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捷克、波兰、匈牙利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六、环境保护

用以管辖环境保护事宜的捷克法规与欧盟各国普遍适用的环境保护法规相似。捷克法律规定,凡是开发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建造或拆除构筑物(包括住宅项目、物流中心、花园式办公区和园林化购物中心)或者将生产和制造工艺、产品或材料引进捷克的,均需依照适用的环保法律从事该等活动。这就意味着从事这类活动的经营者首先要获得相应的许可(例如,与建立并运营空气污染源、水处理设施、废物与化学物质的处理有关的许可),并应遵循许可证中载明的条件。

此外,捷克法律还规定,特定类型和规模的项目或者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只有在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估并取得综合污染防控规则项下的必要许可(如适用)之后方可实施。

废物的处理、运输和处置主要受捷克《废物处理法》(法律汇编第185/2001号法)的规制,其中包括危险废物、油类、电池、蓄电池、PCB(印制电路板)、石棉等的处理。捷克《废物处理法》和相关法规还沿用了《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的第2012/19/EU号欧盟指令》和《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第2011/65/EU号欧盟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关于制造商和进口商在电气电子废弃物的标签、收集和回收方面的义务(包括向环境部提供财务担保并在该部登记)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规则于2005年在捷克生效。2014年10月生效的捷克《废物处理法》修正案,为将电气电子设备引进捷克市场的某些外国实体,确立了委任该规则指定代表的义务,该代表仅可由位于捷克境内的某一公司或企业主类自然人出任。

就污染控制而言,在遵守适用法律中规定的某些特别条件的前提下,“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普遍适用于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以及不同环境因素(空气、森林、动植物)所受的其他损害。上述内容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依照捷克法律,环境责任通常具有相同的特征,而且通常是基于与《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同的原则。考虑到上述因素,《第2004/35/EC号欧盟环境责任指令》[通过《环境损害防治法》(法律汇编第167/2008号法)纳入捷克法律]的执行并未给捷克的环境责任规定带来重大改变。事实上,该指令乃是基于“污染者付费”这一相同原则,且在纳入捷克法律之后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如今,某些工业经营者会因其经营造成的环境损害而被追究严格责任,而且在发生最糟糕的环境损害时,其须就可能发生的费用提供财务担保。

2012年捷克又通过了三部新的相关法律,即:(1)《碳捕获与碳储存法》(法律汇编第85/2012号法,以下简称《碳捕获储存法》);(2)《大气保护法》(法律汇编第201/2012号法);(3)《获支持能源法》(法律汇编第165/2012号法)。2016年中,议会通过了新的《核能法》(法律汇编第263/2016号法);该法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碳捕获储存法》为在中欧地区的碳捕获与碳储存项目提供了新的机遇,考虑得最多的储存场地是(位于北波西米亚的)地下蓄水层和(位于南摩拉维亚的)已枯竭的油田和可燃天然气田。但是,只有到2020年1月1日才允许在捷克境内储存,因此,《碳捕获储存法》只是表明了将来可以在何种条件下捕获二氧化碳并将其储存在地下岩层中。

另一方面,新的《大气保护法》带来了能够减少行政管理程序并且立即生效的多种变化,例如限定污染物的范围和取消金额低于5万捷克克朗的污染费。除此之外,各地方还获得了在某些情况下设置“低排放区域”的新权限。这些区域实行更加严格的污染防控制度,例如,只允许符合所规定的污染限值的车辆进入。

《获支持能源法》旨在促进以可再生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做法,并支持运用生物气进行热电联产的做法。根据《获支持能源法》,分散的电力生产者(如屋顶上的太阳能电池板、小型风轮机)可以获授某些奖励。

根据《私有化法》(法律汇编第92/1991号法),就私有化项目和私人投资者收购国有财产的交易而言,捷克法律还确认了一类特殊的环境损害。在某些私有化项目中,政府可能会作出决定,规定财政部(2006年1月1日之前称为国家财产基金)必须与私有化资产的私人收购者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其结果是,财政部就资产私有化之前产生的环境负债的清偿给收购者提供赔偿保障。环境整治工程的范围由捷克环境检查局根据专项审查的结果予以确定。

此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条件法》(法律汇编第383/2012号法)执行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TS)。在某些情况下,一直到2020年为止,有些配额仍可免费分配;而在其他情况下,作为一项默认规则,配额实行拍卖制度。配额拍卖所得构成国家预算收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等收入应被用于为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提供融资、支持产业创新,以及旨在提高建筑物能效的措施等。

最后,关于化学物质的管理,捷克直接适用化学物质须经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评估和许可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第1907/2006/EC号欧盟条例》(REACH),这一规定影响到1000种左右的化学物质,并在处罚方面以《化学品法》(法律汇编第350/2011号法)对其作出补充。2015年,《化学品法》中与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有关的实质部分被废止,因此,对化学物质的规制仅适用《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第1272/2008/EC号欧盟条例》(CLP)项下的规则。此外,2016年还通过了一部与欧盟立法保持一致的新《杀虫剂法》(法律汇编第324/2016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