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
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18日第37/194号决议通过
原则一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负责向被监禁和拘留的人提供医疗时,有责任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向他们提供同给予未被监禁或拘留的人同样质量和标准的疾病治疗。
原则二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积极或消极地从事构成参与、共谋、怂恿或企图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则为严重违反医疗道德和各项适用国际文件的行为。[1]
原则三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与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职业关系,其目的如超出确定、保护或增进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身心健康以外,为违反医疗道德。
原则四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有下列情形者,亦为违反医疗道德:
(a)应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以协助对被监禁或拘留的人进行可能对其身心健康或情况有不利影响并且是不符合各项有关国际文件的审讯;[2]
(b)证明或参与证明被监禁或拘留的人可以接受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不利并且是不符合各项有关国际文件的任何形式的待遇或处罚,或是以任何方式参加施行任何这种不符合各项有关国际文件的待遇或处罚。
原则五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参与任何约束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程序,均属违反医疗道德,除非该项程序根据纯医学标准确定对保护被监禁或拘留者本人的身心健康或安全对其他同被监禁或拘留的人或其管理人的安全为必要并且对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身心健康无害。
原则六
上述原则不得以包括社会紧急状态在内的任何理由予以克减。
[1] 见《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3452(XXX)号决议附件)。
[2] 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第217A(III)号决议),《关于人权的国际盟约》(第2200A(XXI)号决议附件)、《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3452(XXX) 号决议附件)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秘书处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1956.IV.4)附件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