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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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法第三条,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本条是对第三条的扩展和延伸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广大职工的参与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无论是职工的参与还是社会舆论的监督,都需要认同安全生产的理念,树牢安全生产的意识。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使用质量不可靠的劳保用品,给自己带来了安全风险,也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还有一些企业认为消防等设施长期闲置,拒绝出资进行维护,这些都带来了安全隐患,背后根源是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了解,因此,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保障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这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有之义。况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比较全面、透彻,更具有宣传人力、宣传渠道等天然优势,由其进行宣传,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有更大的优势。

此外,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政府部门具有权威性,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更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也能够消除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些误解,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宣传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切实保证,经费上予以支持。

至于宣传的形式,本条并未予以限制,而是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具体宣传时,可以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途径进行宣传,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