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13]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的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一般包括:(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和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这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这是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12)应急救援作业;(13)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14]
【相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