosenthal,1996)。主动欺骗是指被试在参与实验的过程中故意向研究者反馈错误的信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阿希(Asch)在1956年设计的从众实验和米尔格拉姆于1963年进行的米尔格拉姆实验都属于主动欺骗。另外,被动欺骗是指在人体实验中,实施者有意向被试隐瞒与实验相关的事实或真相。总而言之,无论是在主动欺骗还是被动欺骗中,被试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欺骗他人或被他人所欺骗(Dunn,2012)。很多心理学研究有必要向被试隐瞒真相,否则无法进行,如阿希的从众实验。这就涉及实验的欺骗性问题,容易伤害到被试。有些研究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实验一结束就对被试不管不问,没有做好实验结束后对被试的安抚工作。在社会心理学实验中实施欺骗是否合理这一争论仍然没有定论,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不采取一些欺骗行为,就无法对各类社会心理现象进行充分的研究。并且,社会心理学家都希望被试能够积极参与自身设计的研究,因此,研究者会用看似合理的谎言去欺骗被试以达到扩大实验参与度的目的。

三是被试的隐私问题。有心理学研究涉及被试的隐私问题,如情感问题、智商分数、情商分数、人际关系、性等。作为研究者一定要对被试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得泄露有关资料,否则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相关被试造成巨大的伤害。

四是保密原则。心理学家有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参与研究的被试的个人信息。心理学家只能为了正当的科学或专业目的,而且只能在必须涉及某些被试信息时才能讨论这些需要保密的信息。那么,在社会心理学实验中,要如何遵循保密性原则呢?首先,调查问卷上不应附有被试的姓名或其他私人信息,研究者可以向每位被试分配一个唯一的标识号,将该标识号与被试的个人信息联系起来,以此方式来避免信息泄露。最后,妥善保管好与实验有关的问卷或相关资料,尽量将其放置于安全隐蔽的地方。但总的来说,无论是手写记录、自动记录,还是采用其他记录工具,心理学家必须管理记录的建立、储存、访问、转换和清除,以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心理学家在个人同意、法律强制或有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才能透露机密信息。

五是被试的知情同意权。在进行人体实验时,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即在进行实验前必须获得被试的同意。被试的知情同意权是指被试有权利知道实验目的及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Dunn,2012)。这是因为,任何一项实验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即使是程度最小的风险也可能会对被试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被试有权利知情并决定是否参与其中。另外,既定的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在实验中,任何被试都有权利在任何时候退出研究并不受任何处罚,也无须对此做出任何解释。当然,被试的知情同意权也与其法律地位息息相关,一般来说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上)被认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实验。但如果要以未成年人为被试,则一定要得到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