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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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缺陷产品使用人与受损第三方能否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向销售者追偿——钟友生诉孙志英产品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钟友生

被告 (上诉人):孙志英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5日,钟友生从孙志英处购买了一套1.2米加高酒红色水族箱,并由孙志英负责安装。2014年4月7日,孙志英派工作人员为钟友生进行安装,钟友生向水族箱内注入约18.9升的水。次日,钟友生发现水族箱漏水,漏出的水通过楼板渗到楼下,导致石狮市浪潮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服装分公司 (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存放的货物 (主要为衣物辅料)受损。漏水事情发生后,孙志英派其工作人员王克斌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后,王克斌向钟友生出具《证明材料》(在该材料上王克斌签名为王斌),确认了钟友生从孙志英购买水族箱的事实、水族箱漏水导致楼下货物受损的事实以及受损货物的价值47291.6元。2014年5 月7日,经北京方仕国际轻纺城市场管理部 (以下简称市场管理部)调解,钟友生与浪潮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事宜签署《调解协议书》,确定因漏水对浪潮公司造成货物损失的费用为47291.6元,钟友生一次性向浪潮公司赔偿15000元。钟友生向浪潮公司支付了15000元赔偿款。后钟友生提起了诉讼,在一审中曾将水族箱生产厂家扬州水族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后于开庭之前撤回了对扬州水族公司的起诉。

【案件焦点】

1.钟友生能否仅起诉孙志英而不起诉生产厂家;2.15000元经济损失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水族箱发生漏水,经被告方确认,水族箱漏水是因水族箱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被告作为水族箱的销售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因水族箱漏水的确造成浪潮公司的货物受损,原告也对浪潮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故对原告主张的15000万元经济损失,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5000万元。

孙志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水族箱系从孙志英处购买,孙志英的工作人员亦确认漏水原因系水族箱存在质量问题,孙志英作为销售商应赔偿因之引起的钟友生的合理损失。因水族箱质量问题致第三人受损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消费者的钟友生及作为销售方的孙志英均应采取积极态度,尽快解决受损方的损失赔偿事宜。本案中,在销售方、厂家均未积极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钟友生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及时与受损方协商确定损失数额并进行了赔偿。尽管该数额系经协商确定,未经鉴定评估,但双方以报损价47291.6元为基础,以15000元达成赔偿协议,而销售方无证据证明消费者与受损方的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或就损失数额的确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故该15000元应作为钟友生的合理损失,由孙志英予以赔偿。钟友生在原审中撤回对生产厂家扬州水族公司的起诉,属于其依法自行处分权利,并未侵犯孙志英的权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当事人求偿权的主张对象和经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后的追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性请求权,被侵权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是其自由;而现实中产品的生产地和销售地经常不在同一区域,要求被侵权人必须起诉两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实践中虽有为查清案件事实而追加生产者的情况,但不能因此要求被侵权人必须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起诉。因此,本案中钟友生有权就损害单独起诉销售商孙志英。

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和追偿问题,事故发生后,产品使用人、销售方等均应根据诚信原则积极解决受损方的损失赔偿事宜。本案中,产品使用人进行了及时通知,并在销售方和生产方迟迟未作答复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及时与受损方协商,虽未经过评估,但最终确定的金额显示钟友生已同受损方进行了积极的磋商,且销售方无证据证明消费者与受损方的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或损失数额的确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故该15000元应作为钟友生的合理损失应由孙志英予以赔偿。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