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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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及社会监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理解本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条的意义

本条要求监管部门将权力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强化依法行政、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本条规定是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的体现

本条适用的对象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尽管履行的是监管职责,但都属于行政部门,其监管活动也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享有执法权,未获法律授权的则无执法权。为了避免在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管同时给少数不法分子留下权力寻租的机会,本条要求编制权力清单,将之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可以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也可为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工作机制中的“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本条规定有利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生产的多个方面,也涉及多个部门,导致有时出现责任不清的局面,甚至出现“九龙治水”、相互推诿的现象。此外,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监管部门因责任心不强而出现消极不作为,有权不行使、有责不担当的情况。本条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方面,督促监管部门厘清自身的职责,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社会公众可以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依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投诉和反馈滥用职权、懒政怠政的消极不作为等现象。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切实尽职履责,对提高安全生产有重大意义,但除了依靠自觉外,社会监督也非常必要,而社会监督需要公众首先了解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本条规定既是2015年《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体现,也是对本法中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具体落实。

二、准确把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在于督促和组织具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具体清单的编制和公开,仍应由各具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清单的编制和公开没有任何责任。2015年《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研究部署。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可见各级政府对权力清单制度的推动负有组织和督促的职责,本次修改体现了相关精神,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应按照《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本条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同,既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也包括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

2015年,《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此外,该意见还要求“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可见,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清单,就是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和责任主体,并将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行至今,权力清单制度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意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非简单的罗列,而是对法律进行系统清理、梳理的过程。事实上,根据该意见,权力清单的编制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职权、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公布权力清单、推进责任清单、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等方面内容。因此,只有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后的权力,才能被列入清单,而在审核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关于权力清单的公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但应注意保密的特殊情况。根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