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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后悔不迭:挪用资金酿成大祸

案例2-4-1 魏银仓:侵占资产多自喜,一朝光照终成空

成为企业家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无论之后是飞黄腾达还是日渐式微,这个污点被揭发也只是迟早的事。1997年凭借一己之力从穷乡僻壤的自然村中走出来,从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的村民到企业老板,从村里普遍娶不上老婆的现实到美女环绕,魏银仓谙熟生意人的套路,他通过经营汽车维修等相关业务成为小有成就的地方商人,此时他的雄心尚未触及法律界限。2009年珠海银隆合资成立后收购了美国奥钛,而后随着新入股东收购失败并入珠海银隆后,珠海银隆逐渐走进了大众视线。魏银仓也万万没有想到随着新股东的入股,自己会因此走上歧途,涉嫌刑事犯罪。

2018年年初魏银仓离职,同年3月被爆出在2014年到2016年涉嫌操纵珠海银隆与他所有的多个公司关联交易。同年10月,珠海银隆起诉魏银仓侵害公司利益,同时追诉魏银仓涉嫌侵占银隆5.8亿元利益,相关刑事案件于2018年11月8日正式立案。

事情要从2014年开始讲起。2014年1月至4月,大股东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利用多份工程合同赚取私利1.7亿元。2014年9月,魏银仓同其妻妹侵占4.99亿元。2016年,魏银仓等人达成补偿协议,骗取原属于银隆的补偿款1.5亿元。算在一起,魏银仓及孙国华等人涉及侵占银隆利益总额超过12亿元。

彼时侵占事实被揭发,而魏银仓也指出,个别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私利,利用银隆对大股东发难,手段恶劣。曾经被评价为“新股东遇到魏银仓,恰似两位英雄惺惺相惜,道同而谋,水到渠成”的两个人却物是人非,分道扬镳。而魏银仓也于2018年12月匆匆从香港地区逃往美国,昔盛今衰,曾经深谋远略的风云人物却在众目睽睽之下落荒而逃。[4]

案例2-4-2 吴长江:7年卧薪尝胆,14年追悔莫及

吴长江,33岁创办惠州雷士照明,7年做到中国第一。经历兄弟内斗、投资人拆台,三次被逼宫赶出局。2016年被捕入狱,判刑14年,到刑满出狱,吴长江将年过60。对一个企业家而言,这意味着人生黄金时间已过,一生难再有翻身机会。

身为公司创始人的吴长江“命途多舛”,曾在2012年被赶出雷士控股董事会,之后又在公司大股东德豪润达的帮助下重掌帅印。但他随后又被德豪润达认定有计划地侵吞和掏空公司资产,再次被赶出了董事会。

在2012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雷士大厦”项目,决定利用雷士中国的银行存款,为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未经雷士控股授权以及雷士中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吴长江将雷士中国存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上述五家公司向银行申请的9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中国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9.24亿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等目的。此后,因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银行将雷士中国的5.57亿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巨额损失。2014年年初,吴长江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侵占370万元的废料款;2014年3月至5月,吴长江等人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自付和银行代付,利用对同一笔货款双重支付的方式,挪用惠州雷士资金约1249万元。[5]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14年,处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9月1日的庭审现场,吴长江曾表示 “我不认罪,我从来没有想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我一直想要还款”。但他没有意识到的是,即使他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说出“人生在于赌。大赌大机遇,小赌小机遇,没赌没机遇”的吴长江终究是把自己的一辈子赌进了监狱。

【点评】

创业容易守业难。企业经营往往不光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的风险,“掌门人”的人格操守也是企业长久经营下去的重要决定因素。不论是本书提到的丁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魏银仓监守自盗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随着他们的倒台,他们所负责的公司也处在濒临破产的境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企业负责人涉嫌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在少数,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就因买车、买房、婚丧嫁娶的个人支出被投资人CVC以侵占资产为由起诉到香港法院,个人资产也被法院冻结[6];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涉嫌4500多万元资金犯罪,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一方面,在掌握企业大量资产处分权的时候,企业负责人往往抵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忘了创业之初的艰难,存在侥幸心理而进行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家可能因对法律一知半解而认为一些行为不违法。图1中显示了目前企业家所涉嫌的刑事犯罪罪名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遥遥领先。刑法条文对于相关违法犯罪的定义较为模糊,企业家在自身不了解法律,且未向专业律师咨询的情况下认为企业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把企业的资产当作个人资产任意处置;又或是公司高管认为自己为公司殚精竭虑,公司资产应该有自己的一杯羹,于是认识误区就此产生,从而构成侵占企业资产或者挪用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企业家动用公司资产的实际目的和用途有时难以明确判断,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很难从外部进行监管,也是这类犯罪行为在公司负责人中较为常见的原因。

图1 2017年企业家犯罪的罪名[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