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侥幸心理:逃税不成反遭罚
案例2-4-3 知名影星:阴阳合同遭光照,如日中天到泥足深陷
某影星花了20多年的时间走到了娱乐圈超一线大牌的位置,却只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就成为众矢之的,沦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某影星偷税、漏税事件展开调查。6月份开始,某影星“消失”于社交软件以及新闻活动中。
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某影星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从调查核实情况看,某影星在某电影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税务机关还查出某影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对某影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某影星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的行为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和0.65亿元[8]。至此,某影星偷税、漏税被官方证实,需要补缴税款共8.84亿元。10月3日,某影星公开发表致歉信,承认偷税、漏税,并表示会积极补缴税款。
【点评】
“税”是2019年的重头戏,《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首先受到影响就是娱乐圈涉及几十亿的偷税漏税事件,17名艺人被约谈,以某影星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为开端,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某影星事件的起因是因为被曝光出阴阳合同,那究竟什么是阴阳合同呢?在法律上又是怎样解释的呢?一般而言,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书面约定也可口头约定。在实践中,阴阳合同不仅发生在影视明星与制片公司之间,在企业交易、二手房交易中也大量存在。阴阳合同的签订不仅不利于国家的税收征管,而且对于诚信交易、诚实纳税的理念也有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政府部门查实属于阴阳合同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某影星事件与当年刘晓庆事件不同,大多数人疑惑为什么刘晓庆仅偷逃税2000万元就被判刑一年,而某影星偷逃税款2个多亿元却只是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归因于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第二百零一条的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该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罪名也随之改为逃税罪,取消了偷税罪,这一修改将行政处罚作为追究逃税行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只要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税予以行政处罚且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这一规定并不因首次被税务行政处罚时涉案数额大小而不同。所以,即使某影星偷逃税款达到2个多亿元,也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而免予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