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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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法第三条,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即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行业自治组织参与,本条是关于行业自治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的原则性规定,是对本法第三条的补充。本条源于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本次修改中予以保留。

在理解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会组织应依法成立

协会组织属于民间团体,是社团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协会组织的类型

目前我国存在众多行业组织,涉及各行各业,在维护本行业企业权益、协调行业利益、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安全生产领域,目前我国也成立了一些协会组织,如全国性的协会组织——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又如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等众多区域性协会组织。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并未对“协会组织”的类型作出限制,因此本条中的协会组织并不限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协会组织,其他类型的行业协会,如建筑业协会、采矿业协会、民航业协会等,也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协会自律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作为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自治性组织,主要起到相互交流和相互促进的作用,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制定解决方案,维护所有成员的利益,其职能主要体现为协调职能、服务职能及一定程度的监管职能,就服务职能而言,主要体现在为成员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培训等。

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规定,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组织安全生产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四)承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五)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全国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七)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库支撑。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组织‘安全科技进步奖’的评定,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评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帮扶等公益性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八)履行为政府服务职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行业数据统计等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从业注册、继续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九)指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合作机构(或联合组织)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十)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十一)开展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22]

四、行业自律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有关协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自然也不例外,也应受到该条的约束,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业组织的职能包括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值得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组织在提供培训等服务时不能收取费用,即要注意准确把握“营利”的含义。对“营利”的理解,可以结合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规定进行把握。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可见,所谓“营利”并不意味着不能“盈利”,并不意味着不能“取得利润”,只是不能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因此,行业协会组织在提供信息、培训服务时仍可收取报酬,只是应将其所得仍用于安全生产的公益活动,而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配。

此外,行业协会组织作为自治性团体,如何管理、运行等,应由成员自行决定并制定协议,该协议即是所谓的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要求协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主要是指有关协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应符合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要符合组织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相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