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捷克、波兰、匈牙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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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竞争规则

关于竞争的捷克法律旨在保护经济竞争不受妨碍、限制和其他偏离。竞争法适用于对捷克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活动或行为,其中包括发生在捷克境外但对捷克国内市场产生实质影响的交易。

《经济竞争保护法》(以下简称《竞争法》)适用于捷克有关机构按照《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和第102条进行的调查和程序以及与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机构开展的某些方面的合作。《竞争法》适用于个人和法律实体(或其联合体),只要他们(不论是不是企业主)通过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参与竞争或者可能会通过其活动对竞争施加影响。

一般而言,反垄断立法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1.限制经济竞争的协议

此种协议包括横向协议(供应链中同级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和纵向协议(上游或下游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反竞争的横向协议通常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产协议、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协议、按照区域或客户群分割市场的协议以及搭售协议。除非是在《竞争法》豁免之列,否则不得签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竞争被扭曲的协议。例如,(1)属于欧洲共同体集体豁免条例范围内的协议,如某些纵向协议、研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保险合同、旅客运价和机场时隙分配的协商、汽车经销与服务合同;(2)满足个别豁免条件的协议。如果促进竞争的作用超过了对竞争的负面影响。某些协议被视为对竞争不构成明显限制,例如在相关市场上的合并份额不超过10%(就横向协议而言)和15%(就纵向协议而言)的协议。因此,除非包含核心限制,否则此等微乎其微而可忽略不计的(de-minimis)协议并不危害竞争。

2.滥用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例子包括:施加不公平的条件,将接受补充履行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对同类交易采用不同的条件,限制生产以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以不公平的低价提供和销售商品;在若无使用机会竞争对手就无法参与竞争的情况下,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使用经销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机会。如果一家企业所拥有的市场势力使该企业能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赖于其他企业或消费者而独立行事,则该企业即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此而言,如果一家企业的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40%,则该企业即不被视为在该产品或服务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如果市场份额超过了50%,则意味着一般会被推定为具有支配地位。如果经济竞争保护局(OEC)发现出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则其会以一项裁定来认定该事实的存在,禁止日后再有此种行为,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处以罚款。

3.未经经济竞争保护局批准的经营者集中

存在下列情形的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收购均须经经济竞争保护局批准:(1)在上一个会计期间,各相关企业在捷克的累计境内营业额超过了15亿捷克克朗,而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相关企业的境内营业额超过了2.5亿捷克克朗。(2)在上一个会计期间,①所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一家,②被收购的企业或其部分,③所收购的业务,④成立合营企业的至少一家实体;在捷克的境内营业额超过了15亿捷克克朗,且另一相关企业的全球营业额超过了15亿捷克克朗。就此而言,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相关交易不会对有效竞争构成重大障碍(尤其是不会通过形成或加强某一相关企业的支配地位而构成此种障碍),则经济竞争保护局有权对相关集中作出批准。在获得经济竞争保护局的批准之前,不得实施上述交易行为。例如,在股份收购交易中,除非经济竞争保护局明确批准,否则收购者不得对被收购的实体行使控制权。

对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经济竞争保护局可对相关竞争对手处以金额最高可达上一个日历年度全球营业额的10%的罚款。如果未进行强制性申报,经济竞争保护局亦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将所收购的股份或业务转回给原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