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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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家之善”:章太炎等对法家的辩白

谭嗣同、康有为尤其是《劝学篇》对法家的指斥,立即引起了章太炎、何启、胡礼垣等人的反击和驳难。

章太炎与张之洞之间的纠葛,已自有其渊源。《宗经》批评法家,并告戒“好学诸君子”必须警惕法家的流弊,未尝没有针对章太炎《儒法》一文的意味。而章太炎对《劝学篇》内篇,亦有不满。据冯自由所记载:1898年春,章太炎应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的聘请赴鄂。“时张所撰《劝学篇》甫脱稿,上篇论教忠,下篇论工艺,因举以请益。章于上篇不置一辞,独谓下篇最合时势。张闻言,意大不怿。”147也许《宗经》的一句商鞅“无足论矣”,就令章太炎觉得必须对商鞅宏扬一番,以舒发对商鞅的欣赏、赞许之情,并表达对张之洞的“不怿”。不久,章太炎即撰《商鞅》(1898年8月,收入1900年《訄书》初刻本时编为《商鞅第三十五》),批驳张之洞等人士的种种“淫说”(即是非乖乱的邪说),奋力为商鞅辩白。148对于《商鞅》与《宗经》的关系,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徐复认为:《商鞅》一文指出“谗诽”商鞅的言论,“今世为尤甚”,即是指张之洞、康有为、谭嗣同等人,尤以张之洞《劝学篇》所云:“商鞅横暴,尽废孝悌仁义”为甚。149至于《商鞅》一文也附带针对康有为、谭嗣同而发,章太炎亦有说明:该文末尾有一段“附识”,内中指出:“凡非议法家者,自谓近于维新,而实八百年来帖括之见也”。所说“自谓近于维新”者,当指康有为、谭嗣同而非张之洞。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康有为、谭嗣同也的确对法家多有批评,因此,徐复先生认为《商鞅》一文同时反驳张之洞、康有为、谭嗣同等人,显然是持之有据的判断。

1899年春,深受西学教育且身居香港的何启、胡礼垣,发表了《〈劝学篇〉书后》,对张之洞的《劝学篇》内、外各篇分别予以辩驳。他们指出:《劝学篇》“二篇之作,张公自言,规时势,综本末,以告中国人士。其志足嘉,诚今日大吏中之矫矫者矣。独惜其志则是,其论则非,不特无益于时,然且大累于世”,故而“不得不辩,且不得不详辩者,诚欲为中国保其国”。150何、胡二人的重点,在于力攻《劝学篇》内篇,其中《宗经篇辩》为诸子九流特别是管子的言行进行了辩护。151

章太炎与何启、胡礼垣为法家所作的辩白,重在阐扬法家之善。他们并不否认法家有其弊端,如章太炎批评商鞅“诋《诗》、《书》,毁孝弟”;何、胡二人说韩非、李斯“持论太苛”。但对法家的弊害,他们只是略有提及、点到为止。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肯定法家的贡献以及其适于时用的意义。当然,他们的评述又各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和标准:章太炎专重商鞅,且辩诬甚力;何、胡二人则重在阐明管子的法家言与赞叹管子的治功,并附及商、韩。撇开这些差异不论,他们对法家之善的论证,以及对“谗诽”法家之言的驳斥,则大体相同。“法家之善”一说,出自章太炎,其《商鞅》一文指出:

世之仁人流涕洟以忧天下者,猥以法家与刀笔吏同类而丑娸之,使九流之善,遂丧其一,而莫不府罪于商鞅。

这个“善”不是道德上的善,而是其学说具有其长处和积极意义。“九流之善”,是与张之洞所说的“九流之病”针锋相对的,“九流之善”自然包括法家之善,而对法家的攻击,则导致其善的丧亡与丢失。因此,《商鞅》一文的主旨,就在于确证和弘扬法家之善,从而让世人对其重新予以认知与认同。对这一“九流之善”的说法,何、胡二人亦引为同调。归纳而论,他们辩白法家的学说与法家的治行,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家之善,首先在于其“以法治国”或者建立“法治”秩序的方案。《商鞅》说:“鞅之作法也,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152,这是商鞅“法治”的根脉。鉴于世人常常将法家之“法”理解为“刑”,章太炎特别作出界定,所谓“法”、所谓“宪度”,并非专指刑律。“法者,制度之大名。周之六官,官别其守,而陈其典,以扰乂下,是之谓法”,既然“法”并非“刑”,那么“法家”亦非“刑家”,“故法家者流,则犹西方所谓政治家也,非胶于刑律而已”,对于这些“法”和“宪度”,天下吏民是必须遵循的,否则就会施以刑律杀伐。因此,在商鞅看来,“此以刑维其法,而非以刑为法之本也”,“刑”不过是“法”得以施行的手段而已。以此观之,“则鞅知有大法”。而萧何所作的《九章律》,“远不本鞅,而近不本李斯”,所以,继承萧何的张汤、赵禹之徒,佞媚人主以震百官、管束下民,从而废除天下法度,与商鞅并没有什么干系。

从退而求其次的现实选择来看,法家的“以法治国”亦不可废。章太炎认为,如果能有上圣明王之治,如夏、商、周的三代圣治,当然再好不过了。但是,假若这种理想无法实现,

降而无王,则天下荡荡无文章纲纪,国政陵夷,民生困敝,其危不可以终一餔。当是时,民不患其作乱,而患其骀荡姚易以大亡其身。于此有法家焉,虽小器也,能综核名实,而使上下交蒙其利,不犹愈于荡乎?

在没有圣治而法纪荡尽之时,法家之治亦不失为建立秩序的次好药方。至于有人宁愿国政不理,民生不长育,也“不欲使法家者整齐而撙绌之”,这就有如若不能用美酒佳肴救治饥民,与其吃粗菜淡饭,不如饿死了事。但天下岂有这样的道理?章太炎的思路,颇为类似于柏拉图从最佳的“哲君之治”到次好的“法律之治”,既然最理想的治道、治法无法实现,就只能退后一步寻求次优的治道、治法。

何、胡二人在《宗经篇辩》中则引证管子之言:“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管子·法法》),认为这是合于世变时用的法治主张。他们同时指责张之洞的《宗经》仅仅拈出《管子》“惠者民之仇雠,法者民之父母”一句以抨击《管子》,“不按其上文而专取其后二语以为断”,不仅有“割裂之弊”(“即句解亦不能通”),而且亦持过当之论。按《管子·法法》篇,其全句为:“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惠者多赦也,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何、胡二人认为,“惠者生其祸,故为仇雠,法者生其福,故为父母,此即孟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之意,其理甚明”。从治国的长远谋划上看,“法治”显然优于“惠治”。可见,张之洞对《管子》的评论,的确不合《管子》的法治思想。此外,他们在《守约篇辩》中还指出《商君书》可以为治:“《商君书》为贤人君子所羞称,孔明独好之,而蜀称治。是以人读书非以书读人也”,其《循序篇辩》亦认为,因韩非、李斯的残暴而否定“以法治国”,实属迂腐可笑:

中国之弊惟用非所学,韩非李斯之过乃持论太苛,皆不在簿书文法以吏为师也。不然质剂之法,圜土之刑,姬旦何尝不以之致成康之治哉?今言惟俗吏始用簿书文法以吏为师,则是因噎废食,截趾适屦之类耳,迂腐可笑!153

这是针对张之洞在《劝学篇(内篇)·循序第七》中批评韩非、李斯的言论(见上文)而为“以法治国”所作的辩说。

(二)法家之善,其次在于其匡救时弊、达成富强的治功。这主要是针对管子和商鞅而言的。对于管子,《宗经篇辩》征引孔子对管子“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的高度评价,以表明称颂管子的心迹。《宗经篇辩》称道:“管子天下才也,而其道尤善在通商以富国,富国以强兵”,而齐国“崛然而起,岂学无本源而能至是”?人们只要读《管子》的《牧民》、《乘马》诸篇,就可以知道,西方大国之所以富强,实不外乎如此。所以,《管子》与“西学”、“西政”,多有暗合之处。同时,他们期待管子再世,从而拯救晚清艰危的时局国运:“中国近二十年间,居上位握权要者,倘有管仲其人,方将物阜民康积余藏羡待之于国,外邦不服,吾可以战,外邦宾服,吾可以布义行仁,岂有屡戒不悛,屡辱不悔,乞怜俯首,仰息于人者哉!”晚清之世“以时势处此,非仲之事不为功也”,因此,应像诸葛亮一样,学习法家为治之法。在何、胡二人看来,正是管子无法重生,而晚清又未得一管子式的伟大人物,中国才积贫积弱、屡受外侮,而不能屹立自强。

商鞅变法致秦日富,也受到章太炎的高度推许,其《商鞅》一文引用太史公言称之曰:“行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相比之下,汉代“张汤行法而汉日贫”,“终于盗贼满山,直指四出,上下相蒙,以空文为治”,与商鞅之治完全相反。商鞅行法以致储藏有余、赋税不乏、富民强国,比“厉民以鞭箠”而又聚敛以充实君主国库的行径,显然要高远得多。

在中国历史上,每每于社会遭遇重大变故乱局之际,就会有一些趋于现实与功利的人士,思时局、念法家。而富强正是贫弱的晚清所汲汲以求的,因而管子、商鞅的富强之术,岂有不欲弘扬而光大之理?章太炎与何启、胡礼垣亦作此想望,自然也是时势使然。据此以观,张之洞苛责《管子》和商鞅,实在是罔顾时局的立场。

(三)法家之善,其三在于其为官的心术。在《商鞅》一文中,章太炎认定商鞅为官的心术与张汤等人“殊绝矣”。虽然商鞅进身之途(借宠臣景监以进见秦孝公)与背信于魏公子卬,往往为人所诟病,但其为官行法处事,则高优可见,不容轻蔑和恶评。《商鞅》一文指出:

方孝公以国事属鞅,鞅自是得行其意,政令出内,虽乘舆亦不得违法而任喜怒。其贤于汤之窥人主意以为高下者,亦远矣。辱大子,刑公子虔,知后有新主,能为祸福,而不欲屈法以求容阅。乌乎!其魁垒而骨鲠也。庸渠若弘、汤之徒,专乞哀于人主,借其苛细以行佞媚之术者乎?

在这里,章太炎一则推重商鞅变法,任法而治秦,凡事一断于法而不屈节于法,即使犯法的太子作为君嗣不可施刑,也要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二则颂扬商鞅刚直不阿与正直磊落的品节,而张汤等人则媚主曲法、毁坏法度,并极尽佞臣之能事。据《汉书·张汤传》记: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154所以张汤绝不可与商鞅相提并论。令章太炎十分愤慨的是,二千年来,商鞅总是被恶名缠身,受尽鞭挞:“鞅既以刑公子虔故,蒙恶名于秦,而今又蒙恶名于后世”,其结果是“骨鲠之臣所以不可为,而公孙弘、张汤之徒,宁以佞媚持其禄位者也”。在中国历史上,商鞅之辈不再,张汤之徒横行,不能不让章太炎感慨万端。

(四)驳议种种“淫说”对法家的“谗诽”。《商鞅》文一开篇就为商鞅大鸣不平,意欲为商鞅洗尽二千年来的冤屈:

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乌乎!是惑于淫说也甚矣。

统观《商鞅》全文,章太炎所欲攻破的“淫说”,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将法家与刀笔吏等同视之,以为法家就是专为人主施行刑法的刀笔吏。章太炎认为,法家与刀笔吏,不能等量齐观,他们是有云泥之别、天壤之差的。法家之善,亦可从其与刀笔吏的比较中进一步获得确证。《商鞅》指出:“法家与刀笔吏,其优绌诚不可较哉”,又说法家与刀笔吏,“则犹大岩之与壑也”。据章太炎的分析,其优绌悬殊,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鞅知有大法,而汤徒知有狴狱之制耳”,也就是说,商鞅是“以法治国”的政治家;而张汤仅为倚重刑狱、囹圄的刑官,“其鹄惟在于刑,其刑惟在于薄书筐箧,而五官之大法勿与焉”。另一方面,商鞅变法强秦,不计一身荣辱,凡事秉法而断;而张汤则献媚于人主,并为人主专制作伥。“若夫张汤,则专以见知腹诽之法,震怖臣下,诛诅谏士,艾杀豪杰,以称天子专制之意。……有拂天子意者,则己为天子深文治之,并非能自持其刑也。”所谓“见知”之法,是指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报者,以故纵论处。155“腹诽”之法,则是以口不言而腹中讥笑者为犯罪。156而张汤坏法曲刑的行径,是商鞅所不为的。

第二,认为法家“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在章太炎看来,这也是不实之词。“今缀学者不能持其故,而以‘抑民恣君’蔽罪于商鞅。乌乎!其远于事情哉,且亦未论鞅之世矣。”从汉代的史实看,恰恰是张汤等刀笔吏“恣君抑臣,流貤而及于民”,他认为“夫使民有权者,必有辩慧之士,可与议令者也”,在民众愚笨无知的时代,民众“起而议政令,则不足以广益,而只以殽乱是非,非禁之将何道哉?”但即使到“后世有秀民矣,而上必强阏之,使不得与议令。故人君尊严,若九天之上;萌庶缩朒,若九地之下”。凡此种种,都起始于公孙弘、张汤的屈膝求媚,“而非其取法于鞅也”。也就是说,“抑民恣君”的帽子,应该戴在公孙弘、张汤而非商鞅的头上。

第三,认为商鞅“横暴残刻”。这是中国历史上评说商鞅的一贯说词,也是康有为、张之洞等人对商鞅乃至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的一个大批评。对此,章太炎也有一辩。《商鞅》一文说:“夫鞅之一日刑七百人以赤渭水”,这出自《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根据这一记载,商鞅当然是酷烈的,而且“其酷烈或过于汤”。但是章太炎为商鞅提供了两点辩解:其一,在商鞅那里,虽然酷烈,但“苛细则未有也”。酷烈与苛细各有不同,“吾以为酷烈与苛细者,则治乱之殊,直佞之所繇分也”。为什么呢?如张汤之徒,施行单单凭蓄意以定罪(或赦事诛意)的诛意之律,以及腹诽为罪的反唇之刑,“汤以为不如是不足以媚人主,故瘁心力而裁制之”。与张汤不同,“若鞅则无事此矣”。又如唐代著名酷吏周兴、来俊臣的酷烈,无疑比商鞅过有之而无不及,他们的残害惨毒乱施肆行,毫无法度,“且其意亦以行媚而非以佐治”,但是商鞅“于此又不屑焉”。其二,必须考虑商鞅“以刑止刑”或“以刑去刑”的初衷,并考察其后的实际成效。一方面,商鞅通过“日刑七百人”,希望能够“以刑止刑”。譬如一群牛羊之中,有牛羊患上了皮肤病,牧养牛羊的牧人担心其传染给其它的牛羊,所以将其去之而毫不吝惜。只有这样,一群牛羊才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商鞅始之以酷烈之刑,终之以“家给人足、道不拾遗”,富民强国、秩序井然,也是一大治功。然而,世人“徒见鞅初政之酷烈,而不考其后之成效”,以为商鞅为人“终日持鼎镬以宰割其民者,岂不缪哉”!由此一辩,至少可以克减商鞅的酷烈之罪,而部分抵消康有为、张之洞的攻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