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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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工作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由于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支持和督促所属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国务院于2003年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由于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工作中可能会涉及一些安全监管以外的管理职能,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等,仅靠有关部门自身难以解决,此时,需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功能,从全局高度解决问题[20]

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根据该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乡、镇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许多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线管理人员相对比较熟悉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作用,具有能够普遍监督的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增加了“按照授权”的表述,这意味着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具有了一定的监督权和执法权,对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也是2021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三、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次修改除了保留原“开发区”的管理职责外,还增加了“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的内容,明确了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近年来,全国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发展较快,且量大面广,但有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安全监管不到位,致使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

因此,有必要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本次修改要求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明确了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对加强这些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