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为何使用党政公文
企事业单位的初学者常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党政公文应该是党政机关使用的,为什么企事业单位也大量使用这类公文呢?
事实上,就算不理解这个问题,也并不影响写公文、用公文,但它作为一个先在性问题总是让人觉得无法形成理解闭环。的确,从字面看,“党政公文”限定其使用范围是党政机关,《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类型属性不同于党政机关,使用党政公文似乎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企事业单位都在使用党政公文,能否就此认为这是一个普遍失误呢?
有人为解释清楚这个问题,简单化地将企业使用的公文改名为“企业公文”或“商务公文”,将学校使用的公文命名为“教育公文”,如此等等,似乎换个名称就顺理成章了。
这样做在逻辑上更加难以为继,根本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企业、学校和党政机关制发的通知有什么本质差异呢?这些通知在文种名称、适用情况、写作规范等方面完全相同,却分属不同类型,岂不荒谬?显然,根据使用主体而改变文体类型名称,并不科学合理。
究竟如何理解“企事业单位中使用党政公文”呢?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这里从类比和学理两个角度入手解释其中原因。
我们可以通过生活中的一个现象来类比理解。
川菜在全国各地非常流行,针对川菜提出如下问题:是不是只能由四川厨师制作?是不是只能由四川人食用?是不是只能在四川地区食用?是不是只能用四川当地出产的食材制作?
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川菜”这一概念中“四川”的地域意义已经被极大地淡化了,“川菜”仅仅是菜系名称,指发源于四川、带有独特风味、具有代表性菜品的一个菜系。
党政公文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应用与此类似。党政公文发源于党政机关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标准体系,是一种公文类型的名称。
从学理角度来看,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对公文的需要与党政机关基本相同。
党政公文在各类社会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社会机构属性虽然不同,但是在管理和履行职能方面具有很高相似性,都要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正是基于这些共同需要,《条例》第八章第四十条明确指出“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为党政公文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应用建立了制度保障。
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完全可以沿用党政公文这一概念,而且在公文相关制度中,对公文文种的界定应当与党政机关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