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结回顾水利厅近几年来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法治意识有待提高
水利是一个老行业,专业性强。长期以来,由于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行政管理相对薄弱。大家在工作中忙于应付,很少有时间去学习水法规,提升自己在社会水事活动监管方面的能力。总是以经验、专业来办事,而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的同志从岗位职责来说,理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一听要考试才能拿证,就退缩了。最近两年,水利厅虽然组织了网上水法规学习、测试,也参加了全省公务员学法考试,但这还远远不够。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徐全昌局长曾经在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强调,自己干了20多年的公安工作,到水利部门之后,明显感到在行政管理方面差距较大。他曾就某事件如何依法规处理而询问一位很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但对方却答不上来。所以,他在会上要求,今后要实行全员执法,每个人都要学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感到有的局领导自己也没有很好地学法,有的认识还有悖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2.2 地方立法有待完善
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浙江省基本已形成具有地方特色且较为完备的水法规体系。但现实中有的法规规定过于严格,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存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的状况;处罚手段较软,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和直接可以入刑的条款,起不到震慑作用,存在“隔靴搔痒、不疼不痒”的现象;有的法与法之间衔接不够,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同一违法、不同处罚”的结果。
2.3 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当前,浙江省正在实施“五水共治”,水利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处理好招投标、资金配套、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等问题,缺乏具体有效的规则。据地方水利局监察室负责同志介绍,现在工程建设进度上不去,有很多客观原因。如果一味抓进度、抓投资,而忽视程序和必要的建设周期,到时纪委又要来检查追责,压力很大。抓工程进度和依法依规在一定领域或一定层面上存在冲突。工程科负责同志提出,当前有很多水利工程无法按规定进行验收,其中主要原因是没有财务审计报告,建议将工程质量验收与财务审计分离,这样可以使工程及时验收。因为工程未经验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能交付使用。而实际很多工程已经发挥功能,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2.4 职责边界有待划清
去年,浙江省委省政府着重改革行政管理职能,在全国率先推出“四张清单一张网”,目的就是简政放权,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上网公布,对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和责任实行全流程监督,追责路径更为清晰,政府部门将面临权力责任监督的新常态。但由于梳理阶段时间紧,水利厅与其他省级行政部门之间,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厅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权力边界、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水利厅与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与交通部门在航道、水上交通管理,与环保部门在饮用水源和水资源保护,与海洋部门在入海河口以及滩涂与海域等方面的职责交叉;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库分级监管的职责边界以及省级许可事项批后监管的职责边界不清等;厅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分得太散、太细,造成处室之间工作割裂,有些职责、资源没有很好整合。在水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方面,目前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在权限上作了大幅度的调整,但据地方反映,有的事项由于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实际难以控制,存在“不批也得批,放权等于放水”的情况。有的虽然按要求批出去了,但批时就知道肯定不可能按批复要求严格实施,到头来水行政主管部门又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地方感到压力很大。
2.5 全面履职有待强化
对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浙江省水利系统仍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没有全面执行的问题。比如河道、水库管护范围划定不到位、水行政规费征收不到位、水行政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水库放水预警方案没有做等,极易可能造成失职渎职或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另外,按照法治政府考核要求,水利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未能提供有效方式让社会公众方便、全面、快捷获取信息的问题。
2.6 决策机制有待完善
水利相关规划的编制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专业性很强,时间要求紧,但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利害关系不如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的关系那样密切,所以在决策程序上比较注重专业技术的论证,而没有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去执行,未完全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的作用不够。
2.7 执法力度有待加大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素质、执法装备与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依法治水要求不相匹配。对于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畏难情绪,打击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仍然突出。重大案件上报、督办制度未切实落实。内部执法资源未有效整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流程、文书的制作和档案的归档都有待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