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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

事件回放

上诉人好车无忧公司系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持有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上。2016年7月21日,人人车公司收到华为开发者联盟转发的好车无忧公司发出的投诉函,要求华为开发者联盟下架人人车公司的“人人车二手车”APP。其后,人人车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3日等分别收到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小米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等转发的好车无忧公司发出的投诉函,要求相关平台下架人人车公司的“人人车二手车”APP。针对以上投诉,人人车公司曾于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8日、2017年1月23日通过苹果商店、小米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平台发出侵权投诉反通知,表明自身并未侵权。

2016年12月12日,好车无忧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及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第1456855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依法受理。2017年3月10日,好车无忧公司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京0107民初17102号裁定准许其撤诉。2017年12月14日,优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及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第1456855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于2017年12月19日被依法受理。2018年8月9日,优舫公司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被上诉人遂提起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42类服务,分别主要指向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商业经营管理、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均不涉及“人人车二手车”APP开展的二手车经纪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一审法院认定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与人人车公司通过“人人车二手车”APP开展的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进而确认人人车公司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使用“人人车”标志不侵害好车无忧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第42类服务上享有的第1456855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APP属性及APP名称的侵权认定问题。

在“互联网+”的时代,APP(Application的简称,指能够下载、安装、使用在智能手机里的应用程序软件)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市场宣传、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的必要工具、手段,APP本身作为软件的属性(第9类)与其实际承载的市场宣传、市场开拓、产品销售有时会差别巨大,但APP的名称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就产生一种错觉或冲突,各地法院的判决,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判决,对此的认识也不一样,需要予以厘清。

司法实践中,APP使用类别的判断,可以大概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APP本身是一种商品,即下载需要付费,或即便不付费,公众也使用的是该软件自身功能,此种情况下,APP属于在第9类软件产品上的使用;第二种,APP仅作为工具免费地向相关公众提供下载,其本质是通过提供其他服务盈利,APP本身没有单独的使用价值,此时则应当以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作为APP使用类别的判断(如滴滴打车APP等)。APP程序的运行不是以该软件本身或使用该程序为交易目的,而是通过免费提供该软件获得某种他类服务,APP仅是一种工具、载体,类似于网站,对于消费者来说,APP名称所指向的不是软件商品本身,而是实际提供的某种他类服务或商品。依据商标法法理而言,商标必须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结合,脱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再是商标,而顶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标识,这属于共识。一个商标和什么商品或服务结合,最终判断的主体是消费者。

本案中,人人车公司通过“人人车二手车”APP开展的服务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和通信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整合二手车车源和二手车需求信息,为实现二手车流通提供二手车经纪服务,该服务本质上是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应用软件提供以车源主体和买家主体为服务对象的居间经纪服务。对于该类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结合应用软件具体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不应当然认定其与计算机软件或者互联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42类服务,分别主要指向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商业经营管理、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均不涉及“人人车二手车”APP开展的二手车经纪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二审法院进而确认人人车公司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使用“人人车”标志不侵害好车无忧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第42类服务上享有的第1456855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