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子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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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魏法家类子书与先秦法家的差异

但相对于儒、道二家之繁荣,法家著述在魏晋时期只能说是留下了存在的印迹,还谈不上兴盛。历史事实证明,法家鼓吹之严刑峻法仅能收效于一时,儒家之德主刑辅方为长效之治略。故汉魏时期那些被《隋志》著录为法家类的著述,其实颇异于先秦之申、商、韩之学。如西汉晁错,少习申商之学,受法家思想的影响较重,为人峭直刻深,先后仕于文帝、景帝朝,曾以“刑名之术”教导时为太子的刘启,其著述皆为《汉志》及《隋志》列于子部法家类。但晁错与先秦法家又有所不同,清醒地认识到包括严刑酷罚在内的邪暴统治的弊端,在《举贤良对策》中他指责秦王朝说:“及其末途之衰也,任不肖而信谗贼,宫室过度,耆欲亡极,民力罢尽,赋敛不节,矜奋自贤,群臣恐谀,骄溢纵恣,不顾患祸,妄赏以随喜意,妄诛以快怒心,法令烦惨,刑罚暴酷,轻绝人命,身自射杀,天下寒心,莫安其处。奸邪之吏,乘其乱法,以成其威,狱官主断,生杀自恣。上下瓦解,各自为制。”注113与此同时,他称扬汉文帝道纯德厚,为天下兴利除害,“绝秦之迹,除其乱法”,“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这与陆贾、贾谊所主张的儒家仁政德治思想是一致的,带有鲜明的“借秦以为喻”,自觉地为汉王朝总结历史教训的时代特征。换言之,晁错的著述具有以法统儒的性质。此后,被《隋志》列于法家的东汉三国时期子书作家继承晁错的路径,其著述在突出法家观念的同时,进一步自觉地博采包括儒家在内的诸家思想,形成了兼容、会通儒法思想的整体风貌。故余嘉锡《古书通例》卷二曾就此情况指出:“法家若崔寔、刘廙之《政论》、桓范之《世要论》,皆本儒术,与管、商、申、韩之说异。”注114为何崔、刘、桓等子书“皆本儒术”却被列于法家?余氏未陈看法。我以为,之所以如此,乃因为与同时期的其他子书相比,这几部书中的法家思想确实流露得较为明显、突出。如果对其鲜明的思想倾向不加以特别强调,这几部法家观念相对浓重的著述,如何能够区别于其他子书?进一步说,余氏所谓“本于儒术”的崔、刘、桓等几部被《隋志》列于法家的子书,乃属于会通儒法而又不偏于儒家或法家,并能吸纳道家、兵家、名家等诸家思想养分的著述,若说《隋志》为突出强调其中流露的申韩刑名之学说而列其于法家欠妥,那么若列之于儒家又如何呢?答案显然是未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